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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金玫獎”獲獎文書展示——多次碰撞致傷交通事故案件因果關系的認定及鑒定意見的審查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47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在多次碰撞致傷的混合類交通事故案件中,審理難點在于如何認定傷者的爭議傷情與各次碰撞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其中亦涉及對鑒定意見的審查。本篇文書邏輯清晰、因果關系分析認定清楚,通過向鑒定機構明晰鑒定目的,更好地實現(xiàn)通過鑒定程序厘清案件爭議事實的制度價值。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海民初字第39449號


原告:霍某。

被告:顏某。

被告:盧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霍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5125.92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120981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按照30%的責任比例即74144.92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仍有不足的,由顏某、盧某承擔;原告的損失情況為:醫(yī)療費41891.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6294.3元、護理費16000元、鑒定費3019.43元、殘疾賠償金2496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誤工費232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337元、交通費2183.5元、財產(chǎn)損失費981元,以上損失共計368130.74元);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3日11時,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廂黃旗東路柳浪家園北里門口,原告騎無牌照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顏某駕駛盧某名下的XX號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原告行駛中向左倒地,被告趕到,其車輪胎與原告接觸,造成原告受傷,事故經(jīng)交通隊認定原告承擔主要責任,顏某承擔次要責任。事發(fā)時顏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三處X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shù)20%。綜上,此次事故不僅給原告身體造成極大傷害,同時也給原告及其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保險公司辯稱,顏某所駕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但我公司不同意霍某的訴訟請求,因為霍某的傷情與我公司承保車輛的事故無關,事故認定書記載霍某先向左側自行倒地,根據(jù)鑒定意見,霍某的傷都是其自己摔的,不是雙方之間的事故造成的,故請求法院駁回霍某的訴訟請求。


顏某在簡易程序中辯稱,事發(fā)時霍某已經(jīng)自行倒地,然后我駕車從那里經(jīng)過,看到霍某倒在地上,也沒有血,我本來以為是碰瓷的,就趕緊報警了。在事故發(fā)生的整個過程中,我所駕車輛并未與霍某所駕車輛發(fā)生任何接觸,是霍某駕駛中自行倒地的,此事實已被交警再三確認。事發(fā)當日上午,現(xiàn)場交警根據(jù)事發(fā)現(xiàn)場的道路痕跡、車輛痕跡、現(xiàn)場目擊證人證詞等,當場判定霍某自行倒地受傷,我無責任,隨后999到達,霍某被送往醫(yī)院,交警告知我可以自行離開。下午15時左右,我接到交警電話,說霍某的同事對現(xiàn)場判定有異議,所以通知我去溫泉交通大隊再次做責任判定。交警通過對雙方車輛的比對,再綜合現(xiàn)場圖片分析,發(fā)現(xiàn)兩車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發(fā)生接觸,依然判定霍某自行倒地。唯一不同的是,自稱原告同事帶來的據(jù)稱是原告事故時穿的衣服,在褲子的左褲腿處有一小處輪胎胎印,交警經(jīng)過卡尺比對,可能與我車胎印較為吻合,但沒有技術進行100%確定,其他衣服都沒有任何車胎痕跡。當時交警給的意見是,不好判定他自行倒地后,我的車輪胎是否與其左腿有接觸,出于車強人弱的原則,建議判定霍某主責,我次責。當時我因著急處理完此事回公司有事,且出于人道主義關懷,倉促接受了交警判定。我認為霍某的所有傷情都與我們雙方之間的接觸無關。


盧某在簡易程序中辯稱,我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其他意見與顏某一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5年4月23日11時,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廂黃旗東路柳浪家園北里門口,霍某駕駛無號牌電動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顏某駕駛盧某名下的XX號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雙方發(fā)生事故。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記載:“A(霍某)行駛中向左倒地,B(顏某)車趕到,其車輪胎與A相接觸。A倒地、與B接觸,造成A損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霍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顏某未確保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發(fā)后,霍某于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5月19日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共計26天,出院診斷:1、左側第3-8肋骨骨折,2、骨盆骨折:左側恥骨上支及坐骨骨折累及左側恥骨聯(lián)合關節(jié)面,3、左側鎖骨骨折,4、雙側胸腔積液,5、雙肺挫傷,6、胸4椎體壓縮骨折,7、腦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8、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9、左外踝骨折,10、右側第6肋骨骨折,11、Ⅱ型糖尿病,出院醫(yī)囑:全休一個月,一個月后復查,不適隨診,禁止過早負重,左側鎖骨骨折建議手術治療,住院期間陪護一人。


