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1
北京孝夕陽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
占某、麗水某鞋店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特許經營是一種連鎖式、規(guī)模化的經營方式,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在統(tǒng)一的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在特許范圍內使用特許者的商標等標識。特許經營雙方達成特許經營協(xié)議后,被特許經營的經營者可以使用特許者的商標和店名。但特許經營期限到期后,雙方未續(xù)訂合同的,被特許者繼續(xù)以特許經營的形式在店鋪門頭、廣告牌、導購牌上使用特許者商標的構成侵權。但其繼續(xù)銷售特許經營期內從特許者處取得的庫存商品時,即使該商品上有特許者的商標標識,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也不構成侵權。
【案例索引】
(2019)浙11民初59號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孝夕陽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享有“足力健”、“足力健”注冊商標權。2017年8月1日,北京孝夕陽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占某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書》,公司授權占某為浙江省麗水市代理商,占某向孝夕陽繳納品牌使用費2萬元,授權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同時,原告向占某頒發(fā)了授權書,授權書明確由占某負責足力健老人鞋系列產品在該地區(qū)的產品營銷、市場推廣、品牌維護等事宜。合同簽訂后,占某先后注冊成立了三家鞋店經營足力健老人鞋,并按照原告要求裝修,在門頭、廣告牌、導購牌上使用原告的案涉商標標識。合同到期后,雙方就代理協(xié)議事項產生糾紛,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未繼續(xù)簽訂代理協(xié)議書。之后,因占某從公司處購買的足力健老人鞋有存貨積壓,故占某繼續(xù)銷售足力健老人鞋,原告認為占某在上述三家店鋪門頭等處繼續(xù)使用其商標,以及銷售帶有商標標識的足力健老人鞋,侵害了其權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損失。而三被告認為其售賣的足力健鞋子系通過合法途徑從原告處進貨取得,即使代理協(xié)議到期,在雙方協(xié)商續(xù)期事宜過程中,被告售賣庫存積壓商品也不會搶占原告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同時,在門店門頭及店內使用“足力健”標識僅僅屬于指示性的使用,意在向公眾說明店內有原告公司產品銷售,該行為屬于合法使用,亦不會對原告的商業(yè)聲譽和形象造成損害,未侵害到原告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北京孝夕陽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系 “足力健”、“足力健”商標注冊人,其可以將案涉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在合同期限內,占某獲得公司許可,可以將案涉商標的標識在自己經營的店面門頭、廣告牌、導購牌上使用。在涉案特許經營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xù)簽合同,占某繼續(xù)在店面門頭、廣告牌、導購牌上使用案涉標識,構成侵權。但關于在鞋袋、鞋盒上使用案涉商標標識的問題,原、被告均認可鞋袋、鞋盒、鞋子是許可經營期間占某從原告處進的余貨,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標注注冊商標的商品經過商標權人同意投入市場后,商標權利人對該商品的商標權利已經窮竭,購買人可以使用或者進一步銷售該商品,商標權人不得干預,該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會因為購買人使用或銷售該商品而發(fā)生變化,消費者也不會對該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或誤認的后果,此時,購買人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案涉足力健老人鞋是占某在許可期間內向原告購買取得,許可合同期滿后,在雙方未對積壓的存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占某繼續(xù)銷售庫存的足力健老人鞋的行為未侵犯原告商標權。故麗水中院以占某繼續(xù)在店面門頭、廣告牌、導購牌上使用案涉標識構成侵權,判決被告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
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訴陳某、淘寶公司等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件
入選理由
近年來,隨著網絡購物方式的興起,越來越多的經營者從實體店鋪經營轉向網絡店鋪經營,依托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開設店鋪,推廣、銷售其產品。隨著前述經營方式的轉變,知識產權侵權表現(xiàn)形式也拓展到互聯(lián)網上侵權,相關權利人維權也轉向通過電商平臺購買涉嫌侵權產品并提起侵權訴訟。2019年我院受理了十余起網店經營者被訴侵權案件,權利涉及“FILA”、“柒牌”、“丑比頭”等知名商標及卡通形象著作權,本案即為該類案件的典型案件,涉及“小豬佩奇”卡通形象著作權。本系列案件警示廣大網店店主,網絡市場并非知識產權保護的灰色地帶,網絡經營者同樣應當合法經營,經營網店時應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防范侵權法律風險,在店鋪名注冊、寶貝發(fā)布、店鋪進貨等環(huán)節(jié)避免侵犯他人合法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合法利益,以構建網絡市場公平、競爭有序的環(huán)境,促進電子商務良性健康發(fā)展,維護互聯(lián)網經濟的生態(tài)環(huán)境。
【案例索引】
(2019)浙11民初5、6號
【基本案情】
