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 (在刑法理論上被稱之為法人犯罪)是商品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一種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社會犯罪現象。我國為了遏制社會轉軌時期滋生蔓延的單位犯罪,97年刑法在吸納之前相關單行立法的基礎上,對單位犯罪做了總分則相結合的規(guī)定。在量刑處罰方面,在我國的刑罰體系規(guī)定罰金刑是對構成犯罪的單位適用的基本刑罰和惟一的刑罰處罰方法。這種單一的刑罰處罰方法與目前我國單位犯罪的多樣性、復雜性、嚴重性等特點極不適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單位犯罪的司法實踐。本文將結合外國相關立法規(guī)定,對我國現有刑罰制度的缺陷進行分析,然后主要從刑罰原則、刑罰種類和量刑情節(jié)等方面對完善我國單位犯罪刑罰制度進行探討。關鍵詞:單位犯罪 刑罰原則 量刑情節(jié) 刑罰體系一、我國單位犯罪刑罰制度的特點和分析從我國刑事立法的發(fā)展來看,在1979年刑法中,刑法理論上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單位犯罪。1987年,我國《海關法》首次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海關法》第47條規(guī)定:“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判處沒收走私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眴挝环缸锛捌湫塘P制度的確定,是我國關于單位犯罪立法的重大進展,有利于懲治單位犯罪。在刑法修訂之前,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雖然大量地規(guī)定了單位犯罪,但并沒有對單位犯罪的刑罰作出補充和修改。修訂后的刑法第31條對單位犯罪的刑罰規(guī)定如下:“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痹谛塘P制度上,通過逐條分析刑法分則涉及的單位犯罪條文以及130多個罪名,發(fā)現立法在對單位犯罪的刑罰方面存在以下特點: (一)實行以雙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我國自在刑事法律中確認單位犯罪之始,“雙罰制”就一直是法律中追究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即對于單位犯罪,一方面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他們處以自由刑或罰金、沒收財產,另一方面對單位處以罰金。實行兩罰制是對單位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能夠反映出對單位犯罪的全面否定,有利于有效打擊和遏制單位犯罪,也是懲治單位犯罪的現代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 同時,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對極少數特有的單位犯罪實行了“單罰制”的原則,只規(guī)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單位不適用刑罰。
例如,刑法典第161條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第162條規(guī)定的妨害清算罪、第396條第1款規(guī)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等就是典型的采取“單罰制”的單位犯罪。立法上如此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以上犯罪單位主要是經濟類犯罪,主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犯罪行為往往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意志主導的結果,單位意志體現作用較小,懲罰有關責任人員足以體現刑法的威嚴,而沒有必要對單位一并進行處罰??傊?,國家立法機關對這少數幾種單位犯罪采取單罰制的處罰原則是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 但單位犯罪處罰原則和處罰標準的不統一,造成處罰原則的混亂,不利于打擊和遏制單位犯罪,樹立法律的威嚴。(二)實行單一的無限額罰金制 從各國關于罰金刑的規(guī)定上來看,罰金數額的確定一般采取的是定額、倍額、無限額罰金制,而我國刑法對犯罪單位的罰金數額并未作具體規(guī)定,都只采用了“對單位判處罰金”的無限額罰金制。這種只對罰金刑作原則規(guī)定的制度雖然迎合了關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便于法官根據案情輕重和犯罪單位的經濟狀況確定判決的罰金數額,但由于罰金標準的不確定,也可能引起負面應和消極的后果,增加了適用的難度,影響司法實踐。