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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民事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的因素解構及對策分析——以北京法院“多元化調解+速裁”審判模式為切入點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6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內容提要:


推進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改革正處于探索、完善階段,最高院及全國各地法院就此出臺了一系列規(guī)定,但不少法院仍面臨案件量居高不下、矛盾糾紛訴前分流不明顯、多元化解紛機制作用發(fā)揮有限的困局。北京法院采取“多元化調解+速裁”的試點審判模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筆者介紹了北京法院“多元化調解+速裁”審判模式工作概況并進行實證分析,發(fā)現(xiàn)較低的案件導入率和調解成功率是限制“多元化調解+速裁”工作成效的癥結所在。筆者進而運用社會調查法、調查問卷法對影響案件調解成功率的因素進行了分析,整合數(shù)據(jù)后運用spss軟件對調查數(shù)據(jù)進行標準化處理及主成分分析后得出結論:對訴前調解成功率影響最大的因素依次為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合理的調解方案、充足的調解時間、調解成本、對虛假調解及惡意調解行為的約束機制。針對案件導入率低的問題,筆者建議將先行調解程序導入訴訟前端以提高“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的案件基數(shù);對于訴前調解成功率較低的問題,筆者提議:平衡當事人訴求制定合理的調解方案;完善調解員調解機制提高調解質量;糾紛在線多元化調解平臺(ODR)助力矛盾化解;平衡公正與效率預留充足調解時間;設立訴訟費用罰則制度懲處虛假調解、惡意調解行為。


主要創(chuàng)新觀點:


本文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為背景,以提高民事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為視角,在對北京法院“多元化調解+速裁”試點審判模式進行實證分析后發(fā)現(xiàn)較低的案件導入率和調解成功率是限制“多元化調解+速裁”工作成效的癥結所在。筆者進而運用社會調查法、調查問卷法對影響案件調解成功率的因素進行了分析,整合數(shù)據(jù)后運用spss軟件對調查數(shù)據(jù)進行標準化處理及主成分分析后得出結論:對訴前調解成功率影響最大的因素依次為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合理的調解方案、充足的調解時間、調解成本、對虛假調解及惡意調解行為的約束機制。針對案件導入率低的問題,筆者建議將先行調解程序導入訴訟前端以提高“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的案件基數(shù);對于訴前調解成功率較低的問題,筆者提議:平衡當事人訴求制定合理的調解方案;完善調解員調解機制提高調解質量;糾紛在線多元化調解平臺(ODR)助力矛盾化解;平衡公正與效率預留充足調解時間;設立訴訟費用罰則制度懲處虛假調解、惡意調解行為。


正文:


推進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改革正處于探索、完善階段,最高院及全國各地法院就此出臺了一系列規(guī)定,但不少法院仍面臨案件量居高不下、矛盾糾紛訴前分流不明顯、多元化解紛機制作用發(fā)揮有限的困局。北京法院采取“多元化調解+速裁”的審判工作模式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文擬以北京法院的“多元化調解+速裁”審判模式為切入點,分析影響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的制約因素和提高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的路徑選擇,以期對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出對策建議。


一、北京法院“多元化調解+速裁”工作實證分析


(一)工作概況


該審判模式主要定位于訴訟前端,具體做法是對起訴到法院的民事案件進行甄別分流,對簡單的民事案件通過法院調解、委派調解、行業(yè)調解等多元化調解方式在訴訟前端予以化解,調解不成的進行速裁[ “大法官談多元:精心打造多元調解+速裁工作模式,努力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優(yōu)質的司法服務——北京高院院長寇昉訪談精要”,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微信公眾號第384期。],速裁的案件大部分能于當天開庭并宣判,速裁團隊審查后發(fā)現(xiàn)案件復雜需要進行精細化審理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通過漏斗式層層分流的案件過濾機制,分流后剩余復雜繁瑣的案件得以集中進行訴中精審。經統(tǒng)計,2018年北京法院“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收案404071件,結案254274件,平均審理時間37天,團隊年均結案1077件,是一審普通程序審判團隊年均結案數(shù)的4.4倍。導入“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的案件數(shù)占同期法院一審民事案件總量的43.1%,調解成功案件數(shù)占同期導入“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總量的34.7%,適用速裁程序審結的案件占法院同期導入“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總量的65.3%。較低的案件導入率和調解成功率是限制“多元化調解+速裁”工作效能進一步發(fā)揮的癥結所在。(見表1)

