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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簡分流機制下的民事裁判文書審級說理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3893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繁簡分流機制下的民事裁判文書審級說理

  ——基于500份民事二審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一、問題之提出:民事裁判文書審級說理“亂像”

(一)審級說理實務考察

1.樣本選擇。我國采取四級兩級終身制,因本文研究對象為審級說理,為使統(tǒng)計的數(shù)據(jù)具有普遍的說服性,筆者采取抽樣調(diào)查的方式,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中分別抽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各50份,中級人民法院150份二審民事裁判文書,且為展現(xiàn)新民事文書樣式施行前后文書說理是否存在不同,上述每級法院所選取的文書包括新文書樣式施行前后判決的文書,且數(shù)量大致相等;同時搜索到相對應的一審裁判文書,合計得到500份案例樣本。

2.實務說理狀況評述

(1)一、二審文書說理繁簡總體情況

  表1:民事二審裁判文書中一、二審說理情況表

 

  

綜合表1數(shù)據(jù),在一、二審爭議的事實及法律適用相同部分,一、二審說理基本一致的二審文書達75份,占所有二審文書的近30%,且該類文書在新文書樣式施行前后數(shù)量基本持平;對于一審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當事人上訴爭議較小或不存在實質(zhì)性爭議的二審案件,在二審文書說理時能夠精寫并針對上訴理由作出簡潔的回應,或者直接概括和評價一審說理內(nèi)容,并簡要回應上訴主張的文書共有47份;就一、二審說理不太一致的文書,二審比一審說理充分的文書總體上多于一審比二審說理充分的文書。在一、二審爭議焦點不同部分,二審與一審說理繁簡程度相當和二審比一審說理較為充分的文書數(shù)量基本相等,且都遠多于二審比一審說理簡單的文書。

(2)不同類型案件的審級說理情況

  表2:簡單與復雜案件的審級說理情況表

 

綜合表2數(shù)據(jù) ,就簡單案件的說理,一、二審均簡要說理是常態(tài),共有50件,占樣本中所有簡案數(shù)的57.3%。在二審爭議較小或不存在實質(zhì)性爭議的簡單案件中,仍有3件案件一、二審文書均采取與復雜案件的文書寫作一樣詳細說理;且共有6件較為簡單的案件一、二審均大篇幅論證說理。在爭議較大的二審文書中,一審簡要說理而二審強化說理的文書數(shù)量相對多于一審強化說理而二審簡要說理的文書數(shù)量。而一、二審均簡要說理的文書數(shù)量雖然較多,但所占比例不大。對于較為復雜案件,一、二審均強化說理的案件數(shù)最多,有118件;一審簡要說理、二審強化說理的案件與一審強化說理、二審簡要說理的案件也都占有相當大的份額,且該兩種類型說理方式的文書數(shù)量基本持平;而一、二審均簡要說理的文書數(shù)量相對較少,共有12件。但對于二審爭議較大且較為復雜的案件,仍有17件二審文書簡單說理。

(二)審級說理存在的實務“亂像”

1.審級說理雷同度高。經(jīng)統(tǒng)計,樣本中就爭議焦點相同的一、二審文書裁判說理部分近乎一致的文書有75份,占所有二審文書的近30%,大部分說理內(nèi)容完全一致,只是有的文書說理的語句或順序有所差異,或者將一審的說理進行細化,甚至有的二審文書裁判說理部分與一審內(nèi)容完全一致,如“ (2016) ××民終1880號王某、陳某某與魏某因排除妨害糾紛一案”,該案二審裁判理由部分與一審判決書說理內(nèi)容完全一致?!芭袥Q理由是司法權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標,也是法官思維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現(xiàn),在學識性、合理性較強的法律體系下,判決書不闡述和論證把法律適用于具體實施的理由的事情是絕對不可想象的。”[]而每一種裁判文書由于審級的不同,裁判文書在說理方面的要求也是不一樣,二審判決書應當把重點放在解決事實爭議和法律爭議的說理上,實現(xiàn)二審終審,即使一、二審爭議的事實或法律適用相同,也應體現(xiàn)出二審的審級特點,要么在一審已充分說理的基礎上,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對一審裁判說理的妥當性進行概括闡述,要么在一審說理不充分或有所遺漏的情況下,在一審說理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和強化說理;而若二審裁判文書內(nèi)容照搬一審裁判說理內(nèi)容,或與一審說理內(nèi)容完全一致,將直接影響到二審裁判結果的正當性和權威性,也未能充分發(fā)揮審級功能。

