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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與效率齊飛: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改革之路徑探析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5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公正與效率齊飛: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改革之路徑探析

          —以一裁一審模式為切入點



論文提要:


近年來各地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數(shù)量日益攀升,案件體量驚人。再加上我國現(xiàn)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固有的程序繁雜、期限冗長等弊端,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消耗著大量司法資源。為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機制進行有效改革已迫在眉睫。在眾多改革方案中,無論是“只裁不審”模式、“只審不裁”模式,亦或是“或裁或審”模式均具有難以彌補的缺陷,唯“一裁一審”模式最符合我國國情。然而,若簡單去除二審程序,原二審法院發(fā)揮的權利救濟、統(tǒng)一裁判尺度等功能將空缺,以降低個案公正為代價提高效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此文章從仲裁、訴訟及裁審銜接等三維度視角著手,借助智慧法院建設,以搭建“勞動爭議處理E平臺”為助力,構建公正與效率兼?zhèn)淝疫_到“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主要創(chuàng)新觀點:


1.研究方法上,采用數(shù)據(jù)分析、表格、圖表相結合的實證研究方法,分析現(xiàn)實存在的問題;通過對比勞動爭議不同處理模式之間的優(yōu)勢與短板,確定最優(yōu)處理模式。


2.研究結論上,在對比不同模式優(yōu)劣的基礎上,論述選擇一裁一審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以公正和效率為標尺,從仲裁、訴訟、裁審銜接、科技助力等多維視角對一裁一審進行進一步完善。


以下正文:


一、現(xiàn)實沖突:現(xiàn)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取一裁二審與一裁終局相結合的模式處理勞動爭議,具有審級多、審限長等特點,與勞動爭議案件的性質不甚匹配,甚至出現(xiàn)與設置該制度初衷相違背的情況。本文以H市中院、G市中院司法實踐為樣本,檢視現(xiàn)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小爭議用大力氣


勞動爭議案件標的額較小,案件處理難度不大,但案件總量較大,適用比其他類型案件更復雜、審級更多的處理機制,無疑會浪費大量司法資源。一方面,從案件類型看,勞動爭議案件,或爭議標的額較小,或處理難度較低。如追索勞動報酬、高溫津貼等案件爭議標的額都相對較小,而社會保險待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案件雖爭議標的額較大,但處理難度相對不高。另一方面,從案件數(shù)量看,勞動爭議二審程序消耗的司法資源驚人。以G市中院為例,其每年受理的勞動爭議二審案件約四五千件,占二審民事案件總數(shù)20%左右(見表一)。


 

      

(二)保民生卻增訴累


“一裁二審”制度的設立初衷在于增加程序達到對勞動者權益救濟的多重保護。[[[] 曹陽:《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探析》,載《創(chuàng)新》,2017年第6期。]]然而,一方面,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受理費,本是為了降低勞動爭議訴訟成本,但卻忽略了訴訟費“防止濫訴”的門檻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為用人單位利用上訴程序延遲支付期限,以拖垮勞動者提供了可趁之機。如G市中院2017、2018年受理的用人單位上訴案件比勞動者上訴案件多一倍有余,但改判、發(fā)回、駁回起訴的比例卻只有勞動者上訴案件的一半(見表二)。另一方面,訴訟信息不對稱。用人單位可憑借其經濟優(yōu)勢,獲得更多信息和智力支持,在繁雜、冗長的程序中獲取更多利益。但勞動者基于經濟原因只能自己或者聘請律師多次參加訴訟,訴訟成本高,獲得救濟的周期長。


 


(三)急訴求遇慢郎中


大量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的訴求急需獲得支持,如要求用人單位發(fā)放拖欠的工資以作為生活費用,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以及時醫(yī)治傷病等。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者的訴求只能在走完一裁二審的全部程序后才獲得支持,然后再申請強制執(zhí)行,此時勞動者必然陷入無助窘境。為縮短案件處理周期,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國設置了一裁終局機制。但因一裁終局適用范圍有限,故一裁終局的案件數(shù)量很少,且若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服,一旦提起訴訟就要面臨冗長的訴訟程序;若勞動者不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旦仲裁裁決被撤銷,案件又進入訴訟階段,此時勞動者需要經歷周期更長的“仲裁→撤裁→訴訟→執(zhí)行”的過程才能獲得救濟,因此一裁終局制根本無法消除一裁二審制處理周期冗長的缺陷。