兩原告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系“小豬佩奇”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案涉“小豬佩奇”美術作品系動畫片《小豬佩奇》中的主角,動畫片榮獲多個國際大獎,該作品形象深入人心,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原告經調查發(fā)現(xiàn)被告陳某等在淘寶商城上開設的店鋪中銷售的衣服使用了“小豬佩奇”圖案,被告未經允許使用案涉美術作品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該系列案件中被告既有銷售行為,又有生產行為,在明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案涉美術作品的前提下,各被告認識到在經營中未經權利人許可的行為系侵權行為,表示愿意承擔相應責任,承諾立即停止侵權,并保證今后不再生產和銷售未經原告授權的相關產品。最終經麗水中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和解協(xié)議。
3
杭州市西湖區(qū)龍井茶產業(yè)協(xié)會訴松陽某茶行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入選理由
法院在審查經營者使用相關標志是否會構成商標侵權時,首先審查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依據該條規(guī)定,商標使用并不限于使用在商品上。電商平臺經營者在其商品的介紹、說明等網頁內容中使用他人享有商標權的文字,若能產生使消費者注意、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時,該使用即構成商標使用,可能涉及侵權。另,電商平臺經營者還應避免將他人享有商標權的文字設置為商品名稱關鍵詞,該行為亦屬于商標使用。
【案例索引】
(2018)浙11民初84號
【基本案情】
“西湖龍井”系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標權人為杭州市西湖區(qū)龍井茶產業(yè)協(xié)會,該商標于2012年5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對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進行嚴格管理,制定了《“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章》,確定可以使用該商標的產品經營者應具備的條件。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在阿里巴巴平臺上開設的店鋪銷售假冒“西湖龍井”商標的茶葉,還在標題中以“西湖龍井”作為關鍵詞,對目標客戶進行引流,上述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權,請求依法判令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被告松陽某茶行認為其在產品上使用的是“龍井茶”,并未使用“西湖龍井”商標,網頁貨品標題中使用“西湖龍井”系介紹商品種類,不屬于商標使用,故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訴侵權商品的產品標題介紹及產品展示信息中顯示有“西湖龍井”文字,易使消費者注意到被告對茶葉來源起提示作用,故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將被告所使用的上述“西湖龍井”標識與案涉注冊商標進行比對,兩者組成的要素均為“西湖龍井”文字,音、義相同,根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易使消費者對茶葉來源產生混淆,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其使用上述商標的合法理由,故應認定其上述使用行為已構成侵權。關于被告在相關商品鏈接中使用了“西湖龍井”的文字,是否既構成商標侵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麗水中院認為,被告作為茶葉銷售者,其在經營的網店介紹推廣產品時,故意將“西湖龍井”設置為商品名稱關鍵詞,消費者通過搜索“西湖龍井”的關鍵詞能夠進入被告經營的網店頁面,繼而關注到店鋪內的相關商品,該行為屬于在商品宣傳展覽及銷售過程中使用商標用于區(qū)分商品來源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行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且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明顯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放c《商標法》屬于一般法和特別法關系,本案適用《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足以規(guī)制,則無須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擴張保護,故麗水中院對原告關于被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麗水中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另,麗水中院還受理了多起原告訴麗水地區(qū)茶葉經營者侵害案涉商標權案件,經麗水中院主持各方均達成和解。
4
麗水田野果業(yè)專業(yè)合作社與蓮都區(qū)
某水果店、李某、馮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公司負責人未經公司允許將公司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商標“草摩家”作為其個人技術股份與他人合伙經營,雖然商標權人未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且經過前述合伙人的精心經營,該注冊商標的經濟價值得到顯著提升、商標美譽度大幅提高,但其在合伙經營中未經公司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仍然構成侵權。
【案例索引】
(2019)浙11民初39號
【基本案情】
