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 被告人左雄偉先后找李某借款115萬元,約定月息3%。
為保障自己的債權(quán),李某與左雄偉簽訂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約定左雄偉將名下的保時捷小車作價45萬元轉(zhuǎn)讓給李某,車輛仍有左雄偉使用。
后因左雄偉無法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直接將車開走,并于2016年10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7年3月27日,左雄偉指使涂某等人從李某處搶回車輛,并于當晚跟蹤李某,將李某強行挾持在汽車后座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實施毆打。經(jīng)鑒定,李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在李某與左雄偉的債務(wù)糾紛中,李某對左雄偉妻子名下的門面向法院申請凍結(jié),依法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正式進行網(wǎng)上拍賣。
為使拍賣價款盡可能少地清償李某的債務(wù),左雄偉向被告人周浩偽造了一張借款242萬元、月利息為3%的借條,并提供虛假銀行流水等證據(jù)材料給周浩,指使周浩對他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判決周浩勝訴。后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左雄偉、周浩可能涉嫌虛假訴訟,遂向公安機關(guān)移送。
左雄偉伙同周浩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導(dǎo)致法院作出錯誤的生效裁判,妨害了司法秩序,其二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虛假訴訟罪。
在共同犯罪中,左雄偉系主犯;周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
遂法院判決:左雄偉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周浩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此外,左雄偉因上述所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二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涂某犯非法拘禁罪,也被判處相應(yīng)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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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湘陰法院
編輯 | 韓 爽
審核 | 古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