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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律師法。這是現(xiàn)行律師法施行10年來的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律師法將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了過去律師法施行10年以來律師工作的實踐,特別是多年來律師工作改革的成功經驗,適應新時期新階段黨和國家的新要求,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fā),同時借鑒了國外律師立法的有益做法,對我國律師制度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對原律師法作了較大調整、補充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國律師制度改革發(fā)展取得的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律師制度。它的頒布實施,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一步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際步驟,是保障我國律師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要求的重要舉措,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更加自覺地積極投身于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為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完善律師管理體制、提高律師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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