二、我國現行單位犯罪刑罰制度的缺陷分析(一)外國有關單位犯罪刑罰制度的立法現狀無論是具有濃厚經驗性色彩的英美法系,還是羅馬法影響較大的大陸法系,都對單位犯罪的刑罰作出了或積極或模糊的立法規(guī)定。英美等國實踐研究較早,因此立法比較積極和完善,比較典型的有美國有關立法。大陸法系國家在刑法一方面長期恪守著“社團不能犯罪”的經典原則,對單位犯罪的反映相對緩慢,一般認為單位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但是面對日益嚴重的單位犯罪,立法上又不得不做出反應,法國在單位犯罪的刑事立法上還采取了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其中對刑罰制度的規(guī)定也較為細致。以下主要對較為典型的美國和法國有關單位犯罪刑罰制度進行討論。1、美國有關單位犯罪的刑罰規(guī)定“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刑法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就確立了完全的法人犯罪概念?!?除《模范刑法典》外,1991年版的《刑事判決指南》中,也明確規(guī)定了對單位犯罪的刑罰處罰方法,主要包括:(1)賠償。賠償就是指經濟犯罪中犯了罪的組織,根據法庭的命令,向受害人提供金錢或勞務,以彌補因其實施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損害。(2)罰金?!缎淌屡袥Q指南》對犯罪組織的罰金適用問題,規(guī)定了詳細的程序。美國《模范刑法典》對罰金刑也作出了規(guī)定:“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受有罪認定時,關于第一級或第二級重罪,一萬美元;關于第三級重罪,五千美元;關于輕罪,一千美元;關于重罪或違反秩序行為五百美元。反而因犯行所得的金錢上利益之數額較前述各款所定金額為高時,其所得金額;法律所特別規(guī)定之金額,較前述各款金額為高時,其特別規(guī)定之金額?!保?)取消營業(yè)許可?!赌7缎谭ǖ洹芬?guī)定:“(檢察官)為剝奪依本州法律設立之法人設立許可證或為取消外國法人之州內營業(yè)之許可,得于一般管轄權之裁判所提起民事訴訟?!保?)其他懲罰手段?!缎淌屡袥Q指南》規(guī)定可以對組織適用的懲罰還包括交納受害人基金、沒收財產和支付起訴費用。在美國《聯邦量刑指南》中,對于單位犯罪累犯的認定和處罰也有規(guī)定。在罪過分的計算中,規(guī)定“如果組織體在基于一個類似錯行的刑事判決,或者基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類似行為的民事或者行政判決后,10年內又犯罪的,加1分;或如果組織體在基于一個類似錯行的刑事判決,或者基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類似行為的民事或行政判決后,5年內又犯罪,加2分?!?2、法國有關單位犯罪的刑罰規(guī)定1994年的《法國刑法典》第121-2條規(guī)定:“除國家外,法人依第121-4條至121-7條所定之區(qū)別,且在法律或條例有規(guī)定之場合,對其機關或代表為其利益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法人負刑事責任不排除作為一犯罪行為之正犯或共犯的刑事責任?!?由此看來,修改后的《法國刑法典》已經成為一部以自然人與法人作為雙重刑事責任主體的刑法典,確立了單位犯罪制度,并對單位犯罪的刑罰作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尤其是增加了對犯罪嫌疑單位的訴訟強制措施,主要的刑罰種類有:(1)規(guī)定了罰金、沒收的財產刑?!斗▏谭ǖ洹芬?guī)定,法人犯重罪或輕罪的可以處罰金,適用于法人的罰金最高額為對自然人罰金最高額的五倍,對累犯適用的罰金可以加倍;并規(guī)定可以“沒收用于或旨在用于實施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2)設置資格刑。根據該法典第131―39條,可以對法人判處的資格刑共有8種:解散法人、禁止從事職業(yè)性或社會性的活動、關閉企業(yè)機構、司法監(jiān)督、禁止參與公共工程、禁止公開募集資金、禁止簽發(fā)支票、張貼或公布裁判決定等,并對各種資格刑的刑期作了詳細規(guī)定。與美國立法相似,《法國刑法典》總則部分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人累犯制度:第132-12條規(guī)定,“法人因法律規(guī)定當處自然人70萬法郎罰金之重罪或輕罪已經最終確定判決,又因重罪應負刑事責任者,適用之罰金最高額為懲治該重罪的法律所定最高罰金額的10倍。第132-13條規(guī)定,”法人因法律規(guī)定當處自然人70萬法郎罰金之重罪或輕罪已經最終確定判決,自前刑期滿或完成時效起計算,10年期限內,又因犯當處相同刑罰之輕罪應負刑事責任者,適用之罰金最高額為懲治該輕罪的法律所定最高罰金額的10倍。法人因法律規(guī)定當處自然人70萬法郎罰金之重罪或輕罪已經最終確定判決,自前刑期滿或完成時效起計算,5年期限內,又因法律規(guī)定當處自然人10萬法郎以上之輕罪應負刑事責任者,適用之罰金最高額為懲治該輕罪的法律所定最高罰金額的10倍?!?(二)我國現行單位犯罪刑罰制度的缺陷分析我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庇纱丝梢?,罰金是我國刑法對犯罪單位的唯一適用的刑種。