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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實務界對《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的理解,在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以及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屬性等三個問題上,還存在一些不同意見,影響到對該條規(guī)定的正確適用,有進一步加以研討的必要。
摘要: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可否向受讓人提起反訴?反訴是否屬于抗辯范疇?因《合同法》未對抗辯作出明確的解釋,僅規(guī)定了三大抗辯權,致使在司法實踐中,認識不能統(tǒng)一,爭議較大,最主要有以下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本案關注點: 由于當事人亦即不實債權轉讓的受損害方曾就該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過違約之訴并經(jīng)判決認定,故而,就該合同提起的訴訟只能是前一判決認定的違約行為的繼續(xù),而不能再自由選擇侵權之訴或者違約之訴。
本案關注點: 一、根據(jù)《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轉讓只需通知到債務人即可而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轉讓行為一經(jīng)完成,原債權人即不再是合同權利主體,亦即喪失以自己名義作為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合同權利的資格。 二、當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該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如果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除依法通過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訴訟中主張與該生效裁定相反的內容,亦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重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