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法院 合同糾紛 欺詐 誠實信用原則
牛肉的營養(yǎng)價值非常豐富,以牛肉為食材的餐飲也頗受消費者青睞。然而有些商家為追求更大的利潤往往在牛肉原料上做文章,以次充好甚至用其他肉類冒充牛肉來欺騙消費者。近日,裕華法院就審理一起將鴨肉“化妝”成牛肉的合同糾紛案件。
據(jù)原告尚某稱其在瀏覽網(wǎng)頁時被被告郝某、梁某發(fā)布的一則快餐店轉讓消息所吸引,該消息稱快餐店位于萬達商圈,面積不大但生意火爆,每天營業(yè)額在5000到8000元左右。尚某很是心動,隨后與被告郝某取得聯(lián)系,并詢問轉讓相關情況。在具體溝通轉讓細節(jié)時被告郝某向原告承諾不僅會提供品牌,而且還會提供相應加工設備、烹飪技術以及牛肉制品貨源。原告尚某說正是看中二被告所說的“烹飪技術”、物美價廉的牛肉進貨渠道才下決心與被告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于2019年4月分兩次將轉讓費287000元打至被告郝某銀行卡中。
但接手快餐店后原告尚某才發(fā)現(xiàn),二被告所謂的“烹飪技術”和牛肉進貨渠道竟是隱蔽在一處民宅里通過添加腌制調料將鴨肉“加工”成牛肉,再拿到快餐店進行烹飪售賣。這時二被告才不得不向尚某吐露實情,所謂的牛排不過是鴨肉加工而成。原告尚某認為二被告通過欺詐的手段隱瞞快餐店實際運營情況,并且在原告反復詢問其有關牛肉進貨渠道等相關事宜時仍故意欺詐,直至收到轉讓費才告知原告實情。故原告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還轉讓費287000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負責該案的裕華法院張聰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原、被告在簽訂合同前的洽談過程中,原告曾詢問被告牛肉是否有自己的貨源能買到便宜的,被告答復有固定的供貨商,利潤空間會比較大。但在原告支付完畢轉讓款,雙方簽訂合同后,被告卻告知原告用鴨肉代替牛肉作為食材,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原告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店鋪轉讓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應返還基于轉讓協(xié)議取得的原告轉讓款287000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被告梁某、郝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雙方簽訂合同前,原告尚某詢問牛肉是否有自己的貨源能否買到便宜的牛肉,被告郝某、梁某告知原告尚某有固定的供貨商,利潤空間很大。其實則是以鴨肉在家中腌制替代牛肉,郝某、梁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故其雙方簽訂的合同可撤銷。以鴨肉冒充牛肉賣給消費者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第三人利益,是法律所不保護的。石家莊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繁榮發(fā)展,人民群眾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愈發(fā)頻繁。但所有的經(jīng)濟往來均應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之上。依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狈擅鞔_規(guī)定了保護因受到欺詐而利益受損一方的權益。更深層次來講,“欺詐”是指通過夸耀虛假事實,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被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為陷于錯誤認知并基于錯誤認知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梁某、郝某故意隱瞞用鴨肉加工牛肉的事實,不僅從道德上欺騙消費者應當受到譴責,從法律上也已經(jīng)構成對消費者以及本案原告的雙重欺詐,故其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在經(jīng)濟往來中,誠信是生產(chǎn)經(jīng)營立足的基礎,再高明的欺騙手法,終有暴露的時候。將鴨肉做成牛肉,看似聰明實則是“掛著牛頭賣鴨肉”,愚蠢至極,如果所調添加的調料中含有害物質,造成嚴重后果,還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來源: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 朱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