(二)影響案件調解成功率的因素解構

為了調查影響適用“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案件成功調解的因素,筆者制作并發(fā)放了一百份調查問卷,分別設計了“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后是否愿意接受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的主要考慮因素、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受哪些因素的影響、適當延長調解時間對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是否有幫助、對已經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是否會反悔”五個問題,運用spss軟件整合調查數(shù)據(jù)后用因子分析法對最終促成調解的因素及各因素權重大小進行了分析。


1.當事人是否愿意選擇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經統(tǒng)計,選擇“非常愿意”及“愿意”的占接受調查當事人總數(shù)的74%,選擇“看情況”的占22%,選擇“不愿意”的僅占4%。結果表明,選擇調解的路徑解決糾紛符合大部分當事人的意愿。(見表2)

 

2.當事人接受調解時考量的主要問題。筆者設置了調解成本、涉案金額、對法官的信任度以及調解結果能否得到執(zhí)行四個選項,受調查者可對以上因素進行多選。經統(tǒng)計,當事人接受調解的主要考慮因素依次為:調解結果能否得到執(zhí)行、涉案金額大小、對法官的信任程度、調解成本。結果表明,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最主要因素即“擔心調解結果得不到執(zhí)行”是偽命題,當事人法律知識的欠缺相當程度上阻礙了訴前調解的適用。(見表3、表4)

 

3.調解員的調解能力主要取決于哪些因素。筆者將選項設置為調解員的年齡、調解員的經驗、調解中運用到的調解技巧、調解員的個人信譽、調解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以及調解方案的合理程度,受調查者可進行多選。統(tǒng)計結果表明影響調解員調解能力的主要因素依次是:調解方案的合理程度、調解員的法律專業(yè)知識、調解員的調解經驗、調解中運用到的調解技巧、調解員的個人信譽、調解員的年齡??梢娋邆鋵I(yè)法律知識的調解員制定合理的調解方案對案件的成功調解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見表5、表6)

 

4.適當延長調解時間是否有助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為了調查調解時間對調解結果的影響,筆者將適當延長調解時間作為假設條件,分析當事人的態(tài)度,認為適當延長調解時間對調解結果的達成“很有幫助”和“有一定幫助”的占65%,認為“幾乎沒有幫助”和“沒有幫助”的占35%。結果表明,充足的調解時間可為當事人調整心理預期、進行思想轉寰提供余地。(見表7)

  (見表7)

5.對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是否會反悔。筆者調查了當事人對調解中不誠信行為的態(tài)度。經統(tǒng)計,選擇“會反悔”的占3%,選擇“可能會”和“看情況”的占31%,選擇“不會反悔”的占66%。(見表8)

   

 

6.運用因子分析法計算各影響因素權重大小。為了深入分析上述因素對調解成功率的影響效果,筆者運用spss因子分析法對調查數(shù)據(jù)進行了整合,將變量設置為“調解員能力、調解成本、合理的調解方案、調解時間、約束機制”五要素,在對變量數(shù)據(jù)進行標準化處理的基礎上進行主成分分析,分析結果如圖所示。(見表9)

 

筆者通過計算線性組合中的系數(shù)進而得出中和模型系數(shù)值,在計算上述變量的權重即標準化后,將所有指標進行歸一化處理,使其權重綜合為1。公式為:A指標權重=A指標綜合得分模型系數(shù)/五指標綜合得分模型之和。經過分析后得出以下結論:對訴前調解成功率影響最大的因素依次是: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合理的調解方案、充足的調解時間、調解成本、對虛假調解及惡意調解行為的約束機制。(見表10、表11)

 

 

 

二、影響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的制約因素分析


(一)案件導入量受限影響案件基數(shù)


