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尤女士來到金鳳區(qū)某家經(jīng)營婚紗攝影的文化傳播公司拍攝婚紗照。在拍攝的300多張照片中,尤女士挑選了自己滿意的照片進行后期制作,但因繁忙未及時拷貝剩余底片。2個月后,她來到文化傳播公司要求拷貝剩余底片,卻被告知底片已經(jīng)刪除了。尤女士認為,文化傳播公司在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刪除了底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權,遂將該文化傳播公司訴至金鳳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返還攝影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文化傳播公司已經(jīng)向尤女士提供了攝影服務,且尤女士對服務表示滿意,故尤女士返還服務費的主張沒有依據(jù)。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尤女士所有底片的留底期限為2個月,超過規(guī)定期限,傳播公司行使過通知義務后不負保管責任。文化傳播公司在沒有通知尤女士的情況下刪除了剩余底片,侵犯了尤女士的肖像權。法院判決駁回了尤女士請求返還服務費的訴請,由文化傳播公司賠償尤女士精神撫慰金600元。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服從判決。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xiàn)、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法官提醒攝影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同時,請注意保護顧客的肖像權。
來源: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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