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府可樂集團公司(重慶)訴重慶百事天府飲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本案關注點: 公司合資時,一方把有形資產作為投資資本,未對商業(yè)秘密等無形資產的歸屬及許可使用費進行約定,雖然此方當事人默許合資公司使用其商業(yè)秘密,但仍不影響商業(yè)秘密保密性的認定。但是,未約定商業(yè)秘密許可使用費,應認定為許可合資公司無償使用。
中國天府可樂集團公司(重慶)訴重慶百事天府飲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
公司合資時,一方把有形資產作為投資資本,未對商業(yè)秘密等無形資產的歸屬及許可使用費進行約定,雖然此方當事人默許合資公司使用其商業(yè)秘密,但仍不影響商業(yè)秘密保密性的認定。但是,未約定商業(yè)秘密許可使用費,應認定為許可合資公司無償使用。
【案號】
(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號
【案情】
原告:中國天府可樂集團公司(重慶)。
被告:重慶百事天府飲料有限公司。
被告: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原告中國天府可樂集團公司(重慶)(以下簡稱天府可樂集團)訴稱,天府可樂集團對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享有商業(yè)秘密權。1994年,天府可樂集團與百事可樂國際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國際控股公司簽訂合資經營合同,成立了重慶百事天府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天府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百事天府公司生產天府可樂飲料及濃縮液、百事系列產品等。但按照合同約定,天府可樂集團的出資并不包括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這部分商業(yè)秘密。由于百事天府公司聘用了天府可樂集團的主要生產骨干,加之交接過程中出現(xiàn)疏漏,百事天府公司長期非法占有和使用天府可樂集團的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yè)秘密,生產天府可樂。2006年,天府可樂集團將對百事天府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給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中國)公司),但是百事天府公司依然占有和使用屬天府可樂集團所有的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yè)秘密,其行為侵犯了天府可樂集團的合法權益。百事(中國)公司實際控制百事天府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天府可樂集團請求法院判決:1.確認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yè)秘密屬于天府可樂集團所有;2.判決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yè)秘密;3.判決百事天府公司立即歸還天府可樂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yè)秘密的技術檔案;4.判決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國)公司共同賠償天府可樂集團損失100萬元,承擔訴訟費。
被告百事天府公司答辯稱:1.對天府可樂集團界定的商業(yè)秘密范圍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天府可樂集團采取了保密措施。2.百事天府公司成立之前,外方股東已明確要求將包括訴爭商業(yè)秘密在內的所有有關天府可樂濃縮液的制造技術全部轉移給合資公司。相關的合資合同也明確約定,包括訴爭商業(yè)秘密在內的所有天府可樂濃縮液制造技術以及天府可樂集團的其他所有生產和經營要素都通過整體合資、原廠改造的方式投入到合資公司中,有關天府可樂濃縮液的制造技術為百事天府公司所有,天府可樂集團不再擁有對訴爭商業(yè)秘密的權益。
被告百事(中國)公司的答辯意見和被告百事天府公司基本相同。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81年,重慶飲料廠與四川省中藥研究所簽訂《關于研制保健飲料的技術協(xié)定書》,約定協(xié)作研制佛光牌天府可樂飲料,四川省中藥研究所研制藥物濃漿,重慶飲料廠和飲料研究所負責香精配制和飲料配制。同年,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重慶飲料廠為四川省中藥研究所提供部分研制經費;重慶飲料廠擁有佛光牌天府可樂的生產專利權(包括商標權),四川省中藥研究所擁有藥物濃漿的生產專利權,藥物濃漿只能供應重慶飲料廠,不得供應其他單位;雙方對佛光牌天府可樂的有關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1986年5月23日,重慶飲料廠和四川省中藥研究所簽訂《第二代“天府可樂”合作研究生產協(xié)議修改條文》,約定天府可樂原漿工藝的權益由雙方共有。為保守秘密,藥料由指定人員配制。衛(wèi)生部于1988年4月4日發(fā)出(88)衛(wèi)防字第28號《關于正式批準天府可樂生產銷售的通知》,批準生產天府可樂。生產經營中,對于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天府可樂集團成立了保密小組,在記載其內容的紙質文件的顯著位置標注了“絕密”字樣,相關材料保管于天府可樂集團的檔案室,不同的部分由專人分別負責,非相關人員不得查閱。