二、路徑辨析:一裁一審模式系較優(yōu)解


從世界范圍來看,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主要有四種:“先裁后審”模式;“只裁不審”模式;“只審不裁”模式;“裁審分離、各自終局”模式。其中,“先裁后審”模式又分為“一裁一審”模式和“一裁兩審”模式。[[[] 王全興、侯玲玲:《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模式的選擇》,載《中國勞動》2002年第4期。]]我們需權衡利弊,在上述四種處理模式中選擇最適合我國國情的一種。


(一)只裁不審模式


澳大利亞便是采用這種模式,實行強制仲裁和兩裁終局制,法院只審理因法律條款適用引起的爭議和強制執(zhí)行仲裁裁決。[[[] 勞動保障部赴澳大利亞考察團:《澳大利亞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介紹》,載《中國勞動》,2001年第1期。]]與澳大利亞不同,我國立法未規(guī)定兩裁終局,若貿然采用兩裁終局,則需耗費巨資增設仲裁機構、重構仲裁機制,可謂牽一發(fā)而動全身。故從我國現(xiàn)有國情考量,若采用只裁不審模式,自然是一裁終局,但其卻存在明顯缺陷。


1.獨立性不足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既非司法機關,也非行政機關,而是參公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往往附設于所在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 侯玲玲:《勞動爭議一裁終局制度的反思與改革》,載《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因此,具有很強的行政屬性,導致行政權干預的可能性較大,不利于仲裁員居中仲裁,正義的實現(xiàn)難以保障。[[[] 何永東:《淺議勞動爭議處理制度》,載《法制與經濟》,2011年第10期。]]這種行政機關主導勞動爭議仲裁的實踐,導致的直接問題就是勞動仲裁的獨立性不足。


2.權威性不強

雖然仲裁機構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采用與司法機關類似的回避、庭審辯論、調解、裁決方式,但它歸根到底不屬于司法機關,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無權采取先予執(zhí)行、財產保全、證據(jù)保全等強制措施,生效仲裁裁決也有賴于法院強制執(zhí)行。由于仲裁機構缺乏強制力,故其權威性亦不足。


3.監(jiān)督力不夠

孟德斯鳩曾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盵[[]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一裁終局意味著沒有上級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構的再審監(jiān)督,勞動仲裁缺乏有效的外部監(jiān)督。因此,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時必然更自由,同類案件在不同省、市、區(qū)(縣)之間很難有統(tǒng)一的處理結果,從而大大降低法律的權威性和可預見性。同時,剝奪了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


(二)只審不裁模式


1.作用不大

只審不裁模式簡單理解就是去掉了仲裁環(huán)節(jié)。表面上看似乎簡化了處理環(huán)節(jié),縮短了處理周期。但仲裁期限僅45天,而一審、二審程序在不延長審限的前提下共需9個月,相比之下,去掉仲裁以節(jié)省周期的作用微乎其微。而且由于去掉仲裁環(huán)節(jié),所有糾紛均由法院直接處理,在案多人少的司法大背景下,每個案件的訴訟處理周期可能會比當下更長。兩相抵消,案件的處理周期不會因為去掉仲裁環(huán)節(jié)而有所縮短。


2.功能不全

法院由審判員審理案件,無法通過選聘工會、員工代表、學者等人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在調解方面力量較為薄弱。當然,我們可以通過建設訴調對接方式,增強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調解力度,但這意味著,需要將案件移交訴調對接機構進行調解,且不論調解效果如何,調解需要消耗一定時間,這也就降低了去除仲裁前置程序的意義。


3.力量不足

隨著勞動爭議的多發(fā),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已讓各地法院焦頭爛額。若簡單去除仲裁前置程序,法院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量必然大幅上升。以G市為例,2017年受理勞動仲裁20114件,當事人不服仲裁起訴的案件僅有9728件,仲裁對勞動爭議糾紛的過濾作用顯而易見。同時,若沒有仲裁機構先行審查,每個案件都得從零開始,現(xiàn)有的司法資源根本無法勝任如此艱巨的任務。


