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容
首次登錄將自動為您注冊注冊即同意《東方法律平臺服務條款》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j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2012年,林某、盧某兩原告與被告某某公司等8方分別為債務人某某鞋業(yè)公司向第三人某某銀行的債務進行擔保,共簽訂8份保證合同,最高擔保限額分別為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因債務人無力還款,兩原告代債務人向第三人全部清償3931.9萬元。
連帶保證人之間沒有內部約定具體的分擔比例,應由各擔保人在各自承擔的最高擔保限額范圍內平均分擔。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1020046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