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第二屆“天平杯”征文比賽 一等獎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既是普通百姓的殷切希望,也是人民法官孜孜不倦的終生追求。
這話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卻很難。這不僅需要對法律條文的準確理解和駕馭,需要具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氣和擔當,更需要在法理之間對人性的掌控與彰顯。
在三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中,我一直要求自己,把經手的每一起案件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辦成經得起良心與情感拷問的定案。
2019年7月,作為員額法官,我承辦了一起沉寂多年才破獲的故意殺人犯罪案件,令我難忘。
故意殺人這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我國刑法做了比較特殊的規(guī)定,法律條文是按照從重刑到輕刑的序列順序列舉,即其基準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接案之初,當我閱完卷宗時,心里一沉:連殺兩人,又是一個死刑案件??!然而,在辦案過程中,我的思想卻波動很大,內心激烈碰撞:殺與不殺兩種意見,一直在法律和情理之間跌宕起伏,令人倍受煎熬。
那天下午,我再一次調取案卷,重溫案情:被告人趙某業(yè)和被害人吳某均系二婚,婚后感情不和,時常發(fā)生矛盾。1998年后半年,吳某帶著二人婚生女兒離家出走。1999年初,吳某來到靈寶市焦村鎮(zhèn)北安頭村和該村村民高某非法同居生活。趙某業(yè)輾轉多地反復尋找,終于得知吳某的落腳地,并與他人同居,頓生不滿。1999年6月18日深夜,趙某業(yè)翻墻進入高某院內,發(fā)現(xiàn)高、吳確已同居的事實,異常惱怒,遂與高某爭吵繼而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趙某業(yè)用隨身攜帶的刀子朝高某頸部及頭面部猛刺數(shù)刀。在場的吳某見狀大聲呼救,并往門口跑去,趙某業(yè)聞聲追上吳某,持刀在吳某背后向吳的頸部及頭部等部位猛刺數(shù)刀,分別致高某、吳某頸總動脈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趙某業(yè)潛逃至四川和湖北一帶打工。直到2018年,因一次意外,行蹤暴露被抓獲歸案。
公安機關的破案報告、抓獲經過、犯罪的物證、書證,多位證人的證詞,被告人趙某業(yè)的供述與辯解,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等林林總總,相互印證,將趙某業(yè)的罪行逐一鎖定,可謂鐵證如山!
身負兩條人命,在常人眼里,一定是死有余辜,必須判處死刑才能告慰逝去的生命。但畢竟人命關天,一紙判決,生殺予奪,作為主審法官,我必須慎之又慎??!
第二天,天氣陰沉,天色灰暗。我和書記員小曹到市看守所提審被告人并送達起訴書。
這是我第一次見到趙某業(yè)。
審訊室里,趙某業(yè)與卷宗里兇神惡煞、不擇手段的殺人犯形象大不一樣。出生于靈寶市尹莊鎮(zhèn)某村的趙某業(yè),身高一米六五左右,小學肄業(yè)。此時的他,目光呆滯、喃喃自語。布滿皺紋的額頭,好象記錄的是他逃亡將近20年經受的種種磨難與煎熬。52歲,分明與我同齡,可他看起來活脫脫就是一個六七十歲的小老頭。
這位人稱“小賴”的趙某業(yè),其實就是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一點也不像無賴。在陳述案件經過時,他如同在公安機關供述時一樣,坦誠認罪,甘愿接受極刑懲罰,絲毫不為自己辯解。
常言道,“螻蟻尚且貪生,為人何不惜命?”難道,他真的就沒有一絲一毫求生的欲望嗎?在他嘆氣感傷的言語中,我卻分明聽出了那一線奢求又不自信的求生渴望
就在這一瞬間,面對眼前這個滿臉滄桑的男人,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魯迅筆下的“閏土”,哀其不幸、憫其不爭。原本,他應該去依法的、適當?shù)摹盃帯薄C鎸ζ拮拥谋撑?,應該選擇理智的方法去挽回,抑或是尋求法律去解決,但他還是以魯莽極端方式去了斷,不僅殘害兩命,而且造成包括自己在內的兩個家庭的破碎,還讓自己在東躲西藏中偷生、在煎熬中度過將近20年的漫長歲月。
掩卷長思,我不禁喃喃自語:法不容情、法不容情?。〉瑫r又有一種思想在慢慢滋生:他也是一個人,也是一條生命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始終都是我們應擔的職責與使命。
經過嚴格認真的庭前準備工作,2019年8月14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我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并認為,被告人趙某業(yè)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家庭糾紛持刀捅刺他人頭部、頸部,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辯護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趙某業(yè)具有殺人故意,本案應以故意傷害定罪處罰,趙某業(yè)到案后坦白、認罪悔罪,建議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趙某業(yè)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他對起訴書指控故意殺人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庭經過調查、質證和辯論,控辯雙方對指控案件事實無異議,但對該案定性仍尖銳對立,互不相讓,難以形成一致;而被告人則似乎置身事外,別人爭論的內容仿佛與己無關,但仍表示愿意接受國家法律的最重處罰。至此我宣布法庭休庭合議,擇日宣判。
休庭后我回到辦公室,閉門思考,逐漸理清自己的思路。法庭經過嚴格的調查程序,對于案件證據(jù)采信、事實認定和定性分析,自己在腦海里初步形成了這樣的意向:公訴機關指控趙某業(yè)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趙某業(yè)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已毋庸置疑。趙某業(yè)先后用刀連刺二被害人頭頸等要害部位,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堅決,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業(yè)以故意傷害罪從寬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不符,不應采納。辯護人所提趙某業(yè)具有到案后坦白的意見,則經查屬實,應該被采納。之后在對法律適用分析時,也就是在對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重點考慮時,需綜合考量被告人有無累犯、未遂、坦白、自首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以及是否認罪悔罪、被害人有無過錯等酌定量刑情節(jié)等,則使自己頗費腦筋。我國相關刑事政策規(guī)定:“在實際中一般認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人死亡的為后果嚴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憋@然,趙某持刀連殺二人,屬于“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理應判處最嚴厲的刑罰。