(三)或裁或審模式


1.流量不可控

或裁或審提高效率的前提是仲裁和訴訟資源均得到有效利用。但因當事人具有選擇權,故很有可能出現(xiàn)一部分司法資源過度緊張,而另一部分司法資源被浪費的不合理現(xiàn)象?;谖覈鴩袢源嬖谠V訟偏好的心理,很可能發(fā)生“仲裁虛化”和“訴訟爆炸”。[[[] 王全興、侯玲玲:《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模式的選擇》,載《中國勞動》2002年第8期。]]因此,或裁或審在形式上拓寬了糾紛解決通道,減少了糾紛處理環(huán)節(jié),但實際上卻延長了部分個案的審理期限。[[[] 段曉軍:《新民訴法實施后對勞動爭議實務與處理機制的思考》,載《河套學院學報》,2015年第4期。]]


2.系列案惆悵

實踐中經常遇到用人單位與眾多勞動者同時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同時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情況,現(xiàn)有模式下,裁審機構只需制作一個文書模板進行批量套版即可。但若采用或裁或審模式,則可能出現(xiàn)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部分勞動者提起訴訟,仲裁機構和法院需分別處理,不僅降低了案件處理效率,而且可能出現(xiàn)類案不同判情形,進而造成大量信訪維穩(wěn)隱患。


(四)一裁一審模式


一裁一審模式是在現(xiàn)有處理模式基礎上去除二審程序,改革成本低,同時也可減少處理環(huán)節(jié)、縮短處理周期。在不計算當事人上訴后案件的移送時間,不考慮二審審限延長的情況下,處理周期足足縮短了三個月。且因其由仲裁機構和法院共同處理糾紛,可兼具兩者之優(yōu)勢。


1.符合費用適應原則

當事人一旦選擇了將結果控制權交由第三方,則意味著裁判者不僅有義務作出正確的裁判結果,而且必須在合理時間內,以適宜的成本作出裁判。[[[] 傅郁林:《新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性合意機制》,載《比較法研究》2012年第5期。]]一裁一審模式可減少案件處理環(huán)節(jié),縮短處理周期,從而減少勞動者獲得賠償?shù)臅r限,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一定程度上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司法認可度。同時,亦可節(jié)省大量的司法資源以用于處理其他糾紛,以獲得更大效益。


2.具備仲裁處理糾紛優(yōu)勢

首先,仲裁程序相對簡便、快捷,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減少應對成本;其次,仲裁機構可聘任具有仲裁員資格的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律師等能夠熟練處理勞動糾紛或者具備豐富理論知識的人才作為兼職仲裁員,能更好開展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工作,妥善化解雙方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信春鷹:《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的說明》,載張世誠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頁。]]最后,仲裁程序能夠過濾大量糾紛,讓司法力量用在刀刃上,且即使部分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因仲裁機構已進行了先行處理,法院則只需進一步辨析,對錯誤進行糾正即可,工作量大大降低,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法院辦案壓力。


3.汲取訴訟處理糾紛精華

首先,立場上,法院居中裁判,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能力上,法院審判隊伍由受過高等教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具備豐富審判經驗的審判員組成;再次,制度上,法院嚴格遵守訴訟期限、辯論、回避、合議等民事訴訟制度;最后,權威上,法院是司法機關,具備強大的強制力,可實施先予執(zhí)行、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生效裁判文書可得到有效執(zhí)行。一言以蔽之,法院審判特性可以保證案件在程序、實體上的公正,提高人民的信服力,促進案結事了的真正實現(xiàn)。


三、木桶短板:一裁一審制的缺陷


“最好的解決辦法未必是最合適的”。[[[] 侯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響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68頁。]]誠然,如上文所述,“一裁一審”模式系目前我國進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改革的較優(yōu)解,但也存在諸多缺陷需要彌補。


(一)仲裁與訴訟脫節(jié)

首先,現(xiàn)有仲裁與訴訟程序是并列關系,而非遞進關系。兩種程序的疊加,過多的環(huán)節(jié)和漫長的程序,加大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增加了司法資源浪費;[[[] 陳彬:《論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重構》,載《現(xiàn)代法學》2005年第6期。]]其次,現(xiàn)有仲裁與訴訟程序不僅是并列關系,而且相互分離。兩種程序由性質不同、運作獨立的機構支撐,法院對仲裁機構缺乏有效監(jiān)督和指導,不能通過制定裁判指引或作出生效判決的方式對仲裁實踐進行統(tǒng)一,無法形成結構合理、運作有序的有機系統(tǒng);最后,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對部分案件無正當理由不立案、逾期不受理,此時,一裁一審實質上變成了一審終審,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一旦判決出現(xiàn)疏漏就無法挽回。綜上,由于仲裁和訴訟程序是并列且分離的關系,再加上部分案件中仲裁機構不作為,導致無法妥善處理好勞動爭議案件。