2.存在審級說理繁簡不一的錯位。綜合表1、2,一二審說理差異性小,二審文書說理既未體現(xiàn)出審級的功能作用,亦未針對不同案件類型進行繁簡得當?shù)恼f理,存在審級說理“該簡不簡,該繁不繁”的錯位,繁簡尺度把握不統(tǒng)一。(1)“該簡不簡”的錯位。表2樣本中中有3件爭議較小或不存在實質(zhì)性爭議的簡單案件一、而審文書及二審文書均采用較大篇幅對事實證據(jù)予以認定,其說理的程度也與采用普通程序?qū)徖淼妮^為復雜案件的說理無異。另外,有相當數(shù)量的較為疑難、復雜的案件,經(jīng)一審審理,已就爭議的案件事實完全查清,且裁判說理也較為充分,法律適用并無不當,但當事人仍然基于某種目的上訴。而對于此類案件的二審文書在說理時,仍然對一審裁判說理的內(nèi)容進行近似程度的復述,或在一審說理的基礎上,采取列明所引用法律的具體名稱、換一種陳述的方式等,對一審說理進行細化,但實質(zhì)上與一審的說理內(nèi)容完全一致。對于此類二審文書的說理方式,為避免與一審說理完全一致,法官往往耗費大量精力去尋找與一審說理不同的理由或不同的論述方式、語句等,這無形中增加承辦法官的工作量,影響審判效率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二審裁判的權威性。(2)“該繁不繁”的錯位。經(jīng)仔細比對一審文書的證據(jù)認證、事實認定及裁判說理,確有部分上訴案件存在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的實質(zhì)爭議,二審理應對此類案件進行詳細認證和說理,不論當事人的理由最終成立與否,在文書中均應進行有針對性的強化說理和回應。但仍有17份二審文書確以“經(jīng)審理查明”或“上訴人的主張無事實或法律依據(jù)”等套話對當事人的訴求予以模糊化處理。

3.新文書樣式的功能作用未能有效發(fā)揮。根據(jù)樣本的統(tǒng)計分析,新文書樣式施行后,不同情形下文書說理的繁簡情況與施行前并未產(chǎn)生大的改變,除文書結構不同于以往外,新文書所要求的簡案簡寫、繁案精寫以及審級功能并未得到充分落實和顯現(xiàn)。

  

二、審視與反思:實務裁判說理“亂像”剖析檢討

(一)理念上對文書說理存在認識誤區(qū)

在我國裁判文書的改革過程中,裁判文書經(jīng)歷了由不論證、不說理、寧簡勿繁的狀態(tài)不斷向要求強化裁判文書說理的過程發(fā)展,自最高法院于1999年印發(f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均從不同層面要求強化裁判文書說理;[]理論研究也大部分都是從文書說理內(nèi)容、說理制度建設、司法環(huán)境及說理條件等不同視角論證如何強化文書說理。[]導致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中只要提到裁判文書說理,就理所當然想到的是裁判文書要充分說理,甚至出現(xiàn)以“長短論英雄”的傾向。[]以至有許多簡單案件的裁判文書,詳細羅列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及各證據(jù)的詳細質(zhì)證意見,并從事理、法理等多角度詳加論述;[]甚至在最高法院發(f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guī)范》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正式施行后,仍有部分簡單案件未能充分運用要素式、令狀式和表格式的簡單裁判文書樣式,而是采用與普通程序?qū)徖淼妮^為疑難、復雜案件所用文書的格式詳細說理。[]