但細思深慮,在對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行全面考量時,讓我開始動搖。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作為從嚴和從寬的重要依據(jù),適用刑罰時必須充分考慮。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和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tài)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的改造可能性。一般來說,經過精心策劃、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顯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深;激情犯罪,臨時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fā)的犯罪,顯示主觀惡性較小。對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就可以考慮判處死刑。
從被告人趙某業(yè)的犯罪過程來看,其犯罪顯然不屬于精心策劃和長時間計劃的情形,他是長時間尋找妻子未果,得訊后到現(xiàn)場核實,發(fā)現(xiàn)并證實妻子與他人非法同居后,與他人爭吵撕打時,臨時起意持刀殺人。而二被害人非法同居的行為,在該案中具有原因力的作用。上述事實說明被告人趙某業(yè)尚不屬于主觀惡性極大。
再從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從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來看,被告人趙某業(yè)案發(fā)前無前科劣跡,平時表現(xiàn)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作案后潛逃二十余年,期間無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到案后坦白、認罪悔罪,亦不屬于人身危險性極大,量刑時應體現(xiàn)依法從寬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規(guī)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shù)仍蛞l(fā)、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fā)的或者具有防衛(wèi)性因素的突發(fā)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第29條規(guī)定: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zhí)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于被告人趙某業(yè),應該作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
追求“天理國法人情”的統(tǒng)一,是中華法系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理順了自己的思路之后,我即與合議庭成員進行了認真討論,在上述問題以及犯罪工具的處理、是否有附帶民事訴訟等諸方面均形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于2019年9月9日報請審委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如下判決意見:被告人趙某業(yè)持刀連殺兩人,但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吳某在與被告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外出與高某非法同居,故二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明顯過錯。同時考慮到趙某業(yè)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趙某業(yè)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對被告人趙某業(yè)限制減刑。
該案公開宣判后,被告人、被害人均表示接受,社會各界也對該判決結果表示理解和支持。這個結果令被告人感到意外,他感謝審判機關給他留了一條生路,當庭表示接受判決不上訴。表示自己深深內疚和懺悔,要用余生好好勞動改造,重新做人?;诤薅屑さ臏I水在密布皺紋的臉上恣意流淌。宣判后檢察機關未抗訴。2019年10月21日,省高院下發(fā)該案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對被告人趙某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該起惡性刑事案件的判決,經過高院的二審復核,終于塵埃落定。而此案對當事人以及案發(fā)地群眾的影響,將是長期的?!按嬲咔彝瞪?,死者長已矣!”死者為自己的法盲和無知,付出了生命的代價。被告人的情緒失控和魯莽,不但使家人和他人失去了寶貴的生命,也讓兩個原本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孩子受到無法彌補的傷害,而他卻要用余生償還自己欠下的惡債,陷入無盡的追悔
正如托爾斯泰在《安娜 卡列妮娜》一書中寫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則各有各的不幸。當你的人生遭遇挫折和不幸時,它考驗的不僅是我們的處事態(tài)度和方法,還有我們對情緒的控制能力。不加以控制自己的情緒,任其肆意泛濫,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禍端,有時代價高得令人承受不起,最后買單的還是自己。遇到事,先解決心情,再解決事情。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才能控制好自己的人生。就像約翰 米爾頓說的:“一個人如果能夠控制自己的情緒、欲望和恐懼,那他就勝過國王。”
案件報結的那一刻,我一直懸著的心,終于沉靜下來。直扣人心的法槌敲擊聲早已遠去,但辦案過程中考驗能力,拷問心靈的“大考”,卻使人難以忘懷。是啊,法律條文是骨感的、冷峻的,但法律所面對的每個人卻是豐滿的、有溫度的。它一直需要有歷練、有嚴謹態(tài)度的執(zhí)法者,更需要有擔當和嚴格準確的執(zhí)行人,這就是法理之間人性的彰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