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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因用駕駛車輛送醫(yī)而未保護事故現(xiàn)場情況下交強險范圍之外賠償責任承擔的司法認定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53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肇事后因用駕駛車輛送醫(yī)而未保護事故現(xiàn)場情況下交強險范圍之外賠償責任承擔的司法認定

——王秀榮、楊利平、寶雞大豐汽車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機動車  交通肇事  送醫(yī)救治  商業(yè)三者險   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民事賠償責任比例的劃分,應當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公平合理的確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發(fā)生后離開現(xiàn)場用肇事車輛送傷者就醫(yī),其行為并非屬于為了逃避相關法律責任的逃逸行為,其真正動機是為了及時救治傷者,體現(xiàn)了公民生命健康權至上的社會價值,這種行為應當?shù)玫娇隙ê凸膭?。因送傷者就醫(yī)而未履行保護現(xiàn)場義務不能作為全部免除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僅可作為適當減輕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理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審: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302民初34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3民終791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4日10時20分許,被告楊利平駕駛被告大豐公司所有的陜CT7121號小型轎車在新建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新建路與漢中路十字西口人行橫道處,與由南向北橫過人行道的行人原告王秀榮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被告楊利平立即用陜CT7121號肇事車輛送往寶雞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被告楊利平向交警報案,原告的傷情經診斷為左側恥骨上下肢骨折、骶1椎體骨折、左小腿肌間靜脈血栓形成,共住院治療37天。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楊利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秀榮無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被告楊利平墊付醫(yī)療費10453.46元。被告楊利平是肇事車輛陜CT7121號小型車的司機,被告大豐公司是車主,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市陳倉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陳倉支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1、被告財保陳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秀榮各項損失共計29610元(其中,支付被告楊利平10453.46元,加上被告楊利平應當承擔的受理費200元,實際支付楊利平10253.46元,支付原告王秀榮19356.54元);2、被告寶雞大豐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秀榮各項損失共計19828.52元;3、駁回原告王秀榮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宣判后,原審被告寶雞大豐汽車有限公司提出上訴,認為原審對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的損失判決錯誤,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財保陳倉支公司應該承擔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1、維持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302民初344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撤銷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2018)陜0302民初3441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2、由被上訴人財保陳倉支公司賠償原審原告王秀榮各項損失共計43490元(其中,支付原審被告楊利平墊付款10453.46元,支付原審原告王秀榮33036.54元);3、由上訴人寶雞大豐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審原告王秀榮各項損失共計5949元。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楊利平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理應明知交通法規(guī),在事故發(fā)生后應遵守法規(guī)保護現(xiàn)場,但其急于救人,駕駛肇事車輛離開,沒有采取措施保護現(xiàn)場。故按照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的約定,對財保陳倉支公司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責任予以免除。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上訴人寶雞大豐汽車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財保陳倉支公司簽訂的商業(yè)三者險合同有“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但對該約定含義的通常解釋應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從保險合同的約定來理解,該條款的適用前提應是“未依法采取措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一款的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該條給肇事 的機動車駕駛人員規(guī)定了停車義務、搶救傷員義務、報警義務及保護現(xiàn)場義務,這也是其依法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從本案來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審被告楊利平駕駛出租車在人行橫道處未禮讓行人。原審被告楊利平在事故發(fā)生后離開現(xiàn)場用肇事車輛送傷者王秀榮就醫(yī),其行為并非是為了逃避相關法律責任的逃逸行為,其真正動機是為了及時救治傷者,避免傷者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更大的損害,體現(xiàn)了公民生命健康權至上的社會價值,這種行為應當?shù)玫娇隙ê凸膭?。同時,原審被告楊利平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停車、送傷者就醫(yī)、向交警報案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了肇事駕駛員的主要義務,也表明其采取了相應措施。其主要過錯表現(xiàn)為未履行保護現(xiàn)場義務,即因搶救傷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而未予標明。故應認定原審被告楊利平肇事后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采取了相應措施,其行為不符合第三者商業(yè)險合同中“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財保陳倉支公司不應免責。原審被告楊利平肇事后未履行保護現(xiàn)場義務雖有可能加重財保陳倉支公司的賠償責任,但不能作為全部免除財保陳倉支公司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可適當減輕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案件注解


在事故發(fā)生后機動車駕駛人報警后為及時救治傷者用所駕駛車輛將傷者送醫(yī)之情況下財保陳倉支公司的賠償責任如何承擔也成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值得探討的問題。對該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三種做法:1、駕駛人報警后因用所駕駛車輛送傷者就醫(yī)而未保護現(xiàn)場情況下,應由財保陳倉支公司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2、駕駛人報警后因用所駕駛車輛送傷者就醫(yī)而未保護現(xiàn)場情況下,應由肇事方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3、駕駛人報警后因用所駕駛車輛送傷者就醫(yī)而未保護現(xiàn)場情況下,財保陳倉支公司仍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應準確理解案件中相關合同約定


