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永州市零陵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案,被告人蔣某某非法狩獵野生鳥類10只,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蔣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在永州市零陵區(qū)富家橋鎮(zhèn)桃?guī)X村桃華洞一帶的山林中放置獸夾10余副,前后3次共獵捕了野生鳥類10只,其中有4只已被其食用完。2020年2月13日,森林公安民警接群眾舉報將被告人蔣某某抓獲,在其家中冰箱查獲鳥類死體6只及一個鳥頭、部分鳥類軀干,在雜物間內查獲獸夾27副。經鑒定,蔣某某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及制品分別為竹雞死體1只、斑鳩死體1只、虎斑地鶇死體2只、日本鶴鶉死體2只,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被告人蔣某某以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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