審理中,雙方雖對上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及所載內(nèi)容未持異議,但對雙方之間的具體接觸部位,以及霍某的傷情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爭議。在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法庭詢問雙方接觸部位,霍某陳述稱:“我騎車先倒地了,后來的事我都不知道了。我認為所有的傷情都與顏某有關?!保伳酬愂龇Q:“是原告先倒地,我的車從那里經(jīng)過,看到原告倒在地上,我認為我沒有跟原告發(fā)生接觸,交警勘察完現(xiàn)場后也讓我走了,當天下午交警又打電話讓我去交通隊,說我車的輪胎與原告同事拿來的褲子有接觸,褲子上有輪胎印。我認為我的車輛只是與原告的大腿接觸,但是原告的所有傷情都與我們雙方之間的接觸無關。”盧某、保險公司的意見與顏某一致。


在簡易程序審理中,顏某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兩張及光盤一張,用于證明事故現(xiàn)場及事故后的責任認定過程。其中一張照片顯示了男式深色長褲一條,褲子上有塵土痕跡,交警的現(xiàn)場勘查比例尺放置于左褲腿上的大腿中部位置,褲子上未見血跡。另一張照片顯示了涉案摩托車與涉案小客車的停止位置,其中摩托車向左側倒地,路面遺留有較明顯的劃痕,劃痕約數(shù)米長,小客車停在摩托車左前方的位置,照片中顯示交警已趕到事故現(xiàn)場。光盤中的主要內(nèi)容為:1、視頻錄像中顯示:在事故現(xiàn)場處置的交警持對講機陳述“車主自己倒的,沒跟車撞,車上確實沒啥痕跡,沒有刮痕,啥也沒有……我再問幾個路人吧,有幾個路人還沒走呢……”。2、音頻的主要內(nèi)容為:“(00:16 男聲):這事兒啊,現(xiàn)場我也沒出,我也沒去,我們民警呢直接給去的現(xiàn)場,聽了你們雙方怎么說的,可能給快處了,然后下午人家單位找咱們來啦,傷者呢是四根肋骨骨折,然后骨盆有一個地方骨折,身上多處軟組織損傷,民警看了看現(xiàn)場,勘查了倆車,聽了聽當事人所說的話,給我的感覺呀,人家也看了,這車應該確實沒有車體的接觸,是吧,這咱們說實話,為什么呢,咱拿這說吧,你看這車最突出的部位是閘把兒,你怎么都,它都是超出大概有四厘米,無論怎么接觸,他這個車把兒與車體是第一接觸點,對吧,因為你這車把本身超出了還得十四五個呢,它不可能車身去接觸,你的后側呢也沒有撞痕,這倆車呢,肯定,即便是同方向,它不可能,就撞你尾巴啦,撞出去啦,是吧,它這也沒有印兒,什么也看不出來,這兩個是沒問題的。有一個問題在哪啊,你看他這個褲子,這傷者的褲子呢,這個地方有胎紋,看見了嗎,這個是胎的胎肩,這是胎肩,胎肩有縫隙,這是那個胎紋,姑娘看得見嗎,是吧,……(07:14 女聲):我是真不知道我的輪怎么跟他挨著的,因為。(男聲):首先咱們說褲子上有胎紋的事兒你不否定,是吧。(女聲):就是胎紋已經(jīng)確定了是跟我那個吻合嗎?(男聲):應該是的,寬度是兩個,間隙是0.5,但是這個它不是特別的精準,你知道為什么嗎,因為褲子在輾軋過程中,它會有收縮有膨脹,你碾軋的時候它是膨脹的,等胎起的時候它就是收縮的,所以它的距離往往會有點小小誤差,但是大致它的紋理是一致的,你去哪出,它也是一個可形成,也就是說在事故發(fā)生的過程的瞬間,你從他邊兒上通過了,他的這個胎紋與你的那個基本上可形成,……,然后綜合意見分析,他倒地與你無關,但是你的輪兒與他的身體是接觸了的,是這意思吧,但是接觸了咱有一個事兒說不清了在哪啊,我是接觸了你了,你的肋骨折了是我造成的嗎?是吧,這是第一個。說我接觸你的腿和胯部這兒了,說造成你骨盆骨折了有可能,是這意思吧,說造成你肋骨骨折了,這事兒不敢肯定,因為你是上肢,是這意思吧,……(33:57 男聲)然后呢我這是這么給你寫的,都由南向北行駛對吧,A行駛過程中向左倒地,沒問題是吧,B車趕到,其車輪胎與A相接觸,是吧,然后呢,A倒地、與B接觸,造成A受傷。我不確定全是你的事兒了,是這意思吧,沒準兒他摔的過程中,已經(jīng)形成傷了,但是你跟他有一個接觸,沒準兒是造成這兒傷了,或造成那兒傷了,或者沒傷,這東西不好去確定啦,咱就不搞的太復雜啦?!鳖伳撤Q該音頻錄音是2015年4月23日下午在溫泉交通大隊對交警判定責任過程的錄音。經(jīng)質證,霍某對顏某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分配:由霍某舉證證明其“1、左側第3-8肋骨骨折,3、左側鎖骨骨折,4、雙側胸腔積液,5、雙肺挫傷,6、胸4椎體壓縮骨折,7、腦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8、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9、左外踝骨折,10、右側第6肋骨骨折,11、Ⅱ型糖尿病”傷情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由顏某、盧某、保險公司舉證證明霍某的“2、骨盆骨折:左側恥骨上支及坐骨骨折累及左側恥骨聯(lián)合關節(jié)面”傷情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經(jīng)向雙方當事人釋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及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方霍某明確表示不申請相關鑒定;被告方由保險公司申請對霍某骨盆骨折傷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后為積極查明案情,厘清雙方爭議,本院向保險公司釋明,保險公司同意申請對霍某的全部傷情與此次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