(二)類案同判有偏差

雖然仲裁機構和法院必須依法仲裁或審判,但由于法律法規(guī)具有滯后性和穩(wěn)定性,對現(xiàn)實生活中新出現(xiàn)的情況不可能預先規(guī)定,對細枝末節(jié)的問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允許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F(xiàn)行制度下勞動爭議二審判決均由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因此在同一市內有利于類案同判。但如果去除二審程序,基層法院各行其是,即使作出與其他基層法院不同的判決也不會遭到上級法院的改判,而基層法院橫向交流很可能因為看法不同而無法達成統(tǒng)一意見,如此同案不同判在同一個市里都無法確保,那么法律的權威性、判決的公信力從何談起?


(三)個案公正難保障

法律和體制如果非公正,那么無論它們多么有效,多么有條不紊,也必然會被改革和廢除。[[[] [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頁。]]習近平總書記說:“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99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彪m然多數(shù)勞動爭議案件屬于簡單案件,二審維持率也非常高,但不能否認確實存在案情復雜、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困難、一審判決出錯的案件。例如H市法院每年二審發(fā)回改判率約15%左右,若直接省去二審程序,勢必會影響這部分案件的公正保障。若以犧牲公正為代價而提高司法效率,那么效率的提高也無任何意義。我們不能因為這部分案件是少數(shù)就蠻橫的選擇無視,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們不可放棄的追求。因此,要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適用一裁一審制,就必須保證個案公正不會因此而降低。


四、“帕累托最優(yōu)”:公正與效率齊飛的一裁一審制


公正和效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體系的兩大價值目標,也是我國司法制度所應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 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53頁。]]顧此而失彼的訴訟機制改革是無奈的,在不使任何主體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至少一個主體境況變得更好才是我們所追求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改革的關鍵,在于改造一裁一審的組成結構以補齊短板,最終達到公正與效率齊飛的“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    []帕累托最優(yōu)(Pareto Optimality),也稱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指資源配置的一種理想狀態(tài),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tài)到另一種狀態(tài)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帕累托最優(yōu)狀態(tài)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進的余地;換句話說,帕累托改進是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的路徑和方法。 帕累托最優(yōu)是公平與效率的"理想王國"。

]]


(一)仲裁之維:優(yōu)化仲裁程序


1.完善立案受理程序

為避免“名為一裁一審,實為一審終審”情況的出現(xiàn),必須完善仲裁的立案受理程序。一方面,原則上只要符合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且符合管轄范疇的案件,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受理,不得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勞動仲裁機構不立案或不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可提起訴訟,法院應在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認為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受理的,應指令仲裁機構受理。


 



2.強化仲裁公開程度

權力應在陽光下運行,加大仲裁程序的公開透明程度可以讓社會更了解勞動仲裁,提高社會大眾對勞動仲裁結果的信服力和預判能力,同時也便于社會對仲裁程序進行監(jiān)督,從而促進勞動仲裁質量的提升,促進同案同裁同判的進一步發(fā)展。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樣本,仲裁可以強大的搜索引擎為抓手,搭建“公開、透明、動態(tài)、便民”的中國勞動仲裁文書網,或直接將文書納入中國裁判文書網。


3.開創(chuàng)格式化審查制度

勞動爭議案件類型相對固定,且各類型案件的審查要點相對明確,故可以列表的方式羅列案件審查項目,以提高糾紛處理的條理性和效率,同時也便于訴訟中審判人員審查對比。首先,立案時,要求當事人填寫格式化申請表,明確仲裁請求和理由;其次,庭審前,根據(jù)仲裁請求要求雙方當事人填寫相應要素表格,明確糾紛事實;再次,庭審中,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申請表、要素表格確定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庭審調查;最后,文書上,根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撰寫要素式裁決文書。


 


 


 


圖四:要素式仲裁裁決書主體部分(以追索勞動報酬為例)


4.優(yōu)化考核考評機制

要強化勞動仲裁,考核考評機制是關鍵。一方面,將辦案數(shù)量、超期辦案數(shù)量做為考核要點,以督促仲裁員及時、快速辦理案件;另一方面,鑒于部分仲裁員仍存在法律素養(yǎng)有限、裁判能力不足、責任意識缺乏的情況,有必要將仲裁結果與訴訟結果一致的比例做為考核要點,以督促仲裁員盡力提高辦案質量。