“草摩家”是麗水本土水果行業(yè)比較知名的品牌。原告麗水田野果業(yè)專業(yè)合作社于2016年3月14日獲準注冊該商標。2016年3月1日,原告公司負責人李某與被告馮某簽訂《合伙經營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李某以“草摩家”注冊商標使用權作為出資方式之一,以開設水果店的方式進行合伙經營,并在經營場所的招牌上、包裝袋上標注“草摩家”標識。原告認為被告蓮都區(qū)某水果店未經原告授權許可使用“草摩家”商標,屬于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被告李某、馮某作為合伙人和實際經營人,且系實際收益分配所得者、享有者,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李某作為原告麗水田野果業(yè)專業(yè)合作社的時任理事長,在未依法獲得合作社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以案涉“草摩家”注冊商標使用權作為其個人出資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權益,被告馮某關于其系與原告合伙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麗水田野果業(yè)專業(yè)合作社作為“草摩家”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合伙經營的水果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案涉“草摩家”注冊商標,已經構成對原告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關于賠償數額,鑒于原告未實際使用“草摩家”注冊商標,“草摩家”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是李某與馮某合伙經營過程中積累而得,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可酌情減少賠償數額。
5
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訴本地多家數碼通訊器材經營者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件
入選理由
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訴本地多家數碼通訊器材經營者侵害商標權糾紛,涉及蓮都區(qū)多家數碼通訊器材經營者。該批案件均涉及被告已因侵權被市監(jiān)局行政處罰后,原告又以民事訴訟向被告提起侵權賠償的情形,部分被告賠償能力較弱、抵觸情緒較大,該行業(yè)經營者關注度較高。麗水中院在審查行政處罰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對侵權事實清楚的案件,向各被告進行了釋法說明,通過解釋讓當事人知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經過行政處罰后,權利人仍有權主張民事賠償,最終積極促成各方達成調解,化解糾紛矛盾。麗水中院也通過該批案件提醒數碼通訊器材經營者,應提高知識產權權利意識,經營中避免只顧追逐經濟利益而無視知識產權的行為,要學會對搭便車、傍名牌的行為說“不”。
【案例索引】
(2018)浙11民初139-140號
(2019)浙11民初11號
(2019)浙11民初64號
【基本案情】
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系“VIVO”商標權人;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系“OPPO”商標權人。原告發(fā)現(xiàn)各被告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數據線、電源適配器等多種配件產品,故認為各被告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該系列案件各被告因原告舉報,已經麗水市蓮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查處,針對原告又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的行為,各被告有較強的抵觸情緒。麗水中院受理此類案件后,發(fā)現(xiàn)被告經營店鋪均集中在蓮都區(qū),其中多家又集中在某數碼通訊器材街,為化解矛盾,遂采用上門送達的方式,在送達中從思想上向各被告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規(guī)定,對知識產權民事賠償與行政處罰的關系向各被告作出釋明,同時對店鋪可能涉及侵權風險的商品幫助各被告進行排查,并對周邊同類數碼通訊器材經營者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宣傳。最終,除了一家經營者選擇判決外,其他多家經營者均與原告達成和解協(xié)議。
6
蘇州紐威閥門股份有限公司訴麗水尚威機械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企業(yè)在登記注冊企業(yè)名稱時,應合理避讓他人已有的合法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字號權等,不得故意攀附同行經營者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本案中,被告將同行業(yè)中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原告的商標及字號作為自己企業(yè)字號進行登記注冊,易引人誤認為其與原告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使消費者對被告的商品來源發(fā)生混淆,也損害原告公司的市場競爭利益,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有違誠信經營的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麗水中院提醒各經營者,在對經營的企業(yè)申請企業(yè)名稱登記時,客觀上應進行必要的檢索、審查,主觀上要避免攀附他人企業(yè)知名度,以誠信作為企業(yè)經營之根本,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yōu)勢。
【案例索引】
一審: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11民初76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297號
【基本案情】