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6年3月9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霍某的左側第3-8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左側恥骨上支及坐骨骨折累及左側恥骨聯(lián)合關節(jié)面、左側鎖骨骨折、腦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胸4椎體壓縮骨折、雙側胸腔積液、雙肺挫傷、左外踝骨折、右側第6肋骨骨折與2015年4月23日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可考慮100%;其Ⅱ型糖尿病系自身疾病,與2015年4月23日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為0。該鑒定意見書的分析說明部分記載有:“被鑒定人霍某于2015年4月23日受傷,受傷后住院治療,明確所受損傷為:左側第3-8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左側恥骨上支及坐骨骨折累及左側恥骨聯(lián)合關節(jié)面、左側鎖骨骨折;左外踝骨折;腦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胸4椎體壓縮骨折;雙側胸腔積液;雙肺挫傷;右側第6肋骨骨折?;裟车膿p傷表現(xiàn)為多發(fā)性、復合性、形態(tài)復雜、類型多樣,符合交通損傷的特點。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為交通事故,記錄事故事實,并給予責任認定。故此,分析認為:上述傷情與2015年4月23日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3700元。


經(jīng)審查,本院發(fā)現(xiàn)該鑒定意見未對“2015年4月23日交通事故”的具體形態(tài)進行區(qū)分。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及本案爭議焦點,2015年4月23日的交通事故應當區(qū)分為兩個階段:一是霍某單方倒地的事故(以下簡稱單方倒地事故);二是顏某駕車趕到,其車輪胎與霍某相接觸的事故(以下簡稱雙方接觸事故)。單方交通事故亦可形成交通事故傷害,而上述鑒定意見著重分析了霍某的傷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外傷型交通損傷的特點,但未進一步區(qū)分訴爭傷情究竟是屬于霍某的單方倒地事故所致,還是屬于雙方接觸事故所致。故,本院向鑒定機構出具了要求補充鑒定的函。


