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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后繼子女不得再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46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案情]


張甲與前妻李乙于1982年7月結婚時,李乙與前夫所生兒子趙丙亦隨其一同與張甲生活。趙丙生于1978年2月,隨其繼父張甲生活后改名張丙。1999年6月,張甲與李乙離婚。此后,張甲與孫丁再婚。2012年2月張甲因病死亡后,張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承張甲的遺產。


[分歧]


張丙是否有權繼承張甲的遺產,審理中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張甲已經將張丙撫養(yǎng)成人,對張丙的撫養(yǎng)義務已經完成,不管其與張丙生母離婚與否,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之規(guī)定,張丙均依法享有對張甲遺產的繼承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張丙生母與被繼承人張甲離婚后,其與張甲之間的姻親關系已解除,張甲與張丙已不屬于法定意義上的繼父女關系,張丙無權再繼承張甲的遺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以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婚姻為前提的,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張丙生母與被繼承人張甲離婚后,其與張甲之間的姻親關系已解除,換言之,張丙生母與被繼承人張甲離婚后,張甲與張丙已不屬于法定意義上的繼父女關系,故張丙無權再繼承張甲的遺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指的是繼父母子女的關系存在時,即繼父母和親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存在時,相互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該規(guī)定并不當然包括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存在時,相互之間仍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該規(guī)定也不能當然理解為包括現(xiàn)在已經不是繼父母子女關系,而曾經屬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批復》指出,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間,既存在繼母與繼子女間的姻親關系,又存在由于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盡管繼母王淑梅與生父李明心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對曾經長期撫養(yǎng)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王淑梅應盡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2日《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中指出:經研究,我們認為,陳珍芳受陳云飛扶養(yǎng)教育八年,他們之間既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扶養(yǎng)關系。陳珍芳生母與陳云飛協(xié)議離婚后,陳珍芳受陳云飛扶養(yǎng)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據(jù)此,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批復本意是為了保護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不致于導致利益明顯失衡。雖然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了,但繼父母將繼子女撫養(yǎng)成人這一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年輕力壯時撫養(yǎng)繼子女成人,付出了心血和汗水,繼父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時,曾經受其撫養(yǎng)成人的繼子女對其進行贍養(yǎng)扶助體現(xiàn)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上述兩個批復僅是本案這類情況下,繼父母向曾被其撫養(yǎng)成人的繼子女要求贍養(yǎng)扶助的法律依據(jù),并不構成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后,曾受繼父母撫養(yǎng)成人的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法律依據(jù)。


三、對于遺產的處理,人們最普遍的想法是把自己的財產留給與自己有血緣關系或與自己親近的人。當代社會再婚現(xiàn)象并非鮮見,但曾受繼父母撫養(yǎng)的繼子女會因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而不與繼父母相互往來的現(xiàn)象則較為普遍。如果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曾受繼父母撫養(yǎng)成年的繼子女多年未與繼父母來往,在繼父母去世后又要求分割其遺產,這既違背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分配的初衷,又與普通社會大眾的道德判斷相悖。若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曾受繼父母撫養(yǎng)成年的繼子女繼續(xù)與繼父母來往并履行了贍養(yǎng)扶助義務,在繼父母去世后雖然無權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但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之規(guī)定,主張分配遺產。


綜上,張丙之生母李乙與張甲離婚后,張丙與張甲之間的姻親關系解除,無權再繼承張甲的遺產;若張丙對張甲履行了贍養(yǎng)扶助義務,可以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之身份主張分配張甲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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