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他人在隔壁房間的談話,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呢?近日三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解答了這一問題。
【案件回放】
張達是張可的上級主管(皆為化名),二人因公入住酒店相鄰房間。入住期間,因為酒店墻壁隔音不好,張可無意間聽到張達在跟公司的人事經理通電話,內容涉及對張可工作上的不滿,張可感覺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工作,就跑到張達房門外偷錄,并將錄音發(fā)給了公司的有關領導和同事。張達認為張可此舉侵犯了其隱私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張可立即刪除錄制的有關音頻、視頻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時就其侵害張達隱私權的行為賠禮道歉。一審以張達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張達的訴訟請求。二審中,張可認可其進行了錄音,但認為錄音的內容并未涉及張達的隱私,而是涉及到張可工作上的問題,張可只是想保留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酒店房間具備封閉、獨立之特征,與公眾空間分隔,屬于張達的個人空間。張可在張達房間外,對張達在其個人空間進行的談話進行錄音并進行傳播,對張達的個人空間隱私權造成了侵害。張達對其在個人空間內發(fā)生的談話不被偷聽、偷錄應享有合理的期待,其并不具有將自己在個人空間內的談話內容為談話對象以外的人知悉的意愿,亦未以任何形式放棄自己的隱私利益。因此,張可偷錄并進行傳播的行為侵犯了張達的空間隱私權。至于張可所稱可能涉及其工作,為保護自身利益的理由,由于其使用該種方式并不具備迫切性和必要性,亦不屬于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范疇,并不能排除其侵犯隱私權行為的違法性。且對空間隱私權的侵犯不以錄音內容是否涉及隱私以及偷錄內容是否被傳播為要件,張可的偷錄行為一經發(fā)生即構成對他人空間隱私權的侵害。據此,法院判決張可立即刪除音頻并不得保留任何形式的副本,同時向張達賠禮道歉。
【法官提示】
在現(xiàn)代社會,無論是個人自有的房屋,還是通過租用、借用等方式居住的房屋,都屬于個人空間,對該空間的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入住酒店房間時,個人在房間內也享有空間隱私權。任何人未經個人許可,不得擅自闖入個人空間,不得非法對個人空間進行搜索、搜查、竊聽,否則構成對個人空間隱私權的侵害。空間隱私權體現(xiàn)的是對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尊重。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能超出合理限度,以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進行。
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