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出具了《關于霍某鑒定案件的補充意見》,補充鑒定意見為:本次事故造成霍某的傷情為:1、左側第3-8肋骨骨折,2、骨盆骨折:左側恥骨上支及坐骨骨折累及左側恥骨聯(lián)合關節(jié)面,3、左側鎖骨骨折,4、腦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5、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6、胸4椎體壓縮骨折,7、雙側胸腔積液,雙肺挫傷,8、左外踝骨折,9、右側第6肋骨骨折。由于法院認定的事實為“顏某所駕車輛的車輪胎與霍某的左下肢(大腿部位)相接觸”,顏某所駕車輛的車輪胎與霍某的上述傷情部位均不是對應接觸部位,故此,霍某的上述傷情不是“顏某車輛輪胎與霍某左下肢(大腿部位)相接觸”造成,參與度為0。此為最終意見,特此說明。經(jīng)質證,霍某認可原鑒定意見,不認可該補充意見,認為雙方之間的接觸部位不僅僅是“左下肢”,上身也有接觸。顏某、盧某未到庭發(fā)表質證意見。保險公司認可該補充意見。


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霍某于庭審中當庭向本院出示了軍綠色背包一個,稱系其事發(fā)時背的包,用于證明事發(fā)時顏某所駕車輛從其背包上輾軋過去。經(jīng)審查,該背包上未見血跡,背包的部分位置略有破損。經(jīng)質證,保險公司不認可該份證據(jù)的證明目的,認為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記載霍某背包損壞。經(jīng)法庭詢問,霍某稱事發(fā)后未向交警出示過該背包,是幾個月之后才想起來背包與事故有關。


另查明:霍某已自行支付醫(yī)療費41891.51元、輔助器具費2337元?;裟持鲝垹I養(yǎng)費,向本院提交了購買奶粉、排骨、雞蛋、牛肉等食品費票據(jù)?;裟持鲝堊o理費,向本院提交了住院期間26天的護理費發(fā)票,金額共計5200元;霍某稱出院后由妻子護理90天,未向本院提交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證明。


霍某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8月31日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霍某7根肋骨骨折符合X級傷殘,骨盆畸形愈合符合X級傷殘,左上肢功能部分障礙符合X級傷殘。累計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20%?;裟持Ц惰b定費3019.43元?;裟诚稻用駪艨?,其戶口本記載的服務處所及職業(yè)為遼寧公路水泥廠干部。


霍某主張誤工費,向本院提交了XX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出具的證明,主要內(nèi)容為:現(xiàn)證明霍某于2014年1月10日起一直在我單位工作,任項目經(jīng)理職務,其月工資為5800元,2015年4月23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治愈其所受傷害,向我單位請假140日,病假期間,我單位已扣發(fā)其工資23200元?;裟澄聪虮驹禾峤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霍某主張交通費,稱系來京復查、做鑒定以及家人來京護理發(fā)生,向本院提交了其本人及多名親屬的火車票、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發(fā)票、出租車發(fā)票。


霍某主張財產(chǎn)損失費,稱系衣服和鞋子的損失,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5月31日發(fā)生的購買發(fā)票,其中衣服366元、褲子296元、鞋319元,共計981元。


顏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顏某、盧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部分庭審,視為其放棄了相應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各方對顏某所駕車輛事發(fā)時的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顏某所駕車輛與霍某之間的具體接觸部位;二、霍某的傷情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本院分別評述如下:


一、關于顏某所駕車輛與霍某之間的接觸部位。


首先,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認定,霍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駕駛無號牌電動兩輪摩托車行駛過程中,自行向左倒地,發(fā)生了單方倒地事故,后顏某駕車趕到,顏某所駕車輛的輪胎與霍某發(fā)生接觸。但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載明具體的接觸部位,根據(jù)顏某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認定:顏某所駕車輛未與霍某所駕車輛發(fā)生接觸,顏某所駕車輛上沒有刮痕或其他碰撞痕跡,在事故認定過程中僅有霍某褲子上的胎紋與顏某所駕車輛的車輪胎存在關聯(lián),而交警對褲子上胎紋的勘查比對位置位于左褲腿的大腿位置。其次,庭審中霍某雖向本院提交了軍綠色背包一個,但僅憑該背包的破損情況顯然無法證實該損害系因霍某的單方倒地事故所致還是因雙方接觸事故所致,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記載霍某存在背包損壞的事故后果,庭審中霍某亦表示事發(fā)后未向交警出示過該背包,在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霍某亦未向法庭出示過該背包,其第一次向法庭出示該背包是在鑒定補充意見出具后,本院認為該證據(jù)不足以證實事發(fā)時顏某所駕車輛與該背包存在接觸,更難以證實存在事發(fā)時顏某所駕車輛從該背包上輾軋過去的情況。綜上,本案中沒有證據(jù)顯示顏某所駕車輛與霍某的其他部位存在接觸,本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接觸部位為霍某的左下肢(大腿部位)。


