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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自由,這是民事活動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民法的內(nèi)在精神和靈魂。只有堅持和保護意思自治原則,才能激發(fā)全體社會成員創(chuàng)造財富的熱情,才能真正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是,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必須以公法提供的公共秩序為基礎,離開公法保障的社會公共秩序,不僅民事主體的合法權(quán)益難以實現(xiàn),而且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也缺少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诖?, 我國《民法典》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確定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xiàn)了立法者致力于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公共秩序和道德倫理的價值取向。因此,正確劃分意思自治與公共秩序的邊界,打通私法與公法連接的通道,通過對公序良俗的類型化研究來克服法條自身的滯后性和局限性,才能讓司法在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quán)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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