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來,不僅對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重要影響,更為社會民眾的行為規(guī)范有積極引導作用。近日,市中院審結了適用《民法典》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平遙縣某中學與李某簽訂了《學生食堂承包合同書》,約定承包期限為25年,從2008年8月28日至2033年8月27日,由李某負責學校食堂經(jīng)營。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十年。
為規(guī)范校內食堂經(jīng)營秩序,省、市、縣教育部門和食藥部門針對中小學食堂問題陸續(xù)出臺了一系列文件,規(guī)定義務教育階段食堂由學校自主經(jīng)營,禁止對外承包。于是平遙縣某中學在李某十年經(jīng)營期滿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李某的合同,并要求李某撤離學校。
一審裁判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于民事主體解除合同相關規(guī)定,以學校主張解除合同時,未事先履行解除合同通知義務,駁回了學校起訴。學校不服一審判決,于是向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 適用新法
最終承辦法官韓敏二審指令原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以此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文字:民二庭
編輯: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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