二、關于霍某的傷情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


首先,根據(jù)雙方的接觸部位及日常生活經(jīng)驗,霍某的傷情中與雙方接觸事故關聯(lián)最緊密的是骨盆骨折傷情,因為左下肢大腿部位如果遭受嚴重擠壓或輾軋,有可能導致骨盆骨折,故本院最初根據(jù)該情況對舉證責任進行了適當分配。但需指出,骨盆骨折傷情多由高能外傷所致,交通事故外傷可形成骨盆骨折傷情,摩托車單方事故亦可形成骨盆骨折傷情?;裟车钠渌辖煌〒p傷特點的傷情亦屬此類情形。故僅憑霍某的損害后果難以判定其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本院釋明雙方進行了因果關系鑒定。


其次,對于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及鑒定補充意見。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義務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予以審查。本案中,經(jīng)審查鑒定機構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鑒定意見,發(fā)現(xiàn)該鑒定意見未能全面反映“2015年4月23日交通事故”的客觀情況,不能實現(xiàn)厘清雙方爭議焦點的目的,即該鑒定意見僅明確了Ⅱ型糖尿病與涉案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對其他損傷未能區(qū)分是屬于霍某的單方倒地事故所致,還是屬于雙方接觸事故所致。后本院向鑒定機構重申了案件爭議焦點及鑒定目的,鑒定機構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出具了補充意見,并明確“此為最終意見”,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該補充意見考量了“2015年4月23日交通事故”中“單方倒地事故”與“雙方接觸事故”的具體情況,更加全面客觀地反映了事故形態(tài),故本院對該補充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根據(jù)該補充意見,霍某的“1、左側第3-8肋骨骨折,2、骨盆骨折:左側恥骨上支及坐骨骨折累及左側恥骨聯(lián)合關節(jié)面,3、左側鎖骨骨折,4、腦外傷后神經(jīng)反應,5、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6、胸4椎體壓縮骨折,7、雙側胸腔積液,雙肺挫傷,8、左外踝骨折,9、右側第6肋骨骨折”傷情不是“顏某車輛輪胎與霍某左下肢(大腿部位)相接觸”造成,參與度為0。


第三,根據(jù)上述鑒定意見,在雙方接觸部位為左下肢的情形下,霍某的骨盆骨折傷情亦與雙方接觸事故無關。結合霍某單方倒地事故的地面劃痕、霍某各部位的傷情損害程度以及雙方之間的接觸痕跡等具體情況,本院認為,霍某單方倒地事故的嚴重程度相較于雙方接觸事故而言,明顯更重,故而其因單方倒地事故致傷的蓋然性明顯更高。


綜上,本院認為霍某的傷情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對霍某主張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本院均不予支持。但考慮到顏某所駕車輛的輪胎與霍某的褲子有接觸,故對霍某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費中的褲子損失,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對財產(chǎn)損失費中的衣服及鞋子損失,亦無證據(jù)證明與雙方接觸事故之間的關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核實,霍某的損失為:褲子損失費200元。因該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故本案不涉及顏某、盧某的賠償問題。顏某、盧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霍某褲子損失費二百元;


二、駁回霍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三千七百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負擔,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四千二百零三元,由霍某負擔四千一百九十八元,已交納一千八百七十九元,剩余二千三百一十九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負擔五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游曉飛

人 民 陪 審 員   李   釗

人 民 陪 審 員   鄭東濤

二〇一八年   十二月   七日

書   記   員   王梓霖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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