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意外受傷,雇主張某與雇員經過協商,同意一次性賠償6萬元,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豈料雇員常某又將自己告上法庭,近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2017年8月份,張某雇傭原告常某為其工廠生產砌塊磚,在為機器加注黃油時原告常某右手被攪傷,經內蒙古醫(y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診斷為“右手毀損傷(諸指、手掌);右尺骨遠端骨折?!?017年12月份原、被告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如下:張某一次性賠償常某陸萬元,作為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常某完全同意,本協議系一次性處理協議,雙方再無任何關系,其中含誤工費、二次手術費等。
2019年初,常某經咨詢相關機構后,認為自己右手被切除,張某給付的賠償金額對自己不公平,故訴至本院,請求撤銷協議中的一次性賠償條款,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44萬余元。庭審前,原告的傷情經法院委托烏蘭察布市正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右上肢傷殘程度構成六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協議時,原告常某尚處于出院康復階段,對其傷殘事實和法律后果缺乏相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產生了協議賠償數額明顯低于法定損害賠償標準,應認定該協議屬顯失公平,常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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