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山區(qū)法院審結了王某訴劉某民間借貸一案。王某訴請劉某歸還借款本金24萬余元及相應利息,庭審結果,由于借款證據(jù)不足,王某白白損失了好幾萬元。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一般民間借貸多發(fā)生于熟人之間,礙于情面,大多不出具借條或出具的借條過于簡單,導致起訴時難以得到完全救濟的證據(jù)。
該案庭審時王某向該院提交了37萬余元的借條及32萬余元的轉賬憑證各一張,王某告知承辦法官,其與劉某系同學關系,劉某因經(jīng)營需要向其借款。因其并沒有過多經(jīng)濟能力,劉某遂請求其用房子作擔保幫其貸款,王某抹不開情面,便向貸款公司貸款37余元出借給劉某,轉賬憑證32萬余元是小貸公司實際到賬款項。劉某拿走貸款合同后給王某簡單出具借條一份,并承諾會按時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沒有多加思考和懷疑,然而,劉某在歸還14余萬元后便銷聲匿跡,剩余24萬余元貸款王某不得不自己歸還,遂訴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出具的借條及轉賬憑證,完全無法證明其主張,承辦法官經(jīng)審理后最終確認,劉某尚欠王某18萬余元。王某說,這筆借款讓其白白損失了好幾萬元。
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中,熟人朋友的情面雖重要,但“先君子后小人”,必要的借款證據(jù)不可或缺。所以,民間借貸應該重視借條的重要性,不要僅憑信任來完成借貸關系,以免自擔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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