(二)制度上未能厘清文書說理與審級制度的關系

我國審級制度的主要功能有:(1)糾正或減少下級法院裁判中在認定事實和/或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2)維護法律適用和解釋的統(tǒng)一;(3)吸納當事人的不滿情緒,以提高司法判決的正當性和可接受程度。[]實質(zhì)就是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實現(xiàn)對下級法院案件質(zhì)量的監(jiān)督。這就導致部分二審法官在內(nèi)心深處樹立了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文書的裁判說理一定要強于一審,至少不能弱于一審的觀念,這也就是本文第一部分統(tǒng)計的樣本中,在一、二審爭議的事實和法律相同且二審中爭議較小或不存在實質(zhì)性爭議時,為何在一審說理已經(jīng)很充分的情況下,二審文書仍然在一審的基礎上變換語氣說理、對一審說理進行適當細化或者完全照搬一審說理內(nèi)容的原因所在。實際上,二審案件中有很多一審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暮唵伟讣褪聦嵼^為清楚、法律關系較為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以及部分雖然在一審中較為疑難、復雜,但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文書說理也充分、詳實,但當事人在無新證據(jù)的情況下仍然上訴的案件,在這類案件經(jīng)二審審理后,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或適用法律方面并無錯誤,也不存在需要維護法律適用或?qū)ο轮笇У惹樾?,對于此類案件,唯一能體現(xiàn)二審審級功能的就剩下吸納當事人的不滿情緒,以提高司法判決的正當性和可接受程度功能。但這種“不滿情緒”在更多的情況下或許只為獲得一種程序正義,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的“我們依賴上訴法官糾正錯誤絲毫不意味著它們更加聰明。上級法院因其所處的審級高,于是其判決被視為‘正確’,而非因其‘正確’而被視為‘高明’?!盵]還有部分案件的上訴人的“不滿情緒”實際并不存在,而是利用審級在逃避債務或拖延履行義務。因此,對于上述幾類案件的二審文書仍然花費諸多精力去充分而詳實的說理,甚至絞盡腦汁的在一審說理的基礎上變換另一種語氣說與一審文書內(nèi)容完全一致的“理”,顯然是將二審文書說理與審級制度功能混為一談的結果。

(三)操作上缺乏相對明確的文書審級說理標準

在最高法院新《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尚未施行前,已有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了多種創(chuàng)新措施對裁判文書進行繁簡分流改革,[] 但一般針對的是一審裁判文書的制作,只有少數(shù)法院同時對二審裁判文書實行繁簡分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官基于自己的認識和理解,對一些簡單二審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予以簡寫。但由于不同法院間對二審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的案件標準及“繁”案與“簡”案的說理標準不同,及不同法官對簡單案件裁判文書簡寫的程度把握不同,導致能夠簡寫的二審民事裁判文書,排除不同案件的影響因數(shù),最終的說理方式及說理的程度均存在較大不同。

  

三、路徑的選擇:構建二審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繁簡分流機制

(一)探索二審文書簡案簡寫、繁案精寫,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契合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guī)范》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明確要求根據(jù)案件不同類型和不同審級要求實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但根據(jù)案件不同類型,所制定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裁判文書樣式,主要適用于基層法院;對于審級問題,只是要求根據(jù)不同審級功能確定裁判文書說理重點。那么二審或再審的文書說理能否實行繁簡分流?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全國案件數(shù)量在不斷大幅增長,不僅是一審案件數(shù)量在增長,二審案件數(shù)同樣在大幅度增長。以筆者所在的J省S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近三年民事二審案件平均增速達32.57%,一線負責民事審判的辦案法官每年人均僅審結二審案件就達110.91件,辦案壓力越來越大;該院也在試行二審案件繁簡分流,對于一審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暮唵蚊袷掳讣胺至骱蟮恼嬲龑儆诤唵蔚亩彴讣?,如果再要求對二審文書進行大篇幅的詳細說理,明顯與繁簡分流機制設置的初衷相悖;另外,對于實踐中存在的大量的較為復雜案件,但經(jīng)一審審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法律適用也并無不當,文書說理也較為充分,但當事人仍然基于某種目的而上訴的這類案件,如要求二審繼續(xù)在一審的基礎上強化說理,明顯不符合效率原則要求。“大量的研究都表明,接受或拒絕某個判斷往往不是充分論證的結果。在那些最有爭議的案件中,更多的事實、更詳細的論證也未必更有說服力,至少對那些先見比較堅定的人不具有更強的說服力?!盵]更何況存在部分當事人上訴主要是利用二審程序拖延履行給付義務的時間或只信任二審法院才能作出公正裁判,或在一審裁判結果超出其預期,上訴系希望二審法官能夠調(diào)解以適當減輕其義務等情況,此類案件再要求二審文書強化說理顯然已沒有意義。公正與效率同為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兩者是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不講效率的公正是不完全的公正;不講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目前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要求我們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將效率提高至重要的位置,探索建立二審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繁簡分流機制,促進簡案簡寫、繁案精寫,滿足當事人的司法需求,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契合。