通過與國外立法的比較,我國對犯罪單位適用單一的罰金刑,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缺陷:1、刑種的單一性雖然1997年刑法典確立了單位刑事責任的合法地位,但是,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整部刑法典只有一種表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痹谛谭ǚ謩t中,關于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遍布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受賄罪諸章,涉及近100個條文,涉及犯罪種類達120多個,但是只有一種罰金刑這樣一種刑罰來加以處罰。有學者認為,對單位犯罪的刑罰,既不必追求重刑主義,也不必苛求刑種,只要找到一種與單位犯罪相適應的刑罰方法就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紤]到單位犯罪多是貪利性犯罪,對其使用罰金刑,一方面可以使其無法在犯罪中獲得利益,另一方面可以補償因其犯罪而給社會造成的經濟損失,并由此教育犯罪單位和其他單位,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但是,這種認為我國現行刑罰制度已經解決了單位犯罪的刑罰問題的主張,顯然是過于理想化。事實上,對于某一類犯罪,只有一兩個刑種與之對應,是無論如何也不能發(fā)揮出刑罰的真正作用,實現刑罰的真正目的的。單位犯罪是復雜多樣的,如果只規(guī)定一種刑罰方法,很難體現罪刑相一致的原則。 2、罰金數額的不確定性刑法只對罰金刑作原則規(guī)定,而沒有具體的適用標準,給司法實踐帶來極大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1)增加了適用的難度。法律未對罰金數額作明確規(guī)定,使得司法人員在適用罰金刑時無所適從,難以找到確定罰金數額的參照等級,而僅能依據涉案數額的大小、犯罪性質的輕重等因素,根據經驗和主觀判斷來決定罰金數額,從而增加適用罰金刑的困難,導致刑罰的不嚴肅性;(2)導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既然立法無明文規(guī)定,意味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空間大大增加,法官在根據經驗法則判決的情況下,主觀意志起到了很大的引導作用,從而會使被告人產生一個刑罰可以商量和自由取舍的錯誤理解,使法官職權面臨被告人請客送禮、關系疏通等各種方式的嚴峻考驗,為司法審判中的權錢交易現象的發(fā)生提供了可能,將嚴重影響刑罰判決的客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不利于司法隊伍的廉政建設;(3)導致司法標準的不統一。由于立法對罰金標準沒有明確的、統一的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必然會出現對同一性質、相似情節(jié)的單位犯罪判處的罰金刑高低不一的現象,甚至出現嚴重偏差。這種司法標準不統一的不合理現象的出現,不僅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刑罰的威懾力和公信力。3、罰金刑執(zhí)行的難度性由于我國立法在單位犯罪量刑制度方面存在現實的不足,不僅給罰金刑的適用帶來難度,也在客觀上造成了對罰金刑難以有效執(zhí)行的局面。主要有:(1)被執(zhí)行主體難以確定。單位在實施犯罪被處罰后,往往會繼而產生單位的破產、解散等現象,也可能與其他公司、企業(yè)或其他生產經濟組織合并、分離或者以其他形式發(fā)生變更。在這種情形下,對原單位執(zhí)行罰金刑,將會面臨被執(zhí)行主體難以確定的現象,而主體未能確定,執(zhí)行措施無從開展,法院關于罰金刑判決將如一紙空文,意味著實際上不能對犯罪單位實施任何處罰。這樣,也就不能挽回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損失,不能有效懲治犯罪。(2)無財產帶來的執(zhí)行不能。犯罪單位在實施犯罪后,其要經歷被起訴、審理的諸多環(huán)節(jié),在這個相對漫長的過程中,單位財產未免會發(fā)生流失、縮水、廢棄等變革。而對相關管理人員和責任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單位正常的生產生活將受到影響,單位將可能處于一種缺乏管理和維護的無序、混亂狀態(tài),從而造成效益的下降和財產的損失。以上一系列因素,都將會對單位財產造成極大的影響,不能為法院執(zhí)行罰金刑提供保障。在司法實踐中,因沒有財產的執(zhí)行不能,給國家?guī)淼膿p失是巨大的。4、對有關影響單位犯罪的量刑情節(jié)沒有區(qū)分和認定我國《刑法》第61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边@是我國刑法上量刑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既然規(guī)定在總則中,自然應當適用于對單位犯罪的量刑。但是,刑法分則并沒有相關規(guī)定與之相呼應。立法的不完善,造成單位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缺失,忽視了法律上關于加重、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很難做到罪刑相適應。