(二)訴訟之維:強化訴訟程序


1.改造合議庭結構

司法是人和制度的集合體,即使有最明晰的規(guī)則、最透明的程序、最精巧的法庭技術,人仍然是最關鍵的因素。[[[] 【美】莫里斯.羅森伯格:《司法的品質》,載亞利桑那州曼尼科巴高等法院編《法官手冊》附5頁。轉引自李遵禮:《民商事審判團隊配置模式研究——以c市y中院民商事審判工作量的分類與測算為基礎》,載《司法改革評論》(第二十三輯)第191頁。]]勞動爭議案件的合議庭,可以吸收勞資雙方的代表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這樣不僅可從多視角充分考慮案件處理,平衡各方利益,而且可借助勞資雙方力量開展調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具體而言,可在工會和用人單位團體的合作下建立專門的陪審員選民信息庫,在審理某一案件前,在上述選民信息庫中隨機選取候選人,再從候選人中隨機選出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


2.改變裁審關系

為提高審判效率和針對性,避免重復作業(yè)導致訴訟工作量增加,仲裁與訴訟之間應為遞進關系,即訴訟應在仲裁的基礎上開展工作。第一,當事人仲裁階段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可直接適用于訴訟階段;第二,雙方對仲裁裁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未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審查;第三,雙方對仲裁查明事實無異議的,不再重復查明;第四,當事人仲裁階段已提交的證據(jù),訴訟中無需再次提交;第五,當事人在仲裁發(fā)表的質證意見、陳述、辯述,法院可直接作為裁判依據(jù);第六,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在仲裁提交證據(jù),而在訴訟階段逾期提交證據(jù)的,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或罰款。[[[] 譚玲:《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制度的現(xiàn)實困境與未來轉型》,載《人民司法》,2012年第1期。]]


3.適用簡易裁判文書

鑒于訴訟與仲裁之間的遞進關系,法院只需對仲裁查明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有問題的予以糾正,沒問題的則不必重復。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簡化裁判文書:一是事實查明認定上,法院查明事實與仲裁一致,則無需重復,以“本院查明事實與仲裁查明事實一致”概括表述即可。法院在仲裁基礎上查明的新證據(jù)新事實,可以“另查明”的方式載明。仲裁查明事實有誤的予以糾正;二是裁判理由上,當事人起訴無理的問題,若仲裁已闡述清楚,可直接適用論述固定模板(如圖五),若仲裁未予以論述,法院應有針對性的回應。當事人起訴有理的問題,若仲裁認定有誤,法院可套用說理模板,以填空的方式減少撰寫裁判文書的時間;三是裁判結果上,應以維持、變更、加判等方式作出,讓裁判結果更清晰。


 


4.改革審判監(jiān)督模式

雖然將勞動爭議處理模式改為一裁一審制,但不意味著中級法院就可以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置身事外。改革后的中級法院應擔當審判監(jiān)督的角色,發(fā)揮統(tǒng)一裁判尺度的重要作用。在案件審理過程如出現(xiàn)新型問題或者對法律法規(guī)政策存在不同理解,僅靠基層法院進行橫向溝通協(xié)調達成一致意見,難度大、效率低,此時中級法院應主動或根據(jù)基層法院的請示開展調研工作,通過制作內部裁判指引、發(fā)布典型案例、召開裁審聯(lián)合會議等方式確定統(tǒng)一裁判尺度。另外,通過再審改判的方式對基層法院作出的錯誤生效判決進行糾正,督促基層法院仔細審查、審慎裁判。


(三)改良裁審銜接程序


1.搭建裁審銜接辦案平臺

以信息化為支撐,堅持“可擴展性”“接口良好性”“規(guī)范性”“開放性”“可管理性”原則,對接智慧法院體系,搭建“一網二庫三系統(tǒng)”[[[] “一網二庫三系統(tǒng)”是指電子政務外網+仲裁和法院前置機交換庫+法院智審輔助裁判系統(tǒng)。]]的裁審銜接辦案平臺。即借助電子政務外網建立數(shù)據(jù)接口,法院和仲裁機構將案件信息實時傳輸?shù)綄Ψ降那爸脵C數(shù)據(jù)庫,實現(xiàn)審判四大類45項信息、仲裁五大類41項信息的實時共享;同時,將法院的智慧審判系統(tǒng)與裁審銜接辦案平臺進行對接,借助人工智能,實現(xiàn)類案推送、裁判文書說理庫鏈接等功能。


