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主題為“法耀古城 典亮文明”的四川南充第五期《民法典》“一典一析”宣講活動在閬中市川綿外國語學校成功舉辦。活動不但現(xiàn)場爆滿,還吸引500多萬網(wǎng)民在線觀看,收獲了滿屏鮮花、掌聲,引起廣泛好評。
為進一步擴大法治宣傳范圍,閬中法院圍繞《風景篇:保護與開發(fā)》、《權益篇:風險與規(guī)制》、《發(fā)展篇:文明與傳承》三個篇章推出“一典一析”系列文章,從《民法典》這部生活百科全書中為您給出答案。
在2020年最火的懸疑片 “隱秘的角落”中,有這樣的經(jīng)典的幕:主人公張東升為了謀害其岳父母,邀約他們一同爬山,并以讓他們站到山崖邊拍照為由,將他們推下山崖導致他們死亡。隨著該劇的不斷熱播,網(wǎng)友們也興起了“張東升帶你去爬山”這樣一個梗。
當然在該劇中張東升是出于故意殺人的目的。那么我們假設,在同樣的場景中,張東升沒有故意殺人,只是其岳父母不顧勸阻,為拍照執(zhí)意偏離路線,最后不慎掉落山崖,那么又該如何分析這起案件中的民事責任呢?對此,我們提出了以下三個問題:

要想回答上列三個問題,需要理清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及責任劃分,找出損害結(jié)果的 “買單者”,這就不得不提到2021年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原則。
今天介紹第二篇章《權益篇:風險與規(guī)制》第二組,主講人趙星宇與大家分享《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條款,讓“背鍋俠”不再背鍋。


“自甘風險原則”的解讀
案例
小劉和小張是多年羽毛球愛好者,這天,兩人相約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小劉使用了一招“大力扣殺”,導致小張被球擊中,經(jīng)診斷小張右眼受傷嚴重。事后,小張以身體權受到侵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劉賠償。
小劉說:“這個鍋,我可不背”。
小張則說:“我不管我不管,這個鍋你要和我一起背?!?/p>

裁判
羽毛球比賽作為對抗性體育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原告作為經(jīng)驗豐富的羽毛球愛好者,理應認識到這一點,但其仍自愿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風險。且受害人小張自己也認為損害人并無故意,而關于小張所說的重大過失,法院認為“大力扣殺”只是一種常見的技術動作,并不能以此就認定被告存在重大過失。于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解析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在對抗性體育運動中,雙方參賽者在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彼此之間造成的損害可以認定為自甘風險。那么此時,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又該如何認定呢?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到前兩天發(fā)生的這樣一個案件?!按髮W生打籃球撞倒橫穿老人,被索賠5萬元!”事情一出,引起網(wǎng)友紛紛吐槽“這以后誰還敢打籃球啊”。好在法院態(tài)度明確,認為必須做到是非分明,堅決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最終認定老人的行為屬于“自甘風險”,應自行承擔責任。大學生免責!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風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也保護了正當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這樣的裁判結(jié)果體現(xiàn)出了鮮明的“司法態(tài)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結(jié)論
眾所周知,對抗性體育運動本身就存在固有風險,比賽中雙方參賽者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很難要求他們的每個動作都在經(jīng)過深思熟慮后做出,此時對于行人橫穿球場便更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在這樣的情形下,對于注意義務就應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松的體育道德和規(guī)則范圍內(nèi)。
旅游類糾紛中的買單者
案例
小王是A市人,從未到過古城的他,對四大古城之一的閬中古城早已心之向往。于是與閬戀旅行社簽訂了合同,隨團前往閬中旅游。在游覽前,導游多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但當進入錦屏山景區(qū)后,小王自行前往偏僻處不慎摔傷。導游立即組織開展搜救,并將其送往醫(yī)院,但小王決定暫不手術,待行程結(jié)束后再隨團回A市治療,并寫下《確認書》說明受傷是因其自身原因所導致,與旅行社無關。但事后,小王又轉(zhuǎn)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賠償其損失。
小王說:“隨團受傷,旅行社理應對我負責?!?/p>
旅行社則說:“我已經(jīng)盡到了警示提示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你還要我怎樣呢?”

裁判
旅游活動本身就處處有風險,一不小心就可能人在囧途。本案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存在風險。同時其在《確認書》中寫明受傷與被告無關,就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受傷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盡到了安全保障和必要救助義務,不必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同樣支持了這一觀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jié)論
在這種類型的旅游糾紛案件中,原告本身就存在一定過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對風險有充分的認知,并在風險可控范圍內(nèi)活動,而原告“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由此造成的損害結(jié)果應歸其自身。

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
案例
6歲的小夏與5歲的同伴脫離父母視線,在嘉陵江防洪堤上行走嬉鬧,結(jié)果不慎跌落江中溺亡。事發(fā)后,小夏的父母以生命權受到侵犯為由,將當?shù)卣V至法院要求賠償。
小夏父母說:“你是政府,這條江歸你管,出了事你負責”。
政府直呼:“難道我真的要給嘉陵江加個蓋子嗎?”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二原告作為小夏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導致小夏脫離監(jiān)管不慎溺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在事發(fā)水域建設防洪堤后,雖不能加裝防護欄,但在事發(fā)前未履行好相關警示等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不服一審判決,遂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則認為:防洪堤的功能在于防洪而非供群眾休閑娛樂,且該處并非群眾通行必經(jīng)之路,不能以有危險為由而強行要求設立警示標志。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結(jié)論
《民法典》設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出發(fā)點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安全保障義務不能被無限度的擴大,必須要限制在合理范圍內(nèi),在對受害人進行保護的同時,也需考慮社會條件的現(xiàn)實可能性。此外,對于不同主體,也應按照不同的情況,區(qū)別要求義務履行的程度、范圍。

導語問題解答
1、張東升的岳父母作為活動的參與者,對其自身的死亡結(jié)果是否存在過錯呢?
由于其岳父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知到此次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他們站在山崖邊拍照,加重了危險發(fā)生的可能性,最終導致了墜崖身亡。其行為屬于自甘風險,應自行承擔責任。
2、張東升作為活動的發(fā)起人及同行人,是否應對這一死亡結(jié)果承擔責任呢?
如果張東升對損害結(jié)果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那么張東升就不用對其岳父母的死亡承擔責任。
3、景區(qū)作為公共場所,它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對這一死亡結(jié)果又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如果其已經(jīng)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無需對他們的死亡結(jié)果承擔責任。反之,也應對他們的死亡結(jié)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