綜合以上分析,我國關于單位犯罪單一的刑罰處罰方法與目前我國單位犯罪的多樣性、復雜性、嚴重性等特點是極不適應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單位犯罪的司法實踐。三、完善我國單位犯罪刑罰體制的分析和探討 根據以上關于我國單位犯罪刑罰制度存在缺陷的分析,筆者認為,完善我國單位刑罰體制,應主要從刑罰原則、刑罰種類和量刑情節(jié)等方面予以探討:1、取消單罰制,統一實行雙罰制。我國現有立法對單位犯罪刑事處罰采取以雙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仍對少數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從而造成刑罰不統一的現象,使一些犯罪主體逃避法律處罰,既不利于打擊和遏制單位犯罪,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經濟損失和恢復社會價值評價,樹立法律的威嚴。如刑法典第396條第1款規(guī)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96條第2款規(guī)定的私分罰沒財物罪等等。 因此,在我國現階段單位犯罪呈現出復雜化、多樣性的發(fā)展趨勢下,應在立法上統一明確由單位以及責任人員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的雙罰制,以加重單位犯罪成本和代價,增強法律的威懾力。2、增加刑罰種類一是增加主刑種類,設置資格刑。我國目前單位犯罪適用的刑罰種類只有罰金刑一種,而罰金刑僅僅是一種附加刑,因此,對單位本身并沒有設立主刑,而要真正實現刑罰的目的,就必須考慮如何限制甚至剝奪單位的某些權利,使單位失去繼續(xù)實施犯罪的條件,從而達到預防單位犯罪的目的。從國外立法情況來看,許多國家對單位犯罪除適用罰金刑外,更是大量地適用資格刑,如禁止單位在一段時間內從事某項業(yè)務活動,或者限制單位從事某項業(yè)務活動,或者剝奪單位從事業(yè)務活動的權利,或者解散單位團體等。以上措施,可以使犯罪單位失去生存條件而結束其存在的基礎,是對其基于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而取得的自由權的限制和處罰,有利于加大懲治力度,遏制單位犯罪。因此,有學者提出應該增加刑事破產、暫停營業(yè)活動或禁止某類營業(yè)活動等處罰措施等資格刑,作為處罰單位犯罪的主刑,以增加單位的適罰性, 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是極其合理的。二是增加附加刑種類。單位犯罪作為一種主體較為復雜的犯罪形式,其涉案人數往往較多,社會危害性較大,造成的損失也是較多的。對單位犯罪主要適用罰金刑,雖然能一定限度地懲罰經濟犯罪、換回經濟損失,但對于一些犯罪情節(jié)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的單位犯罪,判處一定數額的罰金并沒有影響其經濟能力,不能剝奪犯罪單位繼續(xù)犯罪的物質條件,因此,為防止其再次犯罪,可以對其判處沒收財產的刑罰,使其失去繼續(xù)犯罪的物質基礎。另外,考慮到一些單位犯罪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應,而處罰力度的寬松,可能會造成社會效尤現象,因此,要真正實現刑罰的目的,達到懲治和預防相結合的司法效果,就要相對增加單位犯罪的法律成本和社會成本,用法律的強制力促使單位履行一定社會義務,如參加社會勞動、實施公益事業(yè)等,有利于恢復社會公眾價值判斷,實現教育功能。3、完善罰金刑我國單位犯罪以經濟犯罪為主,基于單位犯罪的特殊性,罰金仍然是一種適用于單位犯罪的主要刑罰方式。我國現有罰金刑的不完善之處重點體現在罰金數額的不確定性,因此,完善罰金刑的重點是要明確罰金適用原則和標準,建議參照國外立法,實行定額或倍額罰金,即依據涉案財產數額或財產損失數額的標準實行均等或者加倍的處罰,使司法實踐有法可依和刑罰標準實現統一。4、增加有關影響單位犯罪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1)關于自首和立功的認定《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的自首,是刑罰適用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活動中的具體體現。我國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自首成立的一般條件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那么,在單位犯罪中,理論上是否也存在著自首的情況?如果存在,其成立條件又該如何?筆者認為,單位犯罪中應該可以成立自首。在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整體意志體現著其所代表的單位的意志。因此,單位實施犯罪行為后,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能夠及時地認識到單位行為的違法性,并能協商一致,形成去司法機關自動投案供述單位主要罪行的整體意志,且及時地實施了這種行為,那么就可以成立自首。