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東亮、陳二永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案
本案關注點:共同強迫交易中個別行為人臨時起意持刀重傷他人的,對于該個別人應當按照有關牽連犯的刑法處罰原則來處理,擇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處罰,而其它人仍然構成強迫交易罪。
宋東亮、陳二永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宋東亮,男,1983年11月15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3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二永,男,1979年5月1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6月27日被逮捕。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宋東亮、陳二永犯故意傷害罪,向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
2003年4月5日晚,被告人宋東亮在上海市武寧路2345號真西停車場內(nèi),讓人將12箱蔬菜西蘭花放在停放于停車場內(nèi)的彭文彬的汽車上,欲以每箱60元的價格強行賣給開車到曹安市場購買蔬菜的彭文彬。在遭到彭文彬的拒絕后,宋東亮即打電話給被告人陳二永,陳二永隨即到達上述地點。當彭文彬走來時,陳二永首先上前朝彭文彬的胸部猛踢一腳,隨后宋東亮、陳二永和“二旦”(在逃)三人用拳毆打彭文彬。當彭文彬逃到自己的貨車旁準備裝貨離開時,陳二永、宋東亮、“二旦”再次來到彭文彬處,宋東亮上前用手抓住彭文彬并將其拖至兩車過道中,繼續(xù)向其索要以上貨物的貨款。彭文彬再次拒絕后,陳二永又拳打彭文彬,彭用拳還擊,陳二永隨即掏出水果刀朝彭的腹部、左肩背部、左臀部連刺四刀。之后,三人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司法鑒定,彭文彬降結腸破裂、腹壁下動脈破裂、腹腔積血,構成重傷。
被告人宋東亮及其辯護人辯稱:宋東亮將彭文彬拖至兩車過道后,未再對彭進行毆打,也沒有其他傷害行為,彭的重傷不是宋東亮所造成。陳二永持刀傷害彭文彬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完全出乎宋東亮意料,宋東亮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要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東亮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強迫他人購買其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陳二永在參與強迫交易活動的過程中用刀刺傷彭文彬,并造成彭重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宋東亮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被告人陳二永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宋東亮、陳二永沒有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