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芳在平孟鎮(zhèn)念井村有一塊0.5畝的自留地,并持有土地承包經營證。1993年,念井村逐漸成為邊貿市場,其姑媽隆連一家(原居住在鄉(xiāng)下)要到念井街做生意,因無地建房,遂向王芳提出與其借地起建一個52平方米的木瓦結構房屋經營日用品商店(至今沒有房產證)。近年來,隆連一家在該商店隔壁起建了一棟三層樓房并已經進駐,也作為商鋪經營生意。2015年,王芳一家則在隆連家的木瓦結構商店后自己的空地上起建了一層鋼筋混凝土的房屋,由于門前的樓梯需要用隆連家的商店宅基地用地起建,兩家為此產生糾紛,王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隆連一家排除妨礙,拆除其前面的小商店,將該宅基地還給其起建房屋樓梯。隆連一家則辯稱:從1993年小商店起建至2015年,已經經歷了22年,期間沒有任何單位、任何人對該商店的宅基地主張權利,現在王芳才提出該商店的宅基地是他家的,已經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法院不應當保護其勝訴權,故要求駁回王芳的訴訟請求。
【爭議】
法院審理后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
民法通則》第
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本案自1993年小商店起建至2015年已經經歷了22年,明顯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應當駁回王芳的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最高法沒有作明確的司法解釋。說明對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的物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加于限制,因此,本案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則,而應當具體進行實體審理,按照誰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就歸誰的原則,判決支持王芳的訴訟請求。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