單位自首與自然人自首的區(qū)別在于兩個方面:首先,在主觀方面,自然人自首是基于行為人單個人的意思,而在單位自首中,必須形成單位決策機關的整體意志,只有這樣,才能上升為單位自首的主觀意志。其次,在客觀方面,自然人自首往往表現為自然人親自(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他人代為進行)去投案,如實交代罪行。而單位自首,必須有能夠代表單位行為的人去投案并供述罪刑才能成立。但盡管自然人自首與單位自首存在著某些不同,但并不否認單位自首行為的存在。對是否存在單位立功的問題,實踐中普遍都將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的立功視為個人立功,與單位無關。筆者認為,立功應與自首的認定原則相同,判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立功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單位立功,關鍵看其立功行為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單位意志,看其是純粹的個人行為還是集體意志的行為。(2)關于累犯的認定我國《刑法》第65條第1款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顯然,在立法上,現行的累犯制度不適用于單位犯罪,因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可能適用于單位。在我國,可以用于單位的唯一刑罰就是罰金。但是,在刑事理論學界,關于單位是否能夠構成累犯,則有不同意見??隙ㄕ撜哒J為,首先,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是單位成為累犯的前提。既然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那么單位在第一次犯罪之后,就完全可能再次犯罪,也就是說,單位和自然人一樣,在執(zhí)行原判刑罰完畢之后,還可能再次犯罪。其次,單位有意志活動,故與自然人累犯一樣,也可能出現不知悔改的情況,也可能在人格因素上有相當的危險性。即使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受刑罰等因素離開原來的位置,但是單位本身由于結構和文化上的固有的犯罪因素仍未根除,還有可能發(fā)生第二次犯罪。再次,在同一個單位第二次犯罪之時,即使其有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初犯,也不能改變該法人第二次犯罪的事實。單位本身并不因為它的具體意思表達者和具體行為的實施者的改變而不能構成累犯。 否定論者認為,首先,單位犯罪沒有立法支持。中國現行刑法典所設置的累犯的構成條件,在刑度條件上要求前后罪均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而單位犯罪中的刑罰往往是雙罰制,就犯罪的單位本身而言,只能適用罰金刑,顯然不符合累犯的條件。其次,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以前未曾犯罪,或者已更換,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單位犯前后罪的具體意志的表達者和實施者并不相同,盡管均是在同一單位的范圍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后果都應由同一單位承擔,而特定自然人并不構成累犯。因而單位不能構成累犯。筆者認為,單位是可以成立累犯的。單位作為法律上擬制的人格,其作為法律主體和社會主體是客觀存在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延續(xù)性,其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同樣具有與自然人犯罪同樣的特征,只要單位主體存在,其犯罪行為就必須要接受法律規(guī)制和社會評價,若再次犯罪,理應承擔與自然人犯罪同等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這樣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體現法律的公正。(3)關于共同犯罪的認定從可能性和表現形態(tài)上分析,單位共同犯罪一般表現為三種形式:單位與單位的共同犯罪、單位與單位內部成員的共同犯罪、單位與單位外部自然人的共同犯罪。那么,單位共同犯罪是否能按自然人犯罪的標準區(qū)分主從犯。筆者認為,單位共同犯罪無論采取哪種形式,犯罪主體的利益指向歸屬都不盡一致,有些是為了實現單位整體利益,有些是為了實現個人私利,而各種利益之間并不能權衡輕重,也不能分清主觀惡性的輕重,因此不便于區(qū)分主從犯。對單位共同犯罪中各種主體如何處罰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依據刑法規(guī)定分別分類處罰,即單位與單位共同犯罪的,應對犯罪單位處以罰金;單位與單位內成員共同犯罪,應對單位判處罰金刑、對單位內成員判處自由刑;單位與單位外自然人共同犯罪,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刑、對單位外自然人則同純自然人犯罪判處完全相同的刑罰。
來源: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