導入“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的案件量與訴前調解成功案件量呈正相關關系,導入程序的案件基數(shù)大小是訴前調解能否取得實質性成效的基礎。實踐中導入到“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案件比重僅占43.1%的原因在于缺乏科學統(tǒng)一的導入標準,一方面法院習慣性地依據(jù)審判實際偏好將特定類型的案件導入該程序中,如物業(yè)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 李旭暉、胡小靜、謝剛炬:《“多元調解+立案速裁”的緊密型司法ADR模式探索——以北京市22家中基層法院的改革實踐為視角》,《人民司法》總第804期,第18頁。],其他類型的案件導入量非常微小;另一方面法院現(xiàn)行單一的引導宣傳措施缺乏實際效果,通過導訴員介紹詢問、發(fā)放宣傳單等方式竭力向當事人介紹調解程序的優(yōu)勢并未從根本上化解問題,難以達到標本兼治之效。這種做法限制了導入到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的案件數(shù)量,堵塞了大量簡單案件進入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的渠道,影響審判效率的提高。


(二)調解員自身能力影響案件成功調解


調解員能力是否出色主要取決于調解員是否具有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及豐富的調解經驗。在多元化調解程序中,除法官、律師屬于法律專業(yè)人員外,其他調解組織的調解員均屬非專業(yè)法律人員。受理案件后,若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專業(yè)知識,無法預估案件的審理結果,則很難對當事人進行合理、正確的引導。此外,調解員在調解實踐中總結出的調解經驗對調解工作能起到指導作用,調解經驗的缺乏會使調解員無法熟悉調解過程中經常出現(xiàn)的問題和難點所在,從而不能對調解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舉措加以解決。


(三)調解方案不滿足當事人需求


合理的調解方案是促成調解的前提條件,案件調解失敗很大程度上可歸因于事前未達成合理的調解方案。之所以當事人對于調解方案不滿意,可能是調解員在具體案件中未充分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未充分掌握各方當事人的需求和阻礙調解的癥結所在,也可能是當事人在調解中抱有不合理期待、對自身的過錯及可能承擔的風險缺乏正確的認識,對判決和調解的利弊沒有充分的考量。調解員事前準備不足,在調解遇到瓶頸時不能及時提供備選方案,或者在調解過程中對各種突發(fā)狀況沒有充分的準備均可能導致調解失敗。


(四)調解期限不充足妨礙調解達成


一些原本案情簡單一目了然的糾紛得不到及時調解,原因在于有的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對自身的責任及訴訟結果沒有正確的認識,有的當事人則因情緒未得到排解疏導存在“賭氣”的現(xiàn)象,因此需要留給當事人充分的時間轉變思想、疏解情緒。有的調解員由于受案件審限的影響對調解缺乏耐心,進行簡單調解遇到障礙后便匆忙放棄,導致一些本可以采用調解解決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


(五)當事人對調解成本的考量


參加調解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考慮到當事人參加調解需要來回多次往返于調解場所與住所,對于距離較遠尤其是外地的當事人來說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及路費、差旅費等,因此一部分當事人不愿意選擇調解。在此前提下,如果案件的事實爭議較小且當事人對案件勝訴的信心較大,或者當事人對訴訟需要承擔的風險及對訴訟給自身社會評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缺乏正確的認識時,往往會拒絕調解。


(六)虛假調解、惡意調解阻礙糾紛的實質化解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沒有恰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法院出具的調解方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騙取法院調解書、假借調解惡意拖延時間等非實質調解行為屢見不鮮。追根溯源,調解程序在查明事實、責任追究、合法性審查方面本身即存在局限性。不少觀點認為:調解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首要宗旨,對于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某一項或多項主張,如果對方當事人對其不持異議,法官則無需再對相關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事實清楚對于調解的達成并非充分條件[ 李浩:“虛假訴訟中惡意調解問題研究”,載《江海學刊》2012.1,第138頁。]。加之在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下,虛假調解、惡意調解的實施者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調解中的不誠信行為得不到到相應的法律規(guī)制,受害者難以尋求法律救濟,間接縱容了上述行為的發(fā)生,成為完善調解制度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現(xiàn)實障礙。


