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受害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樹木的危險性,仍攀爬造成自身死亡的結果,村委會在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救助,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村委會不承擔責任。
案例正文
村民私自采摘村委會種植的楊梅跌落致死,家屬起訴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1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村委會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廣州市花都區(qū)某村是國家AAA級旅游景區(qū),村委會在河道旁種植了楊梅樹。2017年5月19日,該村村民吳某私自上樹采摘楊梅,不慎跌落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近親屬以村委會未采取安全風險防范措施、未及時救助為由,將村委會訴至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二審認為吳某與村委會均有過錯,酌定村委會承擔5%的賠償責任,判令向吳某的親屬賠償4.5萬余元。廣州中院經審查,依法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審理情況
再審認為,村委會作為該村景區(qū)的管理人,雖負有保障游客免遭損害的義務,但義務的確定應限于景區(qū)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村委會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費采摘楊梅的活動,楊梅樹本身并無安全隱患,不能要求村委會對景區(qū)內的所有樹木加以圍蔽、設置警示標志。吳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采摘楊梅的危險性。該村村規(guī)民約明文規(guī)定,村民要自覺維護村集體的各項財產利益,包括公共設施和綠化樹木等,吳某私自上樹采摘楊梅的行為,違反了村規(guī)民約,損害了集體利益,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吳某跌落受傷后,村委會主任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另有村民在救護車抵達前已將吳某送往醫(yī)院救治,村委會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吳某因私自爬樹采摘楊梅跌落墜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為有違村規(guī)民約和公序良俗,且村委會并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應予以撤銷。再審駁回吳某近親屬要求村委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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