蘇州紐威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紐威公司)2006年4月28日獲準注冊 “紐威”商標,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6類:管道的金屬復式接頭、金屬閥門(非機器零件)等。該注冊商標于2015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原名浙江鋼城標準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更名為云和縣紐威精密閥門制造有限公司,后變更為現(xiàn)名稱麗水尚威機械有限公司。蘇州紐威公司認為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以“紐威”作為字號登記注冊并使用,不但是對原告“紐威”知名商標的非法使用,也是對原告享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yè)字號的非法使用,故訴請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蘇州紐威公司企業(yè)名稱權,停止使用“紐威”作為企業(yè)字號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紐威”系蘇州紐威公司持續(xù)使用的企業(yè)字號,亦是蘇州紐威公司的注冊商標,且“紐威”為臆造詞,顯著性和可識別性強,在麗水尚威公司將公司名稱變更為云和縣紐威精密閥門制造有限公司時,“紐威”作為蘇州紐威公司的商標和字號,已經在閥門行業(yè)形成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紐威”二字在閥門行業(yè)已經與蘇州紐威公司形成特定對應關系,為閥門產品的消費者所熟知。麗水尚威公司在2012年6月12日變更企業(yè)名稱時將“紐威”二字作為企業(yè)字號進行注冊并使用,顯然具有攀附蘇州紐威公司的知名度及市場影響力的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客觀上會導致消費者對兩者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對蘇州紐威公司的商標和字號的識別功能產生實際損害,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麗水中院判決酌定麗水尚威公司賠償。
一審宣判后,麗水尚威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紐威”不僅為蘇州紐威公司的注冊商標,同時“紐威”作為蘇州紐威公司字號在閥門行業(yè)已取得較高知名度,與蘇州紐威公司形成特定對應關系,為閥門產品的消費者所熟知,依法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麗水尚威公司將其企業(yè)名稱更改為云和縣紐威精密閥門制造有限公司,名稱中不僅包括可識別性強的臆造詞“紐威”字號,且表明為“閥門”行業(yè),其經營范圍亦為閥門、閥門配件等生產、銷售,與蘇州紐威公司產品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兩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麗水尚威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將“紐威”二字作為企業(yè)字號進行注冊并使用,顯然具有攀附蘇州紐威公司的知名度及市場影響力的故意,易引人誤認為與蘇州紐威公司存在特定聯(lián)系,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損害蘇州紐威公司依托“紐威”字號知名度所取得的市場競爭利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
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訴
縉云縣老百姓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及
其8家分公司門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
競爭糾紛系列案件
入選理由
老百姓大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訴縉云縣老百姓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及其8家分公司門店侵害其“老百姓”商標權糾紛。麗水中院收到案件后,一方面委派特邀調解員化解糾紛,另一方面,因該批案涉及“老百姓”商標,考慮到全市尚有多家藥品經營者以“老百姓大藥房”作為門店招牌,可能涉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遂向麗水市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送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加強行政監(jiān)管,加強知識產權法治宣傳力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動機制,加強藥品行業(yè)商標權保護和規(guī)范企業(yè)名稱使用,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同時,麗水中院也提醒麗水地區(qū)內所有“老百姓”字號藥品經營企業(yè)進行自查,及時自糾,并提高企業(yè)的商標權意識,規(guī)范使用字號以免造成侵權。
【案例索引】
(2019)浙11民初69-77號
【基本案情】
原告為“老百姓”、“老百姓大藥房 LBX PHARMACY”兩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商標注冊號分別為3579889號
、11994995號。原告經過多年的大力投入和誠信運營,“老百姓”已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的經營場所門頭處含有“老百姓”字樣,故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原告“老百姓”注冊商標突出使用在其提供的推銷服務上,客觀上導致相關公眾對于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和誤認,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起訴至法院后,經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訴前調解,麗水中院遂將案件委派本院知識產權特邀調解員組織調解。調解員通過“線上+線下”模式開展調解工作,耐心引導,使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形成清楚判斷,并自愿通過訴前調解方式減少自己的損失,原告也表示對被告在本案協(xié)商處理中的誠懇態(tài)度和舉措表示認可,最終雙方通過“浙江ODR”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麗水中院審查后出具民事調解書。
另,基于本案處理中發(fā)現(xiàn)的藥品行業(yè)經營情況,麗水中院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麗水市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出建議,該局采納了麗水中院司法建議,研究并制定措施予以落實。
8
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訴麗水多家KTV經營者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件
入選理由