三、提升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的路徑選擇


(一)將法院先行調解程序導入訴訟前段


筆者主張的先行調解程序,是一種針對符合一定標準的類型案件統(tǒng)一適用調解程序的制度。該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僅適用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類型的案件;2.前置性,即法定類型的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均需經過調解,當事人不同意參加調解的可在簽署風險承擔決定書后進行速裁。該程序以提升司法效率為出發(fā)點,是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的方式之一,通過訴前調解可將大量簡單的民事案件在訴訟前端予以化解。對先行調解程序的的具體措施筆者做以下設想:對起訴至法院的案件由智能分流系統(tǒng)進行甄別分流,將符合標準的案件導入“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其中屬于法院先行調解范圍內的案件由法院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即時化解,調解失敗或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轉入速裁程序即時開庭,審查后發(fā)現(xiàn)不適宜速裁的及時立案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精細化審理。該舉措可將最高院提出的“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的精神的實踐化,規(guī)范“多元化調解+速裁”程序的導入標準,增加訴前案件導入量,構建分層遞進的糾紛化解模式,增加民事案件的訴前化解率。(見圖12)



在司法資源入不敷出、案件數(shù)量龐大的背景下,有必要對當事人的裁判請求權進行合理限制。當事人拒絕調解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自身對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缺乏正確認識,先行調解程序可將法院一定程度的強制性引導與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進行巧妙平衡,督促當事人合理調整其訴求期待,成為調解的積極參與者。經先行調解程序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是當事人自主協(xié)商和自由意愿的真實體現(xiàn),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的,案件仍可進入速裁或普通程序,因此先行調解原則并未對當事人的訴權構成限制。筆者認為,適宜納入先行調解程序的案件類型包括:1.家事糾紛;2.宅基地與相鄰關系糾紛;3.合伙協(xié)議糾紛; 4.標的額較小的合同糾紛或民間借貸糾紛;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6.勞動爭議、勞務合同糾紛;7.其他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適宜先行調解的民事糾紛。


(二)平衡當事人訴求制定合理的調解方案


調解員接到案件后應分析案情,明確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及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在此基礎上了解各方當事人的需求及經濟狀況、經濟承擔能力,尋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設定調解要達成的目的并在必要時查勘現(xiàn)場。在調解之前預備備選方案,對調解中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情況做出預估,調解過程中要注意觀察當事人并判斷其心理活動及真實意愿,尋找當事人不愿意接受調解方案的原因,引導其換位思考,還可將已生效的類似案件和正在調解的案件進行對比,用不同角度的案例啟發(fā)引導當事人,以事實說話教訓警人,使當事人明確自身責任及可能面臨的判決結果,對案件結果有正確的預期。對糾紛中錯誤明顯且態(tài)度固執(zhí)的當事人可采用批評觸動的方式告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指出其錯誤觀點示之利害關系,使當事人回到妥善處理矛盾的正軌上。


(三)完善調解員培訓機制提高調解質量


  1. 完善對非法律專業(yè)調解員的法律業(yè)務培訓機制


各地高院、中院加強指導培訓,統(tǒng)一編寫教材供調解員學習參考,對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制定統(tǒng)一的準則規(guī)范體系,建章立制并明確調解員的辦事規(guī)程及行動準則。調解員培訓的方式涵蓋集中授課、座談交流、APP自學等,內容包括調解實務、調解平臺操作規(guī)程、調解技巧、法律法規(guī)、卷宗制作等。針對實務中調解案件涉及到的主要案件類型如家事糾紛、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宅基地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等涉及到的相關規(guī)定、常見問題、難點問題、調解技巧進行梳理并實施針對化培訓。法院定期指派法官對行業(yè)調解、商會調解、行政調解等進行交流指導以規(guī)范調解行為,解答調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難點問題以提升調解質量。完善調解員綜合素質評價體系,將調解員的調解能力、資質認證、業(yè)績等級等通過調解平臺實現(xiàn)公開化,將考核結果作為調解員是否續(xù)聘、等次待遇、績效獎金發(fā)放的主要依據(jù)。完善調解員常駐法院機制,將常駐法院的調解員編入訴前審判團隊,形成1+N的審判團隊組合模式,調解員與審判團隊其他成員一起辦公,可對案件情況隨時交流[劉曼、沈圓圓:“從立案通知書到多元調解告知書—— 北京法院多元調解+速裁工作紀實”,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微信公眾號第397期。]。員額法官對審判團隊進行分工并對調解員進行指導,以彌補調解員法律專業(yè)知識的欠缺。


