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車上,你的一言一行
可能影響到整車人安全
近日,普陀法院開庭宣判
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
被告人應某某
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并處罰金1000元
案情回顧
今年1月19日晚
應某某從朱家尖
乘坐公交車前往沈家門某浴室
車輛行駛至沈家門蒲灣一區(qū)附近時
應某某詢問司機徐某自己是否到站
司機徐某答復
已經過站,只能到城北站才能下車
應某某聽后當即發(fā)火辱罵司機徐某
并堅持要下車
為泄心中怒火
應某某拿起裝有衣服等物的塑料袋
砸向司機徐某
為了確保其他乘客安全
司機徐某當即將車靠邊停穩(wěn)
并撥打110電話報警
應某某被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應某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被告人認罪認罰,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
近年來,襲擊公交司機、搶奪方向盤等事件頻發(fā),襲擊駕駛人員或搶控駕駛操縱裝置,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不負責任,更對群眾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不僅將對干擾駕駛人員正常駕駛的行為入刑,也將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的行為入刑。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乘客應當尊重公交司機,提高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共創(chuàng)安全文明的乘車環(huán)境。
來源:平安舟山、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