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著妻子
給婚外第三人付了購房首付款、買了車位
妻子發(fā)現后
將婚外第三人告上法庭
要求返還獲贈財產
近日,舟山中院審結該案,判決確認丈夫贈與行為無效。
案情回顧
2010年12月,高明和余娜登記結婚。高明在舟山開了一家小公司,經濟條件相對寬裕。
2016年,高明認識了阿婭,兩人關系親密。同年底,阿婭在新城某小區(qū)買了一套房,高明瞞著妻子,給阿婭付了30萬余元的首付款。
2018年上半年,高明安排阿婭到自己公司上班,崗位為后勤兼出納。同年7月,高明又斥資13萬元,為阿婭買了一個停車位。

高明與阿婭之間不尋常的關系被余娜察覺。余娜調查了高明近幾年的銀行卡流水,發(fā)現了他為阿婭支付購房首付款、車位費,以及阿婭多次用高明的銀行卡取現等事實。




去年8月,余娜將阿婭告上定海法院,要求阿婭歸還購房首付款、車位費及高明給阿婭的其他資金。
余娜的律師認為,高明與阿婭的婚外情關系有悖公序良俗,且高明未經余娜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阿婭,數額較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對此,阿婭辯稱,她和高明之間既不存在婚外情關系,也不存在贈與關系。阿婭承認高明確實幫她付了購房首付款、車位費,但這些錢是高明當初借給她的,且她已經陸續(xù)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全額還清。至于高明給她的其他款項,她辯稱,系自己身為出納而收到的工資款和公司花銷款。
面對妻子對阿婭的控告,高明向法庭作書面陳述時,完全站在了阿婭這一邊。他表示,自己不定期給阿婭發(fā)放工資,雙方的資金往來,小額的系工資款和公司花銷款,大額的系雙方之間的周轉款,現已兩清。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的焦點,是這43萬元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高明和阿婭之間的43萬元,不符合民間借貸的表象,也違反一般邏輯。因為阿婭無法舉證證明高明給她買房買車位之前她曾提出過借款,且買房買車位之后,她也從未有過還款的意思表達,而高明也從未要求阿婭出具借條或還款。同時,阿婭向高明轉賬的款項因與公司賬目混同,無法確認為還款。
最終,定海法院判決阿婭向余娜、高明返還43萬余元。至于余娜主張高明給阿婭的其他資金也系贈與,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之后,余娜、阿婭均提起上訴,但均未拿出新的有力證據。本月初,市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來源: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