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信用卡支付已成為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主要付款手段之一,由此衍生的糾紛數(shù)量亦呈上升態(tài)勢。近日,金鳳區(qū)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借刷”信用卡而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馬某因資金緊張,多次使用其朋友楊某名下的信用卡進行消費,透支金額共計5萬元。此后馬某又找到朋友丁某,委托丁某代其償還該筆透支款,并出具證明一份承諾日后還款。丁某代馬某支付完欠款后,馬某一直未履行償還義務。無奈下,丁某為給自己討個說法,拿著僅有的“證明”一份到法院起訴馬某和信用卡持有人楊某,要求返還代償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某將信用卡借給馬某使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即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故馬某首先與楊某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馬某無法償還上述借款,遂申請由丁某代為清償。在丁某舉證證實其已經(jīng)履行代償約定后,丁某即成為馬某新的債權人。故丁某訴請馬某支付代償本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終判決馬某償還丁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266元,共計54266元。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形式多種多樣,而借刷信用卡形成的民間借貸糾紛與普通借款糾紛不同之處在于,當事人往往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等原因不形成書面證據(jù),一般出借人手中也僅有刷卡消費憑證。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fā)生透支,若雙方協(xié)商不成,信用卡持有人不但會被銀行催繳甚至會影響個人征信,還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信用卡不要隨便外借。一旦出借,應當要求對方寫下書面借據(jù),特別要寫清約定使用的時間和數(shù)額,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