(二)準確把握二審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繁簡分流的識別標準

1.應建立民事裁判文書審級說理標準

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均在深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完善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審判機制,也紛紛構建各自的繁簡案件分流識別的標準,但二審文書說理的繁簡分流能否直接參照案件繁簡分流的識別標準?如果完全照搬適用,顯然有所不妥,如新類型的案件或?qū)ο录壏ㄔ壕哂兄笇б饬x的案件,這類案件或許案件本身并不復雜,按照案件繁簡分流可能被分為簡單案件,但該類案件對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具有指導性和引領性作用,不論是一審還是二審的裁判文書均應強化說理;又如較為復雜的案件,經(jīng)一審審理,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法律適用也并無不當,但當事人仍然尋找各種事實上并不存爭議的理由提起上訴,根據(jù)案件繁簡分流,很可能被認定為復雜案件,但二審文書對此類案件實際上并無詳細說理的必要。而對于通過案件繁簡分流被分為簡單的民事案件,如民間借貸案件,一審被告未出庭,一審法院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條予以最終裁判,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并提出多種證據(jù)和理由,認為出具借條的原因并非借貸而是在買賣過程中所形成的階段性欠款,該案件實際上可能比很多一般性復雜案件還要復雜,該類在上訴立案時可能被分流為簡單案件,但二審文書依此為標準進行簡要說理,顯然不妥。另外,案件的繁簡分流標準尚在探索試點過程中,尚未形成統(tǒng)一的識別標準。因此,二審民事裁判文書的繁簡說理應建立其自身的識別標準。

2.民事裁判文書審級說理繁簡的識別

二審民事裁判文書說理的繁簡主要應從三個方面進行識別:第一,二審爭議的事實或法律適用是否存在真實存在及復雜與否;第二,案件判決后對下級法院當事人及社會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第三,一審就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裁判說理是否充分。具體來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識別:

(1)案情的繁簡。案情的繁簡應當作為界定案件繁或簡的實質(zhì)依據(jù)。借鑒民事訴訟法界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標準,事實較為清楚、法律關系較為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可界定為簡單案件,反之,則為繁案。案件的案由可作為便于操作的參考依據(jù)。如離婚案件二審維持原判不準離婚、金融借款糾紛二審維持原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維持原判等二審案件,既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也沒有新的法律適用觀點,只是重復、強調(diào)一審中提出的理由,此類二審案件的文書說理可以進行簡要說理。相反,對于證據(jù)不足、存疑型案件,需要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和證明標準進行裁判的案件,應當詳寫、精寫判決書。