2.簡化案卷流轉機制

為了減少在訴訟中重復仲裁已經完成的工作,法院需要完整的查閱仲裁案卷。但現(xiàn)有處理模式下,若法院需查閱相關仲裁卷宗,書記員則需要聯(lián)系仲裁機構調卷,部分仲裁機構甚至要求書記員自行前往仲裁機構調取,非常麻煩耗時。如果每個案件都靠書記員聯(lián)系調閱,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因此需要改善案卷的流轉機制,采用批量化、標準化處理的模式提高效率。一方面,仲裁處理之后,應及時在裁審銜接辦案系統(tǒng)中引入相關電子卷宗;另一方面,仲裁機構每周一次將相關案件紙質卷宗統(tǒng)一移送法院,法院作出裁判后將紙質案卷通過案卷交換部門集中退回仲裁機構。


3.定期召開裁審聯(lián)席會議

為了提高裁審尺度統(tǒng)一,仲裁和訴訟應形成閉環(huán)模式,關鍵在于訴訟結果要對后續(xù)仲裁產生影響,因此要注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溝通、反饋工作。目前,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對仲裁產生一定影響,但產生的影響范圍不大、力量不足,因此有必要定期召開裁審聯(lián)席會議,由審判員和仲裁員面對面溝通交流。由法院向仲裁機構通報裁審不一致的宏觀情況,分析裁審不一致的微觀問題;由審判員和仲裁員對重要問題進行研討,統(tǒng)一裁審尺度。


(四)技術之維:建立“勞動爭議處理E平臺”


信息技術就是生產力,我們要借助科技手段搭建在線糾紛一體化解決平臺,串聯(lián)仲裁、審判、執(zhí)行程序,串聯(lián)雙方當事人、仲裁員與審判員,優(yōu)化裁審程序,提升裁審效率。


1.實現(xiàn)信息貫通

首先,案件基本信息貫通仲裁、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E平臺查閱自己在仲裁或訴訟階段的案件信息,包括:案號、當事人、經辦人、書記員及其聯(lián)系方式、立案日期、審理期限、開庭日期、開庭地點、裁判文書、生效日期等;仲裁員、審判員可以查閱自己經辦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當事人在E平臺錄入的聯(lián)系方式、代理人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其次,案件材料貫通仲裁、訴訟。當事人在仲裁和訴訟階段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及起訴狀電子版、填寫的案件要素表格、提交的證據(jù)掃描件等電子材料可由仲裁員、審判員在線查閱、下載復制、打印歸檔。


2.實現(xiàn)程序在線化

在糾紛進入勞動仲裁或訴訟時,很多勞動者已進入新單位工作,為了仲裁、訴訟頻繁前往仲裁機構、法院,對于他們而言無疑成本過高。E平臺可以借助網絡技術打破時空限制,將立案、繳費退費、答辯、提交證據(jù)、質證、調解、先予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等程序在線化,當事人只需在E平臺提出自己的請求并按要求錄入信息、提交材料即可,仲裁機構或法院審核材料后可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交材料,材料真實齊全的應作出處理決定并通知當事人,亦可在E平臺組織雙方進行實時質證、調解,從而減少庭審時間。


3.促調助裁助審

E平臺可以發(fā)揮大數(shù)據(jù)后臺的智能推送、數(shù)據(jù)分析和檢索等功能,提高調解成功率,提高裁審質效。首先,利用大數(shù)據(jù)后臺智能推送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案例,一來可以達到普法作用,提高當事人法律知識和依法維權意識,二來當事人在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案例后,對案件的裁判結果會形成一個清晰的預判,更易于調解,即使調解不成,也可以提高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理解,減輕裁判后的信訪維穩(wěn)壓力。其次,智能匯總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案件要素表格并進行分析對比,明確異同點,助于分析認定事實。最后,根據(jù)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智能篩選匹配或者根據(jù)關鍵詞檢索說理模板和生效裁判文書片斷,以便撰寫裁判文書時清晰裁判尺度并套用說理模板,提高裁判尺度統(tǒng)一、節(jié)約撰寫文書的時間。



 


 

   

 

  

 

作者:包永海,趙洋洋,莊武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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