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燦星公司)起訴麗水多家KTV經營者侵害其原創(chuàng)音樂節(jié)目《中國好歌曲》、《中國新歌聲》的復制權、放映權,該批案件涉及麗水市的量販歌廳、娛樂會所、酒吧等十六家經營者,數量較多、社會影響較大、行業(yè)關注度高。KTV著作權近年來一般是通過權利人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相關權利,故麗水中院之前受理的涉侵權糾紛案件訴訟提起主體大多為音著協(xié)、音集協(xié)等集體管理組織。但目前有部分未參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音樂詞曲作者、音像制作者及其授權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開始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著作權。該批案件中,原告作為音像作品制作者,享有案涉作品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但在認定侵權酌定賠償數額時,法院應綜合考慮,把KTV經營者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是否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許可使用關系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于已經獲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的KTV經營者,鑒于其主觀過錯程度較低,可以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該批案件的判決為KTV行業(yè)經營者在經營中樹立合法使用作品的意識作出引導,有利于麗水地區(qū)KTV行業(yè)良好秩序的建立。
【案例索引】
一審: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11民初87-102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民終1450-1464、1466號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燦星公司打造了原創(chuàng)音樂節(jié)目《中國好歌曲》和《中國新歌聲》。節(jié)目由眾多演藝界巨星、資深藝人擔任導師,對文字腳本、分鏡頭劇本均進行了精心的設計,經過鏡頭切換、畫面選擇、后期剪輯等完成?,F(xiàn)各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費,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營業(yè)場所的點唱機中收錄原告的上述作品供公眾點播,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放映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原告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一、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中國好歌曲》和《中國新歌聲》均由多期節(jié)目組合而成,每一期的內容不僅包括歌手在舞臺上演唱歌曲,還包括導師聽歌時的表現(xiàn)、導師與歌手見面的形式、導師與歌手的交流、現(xiàn)場燈光與音樂的配合、樂隊的演奏等內容,將歌手的表演、畫面、音樂等元素融合為一個整體形成完整的表達,反映了制作者的構思,體現(xiàn)了制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達到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應認定每期節(jié)目均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創(chuàng)作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原告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二、各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場所的點播系統(tǒng)中收錄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供消費者點播。部分被告辯稱其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簽訂了著作權許可合同并繳納了版權使用費,主觀上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此,麗水中院認為,被告作為KTV經營者應當知道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并未實現(xiàn)對所有音像作品的集體管理,本案所涉的音像作品即未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管理,故被告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就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上海燦星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關于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問題,本案中,由于上海燦星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本案根據上海燦星公司選擇適用法定賠償。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把KTV經營者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是否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許可使用關系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于已經獲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的KTV經營者,鑒于其主觀過錯程度較低,可以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同時考量到麗水市當地經濟文化發(fā)展狀況、上海燦星公司同時提起了多起訴訟,維權合理費用應予分攤等因素。故麗水中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圍內,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