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晉中中院對違法行為人張某濫用訴訟權利、擾亂法庭秩序、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提請司法制裁,給予張某司法拘留十日的處罰,并由司法警察移交拘留所執(zhí)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guī)定》,并把我省法院確定為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請權的先期試點以來,成功辦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請司法拘留案件。
01
案情回顧
7月21日上午10時許,當事人張某在晉中中院參加一起民事案件庭審。在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后,張某濫用訴訟權利,以申請回避為由多次妨害法庭正常開庭,并持手機對庭審現(xiàn)場進行拍照,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在審判長要求其刪除照片后,拒不刪除相關照片,并阻礙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導致庭審中斷。
02
處理結果
事件發(fā)生后,晉中中院辦案司法警察查看了現(xiàn)場錄音錄像,聽取旁聽人員和審判人員的證人證言,依法對張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進一步確定張某的違法事實。司法警察支隊決定以“司懲”案件提請晉中中院予以司法制裁。綜合張某違法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法院認為:張某未經(jīng)準許對庭審現(xiàn)場進行錄音錄像,拒不服從審判長的指令,并阻礙司法警察依法履職,其行為已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決定對張某司法拘留十日,并移交拘留所執(zhí)行。
03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span>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處理:(一)未經(jīng)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guī)定》第三條:“對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和在人民法院內(nèi)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帶離等強制手段,根據(jù)需要進行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j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據(jù)需要協(xié)助公安機關進行先期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jù),及時移送公安機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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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官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捍衛(wèi)者,肩負神圣法治使命,司法權威不容侵犯。然而,總有一些人藐視國家法律、無視法庭紀律、破壞庭審秩序,嚴重危害司法安全,擾亂司法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甚至給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威脅和損害。為促進司法警察依法履職、保障訴訟安全,2020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明確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權,對司法警察嚴格規(guī)范履職、公正文明執(zhí)法,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執(zhí)行工作安全,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兑?guī)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在我省轄區(qū)所有法院先行試點,試點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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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本案是《規(guī)定》試行后,我省法院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請權的第一案。行為人張某擾亂法庭秩序,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破壞法庭審理活動正常進行,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帶來了威脅和損害。該案辦理過程中,晉中中院司法警察依法收集固定證據(jù),充分進行現(xiàn)場調(diào)查,制作詢問筆錄,依法行使司法制裁提請權。整個過程證據(jù)收集合法、處罰程序規(guī)范、執(zhí)法銜接到位、制裁效果良好,為先期試點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經(jīng)驗。
對行為人張某的司法制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依法履職行為,保障了審判執(zhí)行工作安全,維護了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同時教育引導廣大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自覺維護法庭秩序,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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