2、注重調解經驗的轉化與傳承


將實踐中先進的調解經驗及時總結并進行成果轉化,作為制定補充調解工作規(guī)范的依據(jù)。將懂法律、有經驗、群眾基礎好的同志選拔到調解員的隊伍中,通過教育引導、心理干預、道德感化、情感撫慰、心理觀察的方式,結合傳統(tǒng)文化、孝道理念、家風家訓、本土人情,引導當事人通過靈活的方式以潛移默化之道化解矛盾。


(四)糾紛在線多元化調解平臺(ODR)助力矛盾化解


ODR可集案件在線申請、在線咨詢、在線評估、網(wǎng)上立案、智能分流、在線調解、人工智能調解、異步調解、在線司法確認、在線訴訟、在線交費退費、聯(lián)系法官、傷情鑒定、心理咨詢、在線和解、等功能為一體, 匯集包括人民調解、法院調解、律師調解、行業(yè)調解、商會調解等豐富的調解資源,運用圖像識別、語音識別、IVR互動式語音應答、情緒識別、機器人調解等技術,突破時空限制,以電腦PC端、手機APP等電子設備為登陸載體,當事人可隨時隨地進行糾紛處理,節(jié)省多次來回法院需要耗費的大量時間和精力,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獲取案件信息、處理案件事宜、化解糾紛,免去當事人的異地奔波之苦。法院應充分發(fā)揮大數(shù)據(jù)的監(jiān)測預警分析功能,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實現(xiàn)法律法規(guī)、類案信息的智能推送及案件事實、爭議焦點、法律文書的快速生成,使類型化案件得到集中處理,對已生成的案件數(shù)據(jù)樣本及時進行研判分析,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調解經驗。依托該平臺可將糾紛大量化解在訴訟前段,減輕法院工作量。


(五)平衡公正與效率預留充足調解時間


要將公正與效率進行動態(tài)平衡,訴前調解時間要適當,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大多將訴前調解期限規(guī)定為一個月,可在一個月之外預留機動調解時間,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的,最多可延長十五日。訴前調解的期限不計入審限,一方面可留給當事人充足的時間和機會讓其坐下來慢慢談,對爭議的事項通過互相協(xié)調的方式進行處理,妥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可以減輕和緩解審理期限給法官帶來的限制和壓力。此外當事人在發(fā)生矛盾時往往情緒急躁認知偏狹,對調解員的調解意見多持排斥心理,因此留給當事人適當?shù)臅r間待其情緒平復后逐漸推進調解工作是有必要的。


(六)設立訴訟費用罰則制度懲處虛假調解、惡意調解行為

探索建立配套的訴訟費用罰則制度。合理的訴訟費用制度是訴訟活動有序開展的重要條件,關乎當事人、調解員等訴訟參與人的切身利益,并可對訴訟活動中的不適當、不誠信行為起到規(guī)制作用。對適用多元化調解程序進行調解的案件,調解人員根據(jù)案情及當事人意愿制定調解方案后,如果當事人拒不接受或對已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無故反悔,調解人員應告知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當事人需簽署風險承擔決定書,承諾案件進行速裁或經民事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后,如果判決結果與調解方案確定的金額數(shù)目差額在一定范圍內,則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解方案或者無故反悔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支付對方相應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差旅費等,以示懲戒。調解員發(fā)現(xiàn)當事人存在虛假調解、惡意調解行為的,法院訴前調解團隊或調解組織應即時將相關情況告知法院,法院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后發(fā)現(xiàn)確實存在虛假訴訟可能性的,當事人應接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懲戒。


作者:張竹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

來源: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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