(2)當事人爭議是否客觀、真實。對于當事人之間就事實認定、證據(jù)效力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存有較大爭議的二審案件,不易對文書簡單說理,而應強化說理和論證。但是對于當事人之間就證據(jù)、事實、法律適用等產(chǎn)生的爭議,應限定在客觀真實的范疇內(nèi),對于“缺乏爭議實質(zhì)內(nèi)容、爭議重復等當事人純粹情緒性對立,甚至單純利用訴訟程序推進拖延時間的‘觀點爭議’”[],以及因當事人只相信上級法院才能作出正確裁判的實質(zhì)爭議的二審案件,將其認定為文書審級說理繁簡分流中的簡單案件類型,無需在二審文書說理時洋洋灑灑,縱橫闊論,而應簡化說理?!笆聦嵣?,當事人之間的非理性訴求、情緒化對抗甚至利用合法程序?qū)崿F(xiàn)非正當目的的‘偽爭議’‘偽問題’,在性質(zhì)上與其說是對司法訴求的渴望不如界定為對自身利益獲取的不當預判,由此而導致的爭議、矛盾在本質(zhì)上已然不屬于規(guī)范的司法裁判職能范疇,而需要法院內(nèi)部立案、信訪部門以及法院外部的綜合性社會治理模式進行協(xié)調(diào)處理。”

(3)一審裁判說理情況。不論是簡單案件還是復雜案件,經(jīng)一審審理后,事實已基本查清,法律適用并無不當,裁判結果合理,文書說理論證充分詳實的案件,即使當事人對一審的裁判仍然不服提出上訴,并提出多種理由或舉出多份與案件事實的認定并無實際作用的所謂“證據(jù)”,對此類案件,二審文書說理應將其作為簡單案件對待,簡化二審文書裁判說理。

(4)法律適用。如果法律適用上存在疑難的案件,即使案件事實清楚亦不易進行簡化說理,“對于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指導意義可能會形成典型案例以及有助于解決或避免同案不同判等性質(zhì)的案件”[],二審裁判說理應強化說理,不可像對待簡單案件一樣簡要說理,以充分發(fā)揮上級法院的裁判指導功能。

“正確把握繁與簡的劃分標準,還要認識到案件的繁簡劃分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裁判文書是庭審過程和法官心證形成過程的直觀反映,案件的繁簡和當事人爭議的大小可能會隨著審理程序的推進而發(fā)生改變,“原先被界定為繁案的案件,可能因為當事人對事實和法律問題消失對抗性而變化為簡單案件;原來呈現(xiàn)出簡單特征的案件,也可能隨著出現(xiàn)新的事實證據(jù)等而變得復雜化?!币虼耍臅f理的繁與簡不能以案件最初的狀況為依據(jù),而應根據(jù)案件及當事人爭議的變化實時作出調(diào)整。另外,繁與簡的標準也是相對的、動態(tài)的。一類案件在剛剛出現(xiàn),應當將其作為統(tǒng)一上下級法律適用或?qū)ο轮笇У陌讣愋蜁r,不論案件本身繁簡與否,一般都將其界定為繁案,應當在文書說理部分詳寫、精寫,但當這一類案件逐漸增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就應將其列入簡案的范圍。因此,我們要加強對文書審級說理繁簡標準的動態(tài)分析,適時調(diào)整繁與簡的劃分標準。最后,繁與簡可以并存于同一案件中。上訴人對于一審判決不服上訴時,有時會提出較多不服的理由,有的爭議經(jīng)一審已經(jīng)查明或詳細準確論證,有的爭議客觀真實且爭議較大,對于此類二審案件的文書在論證說理時,在同一份文書中就應區(qū)分爭議實質(zhì)性大小,相應的給予繁與簡不同的說理。

(三)不同類型民事案件的二審裁判文書說理標準

1.簡案簡寫,提高司法效率

(1)簡單案件的特點是事實和法律關系相對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爭議不大或不存在實質(zhì)性爭議,因此判決理由往往是一目了然、不證自明的道理。因此簡案文書的“本院認為”部分只要簡要說明理由即可,要注意體現(xiàn)效率,言簡意賅,不宜過多地進行事實論證和說理分析,也無必要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和法律邏輯去進行事實論證,可以直接表明糾紛的法律性質(zhì),當事人行為合法與否及是否有過錯,責任歸屬如何等。尤其是一審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暮唵蚊袷掳讣约耙粚徴J定事實及使用法律正確,裁判說理充分詳實的二審案件,僅需針對當事人的上訴理由或提交的證據(jù)作簡要回應,和對一審判決妥當性作概括評價即可,避免重復性說理。而對于較為復雜的案件,即使一審判決就某一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存在不當,二審也僅需要就不當之處進行強化說理,對于一審說理已很詳細或并無不當部分,二審中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爭議,二審文書對此部分也可簡化說理。