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規(guī)定了投保人和財保陳倉支公司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條款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確定賠償責任承擔問題的重要依據(jù)。本案中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對該條規(guī)定內容的全面把握和準確理解,是對相關類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準確裁判的重要前提之一。對此,在審判實踐中要做到對“未依法采取措施”含義的正確理解。機動車駕駛人作為道路交通活動的參與者之一,其駕駛行為及駕駛過程中出現(xiàn)交通事故的處理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依據(jù)。該法第70條一款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該處規(guī)定給出現(xiàn)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車輛駕駛人員明確規(guī)定了四項具體義務:1、停車,2、保護現(xiàn)場,3、送傷者就醫(yī),4、及時報警。這也是其應依法采取的措施。肇事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發(fā)生后只有嚴格按照該規(guī)定全部履行這四項義務,才能被認定為是在出現(xiàn)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全面履行了駕駛人員的相關法定義務。


在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員履行了停車、送傷者就醫(yī)、報警等三項義務,即依法采取了三項措施,只是因急于救治傷者而未及時保護現(xiàn)場。換言之,本案肇事車輛駕駛員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中的大部分義務,即采取了法定措施中的大部分措施,并非屬于“未依法采取措施”。故應認為,“事故發(fā)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合同約定在本案中不應適用。


二、應準確把握各方在交強險范圍之外賠償責任承擔中的比例劃分


在肇事車輛駕駛員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中的大部分義務的情況下,各方對于商業(yè)保險賠償責任承擔比例如何劃分?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領域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義務之全面不履行意味著責任的全部承擔。義務的部分未履行則意味著部分責任的承擔。換言之,民事賠償責任比例的劃分,應當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予以公平合理的確定。      

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員未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中的小部分義務,故該部分義務所對應的責任應由其承擔,換言之,肇事車輛駕駛員應承擔因未履行小部分義務而產生的小部分責任。故,財保陳倉支公司應承擔商業(yè)保險的大部分賠償責任。同時,也要防止片面適用保險條款、對問題處理簡單化的傾向,即在肇事車輛駕駛員未保護現(xiàn)場的情況下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由財保陳倉支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在該案中,車主(肇事車輛駕駛員)作為商業(yè)保險合同的一方,確實沒有全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即存在違反該保險約定的行為,故不能由財保陳倉支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應該酌情適當減輕財保陳倉支公司的賠償責任較為妥當。


三、應準確把握案件審判的社會價值導向


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化解矛盾糾紛的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一個方面要通過對矛盾糾紛的審理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另一方面,就是要通過對具體案件的裁判體現(xiàn)正確的價值取向,彰顯公序良俗,弘揚社會正氣,引領人們的社會行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屬于較為常見的民事案件類型,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如何在尊重合同的具體約定和倡導社會正能量兩個方面之間做出恰當?shù)暮馄?,是辦案法官要認真思考的問題。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應予以首要尊重的價值,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員在肇事后未保護現(xiàn)場的原因是急于送傷者就醫(yī),正是為了避免傷者的傷情因得不到及時救治而進一步加重,體現(xiàn)了生命健康權至上的社會理念,這種行為應當?shù)玫椒傻闹С趾蜕鐣目隙?。如果機械適用保險條款和法律規(guī)定,草率認定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員未保護現(xiàn)場而由其承擔商業(yè)保險賠償責任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那么案件裁判結果傳遞給社會公眾的信息就是:在交通事故中積極送傷者就醫(yī)帶來的結果就是承擔大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傷者不聞不問、在原地等待救護車和財保陳倉支公司反而不用承擔太大責任。換言之,人民法院通過裁判行為對積極的、充滿正能量的行為做出了不利于行為主體的評價 ,產生的結果就是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將保護現(xiàn)場放在第一位,將責任如何劃分置于救治傷者之前來考慮,因擔心承擔過大責任而不積極救治傷者,甚至會延誤救治時機,造成對生命健康權的不尊重和漠視。這種價值導向違背了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判行為彰顯公序良俗、弘揚社會正氣的初心,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格格不入的,是十分危險和可怕的。


誠然,也有人認為既然肇事車駕駛員履行了絕大多數(shù)義務,且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未禮讓行人,而非肇事后未依法保護現(xiàn)場,就應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讓第三者商業(yè)險的承保財保陳倉支公司予以全部賠償。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慮到肇事司機有未對事故現(xiàn)場標注的違法行為和社會生活的復雜多樣性,為規(guī)制個別肇事者以救治傷者為借口,以送傷者就醫(yī)為手段逃避交通管理部門對其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追究,綜合全案,讓肇事駕駛員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既體現(xiàn)了權責相一致,又可有效防止上述行為的發(fā)生,進而取得較好的社會評價。


一審獨任審判員: 聶衛(wèi)東

二審合議庭成員: 鄭曉陽  彭 澍  李婧雯


來源: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鄭曉陽  金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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