(2)要處理好簡案簡寫與文書質(zhì)量的關系。簡案簡寫必須以保證文書質(zhì)量為前提,簡案簡寫中強調(diào)的“簡寫”,是指從個案實際出發(fā),該簡則簡,是為了提高審判效率和追求簡潔明了,突出重點,言簡意賅,而非重蹈過去那種不認證不說理的覆轍?!昂唽憽彼昂啞钡氖悄切┎槐匾闹貜秃筒徽悦鞯牡览?,是從表達方式角度所作的簡化要求,而不是要舍棄裁判文書基本要素和質(zhì)量。相反,簡案簡寫“要求文字簡練、內(nèi)涵豐富、條理清晰、邏輯嚴密,體現(xiàn)出更高的文書制作要求?!?/p>

2.繁案精寫,確保司法公正

在簡案簡寫的同時,應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疑難、復雜、新型、典型、有實質(zhì)爭議、有示范價值的案件上,制作出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經(jīng)典之作”。

復雜案件二審文書說理應體現(xiàn)審級要求,同時應將說理重點放在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適用上。

(1)事實說理。當事人不服一審認定的事實,有的是一審認定的事實卻有錯誤或不當之處;有的是對證據(jù)分析不具體,與認定事實之間產(chǎn)生脫節(jié);還有的是一審法院依法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有出入。但不論那種情形,二審文書論證說理時,均應針對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詳細審查一審認定的事實有無不當、錯誤或證據(jù)支持。如果系一審認定事實本身并無錯誤或不當,而是證據(jù)與事實之間有脫節(jié),二審文書就應強化證據(jù)的分析認證,充分展示認證的邏輯過程,筑牢事實認定的證據(jù)及推理基礎。如果系一審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或不當之處,應根據(jù)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詳加認證,并根據(jù)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透徹論證對證據(jù)的采信與否的理由,使認定的事實能夠有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鎖鏈,同時指出一審認定事實的錯誤或不當之處。如果系因認定的事實與客觀發(fā)生的事實不相符,而一審認定的事實完全是根據(jù)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而上訴人二審又未提出新的證據(jù),二審文書說理也僅需簡要論述一審認定的事實,并簡要回應上訴人的上訴主張即可。因為“對于審判而言,就是法院通過訴訟程序,發(fā)現(xiàn)案件的真相。這種真相未必完全與客觀真相符合,但是卻是以一種‘看得見的公正’避免不公正裁判的風險?!倍徫臅缭俅螐娀f理,很難不與一審的說理重復。

(2)法律適用說理。裁判文書必須依法倫理,要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在適用法律時從法理上、法律上進行充分論證,闡明對案件的性質(zhì)、當事人責任和如何解決糾紛等問題的看法。而有些疑難案件就因當事人和法官對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分歧所造成,此時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所適用的法律作出合理的闡釋和論證,增強說理的法理性。同時,應對當事人訴辯主張、理由作出回應和評價,增強說理的針對性,并對一審適用法律情況作概括和評價。

要求繁案精寫,但不能簡單地等同于繁寫。繁案精寫講求的是用最簡練的語言,準確、詳盡、清晰明了地反映案件審理的過程和結果,而不是對一審裁判說理無謂的重復表述。例如,在樣本統(tǒng)計分析中,有68份二審文書在一審已完整、準確地說理基礎上,針對爭議較大的事實或法律適用,進行精煉的論證說理,并簡練的概括評價一審說理情況;針對一審說理不足部分,用精確簡練的語言予以相應的補充說理。而對無實質(zhì)爭議或爭議較小的地方,則簡要作出回應。文書整體看起來既簡明扼要,又重點突出。另外,精寫要求文書的說理結構在確保邏輯嚴謹?shù)耐瑫r,還應體現(xiàn)通俗易懂,必要時應敢于突破傳統(tǒng)的形式,易于讓當事人看得懂,看的明白,以達到服判息訴,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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