1985年,重慶市第一輕工業(yè)局批準以重慶飲料廠為主體成立重慶天府可樂飲料工業(yè)公司。同年,重慶天府可樂飲料工業(yè)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成立。1988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yè)部和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在重慶天府可樂飲料工業(yè)公司聯(lián)合體基礎上成立天府可樂集團。
1994年1月,天府可樂集團與百事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國際控股公司合資設立百事天府公司。合同內容包括“天府可樂集團的投資為全部土地、廠房、生產設備、附屬設備作價相當于7138000美元”以及合資雙方對“專有資料”和“一方認為是機密或秘密的資料”負保密義務。1994年8月9日,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證天府可樂集團投入百事天府公司的資本為:土地使用權計價682759美元,房屋及建筑物計價2260710美元,機器設備計價4194531美元,合計計價7138000美元。
百事天府公司成立后,使用天府可樂集團的天府可樂配方及生產工藝生產天府可樂飲料及濃縮液。天府可樂集團委派的董事等合資公司管理人員參與百事天府公司的經營管理。天府可樂集團知悉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天府可樂配方及工藝生產天府可樂飲料和濃縮液。2006年3月27日,天府可樂集團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34%)以人民幣1億3千萬元轉讓給百事(中國)公司,該項轉讓獲得了有關部門批準。2008年10月15日,天府可樂集團致函百事(中國)公司,稱“1994年與貴公司合作時,我公司將所有有形、無形資產投入到了合資企業(yè)中,其結果卻是……”,要求將“天府”商標及天府系列產品歸還天府可樂集團。
【審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為天府可樂配方中的核心部分,天府可樂集團和百事天府公司都是飲料生產企業(yè),飲料配方對飲料具有決定性影響。天府可樂配方及生產工藝已經通過審驗并投產,配方中的核心部分及其工藝無疑對產品的質量、品質、信譽以及是否為消費者接受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應當認為,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具有現(xiàn)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yè)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yōu)勢和經濟效益,符合“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條件。重慶飲料廠與四川省中藥研究所簽訂相關研制協(xié)議時,都在協(xié)議中以簽訂保密條款的形式訂立保密協(xié)議。天府可樂集團也就此成立了保密小組,在記載其內容的紙質文件的顯著位置標注了“絕密”字樣,相關材料保管于天府可樂集團的檔案室,不同的部分由專人分別負責,非相關人員不得查閱。百事天府公司在使用該技術的過程中也將其視為商業(yè)秘密對待,符合“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條件。訴訟中雙方也都沒有提出或證明爭議技術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符合“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條件。因此應當認為涉案技術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屬于商業(yè)秘密中的技術秘密。
按照設立百事天府公司的合資經營合同約定,天府可樂集團的投資為“全部土地、廠房、生產設備、附屬設備作價相當于7138000美元”。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合資雙方的出資審驗后出具的驗資報告書的記載沒有顯示天府可樂集團將涉案商業(yè)秘密作為注冊資本投入百事天府公司。但是,合資期間,天府可樂集團知悉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生產天府可樂,其派到百事天府公司的管理人員也參與了百事天府公司的經營,至本案糾紛發(fā)生一直沒有以權利人身份明確提出異議和加以制止,應當認為天府可樂集團許可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合資合同沒有約定涉案商業(yè)秘密的使用費用,至本案糾紛發(fā)生天府可樂集團也沒有向百事天府公司主張過使用費,應當認為天府可樂集團許可百事天府公司免費使用。可見,在本案判定之前,百事天府公司對涉案商業(yè)秘密的使用屬于合法使用,不構成侵權,天府可樂集團要求百事天府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天府可樂集團提起本案訴訟,以權利人身份明確表示不再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并表示不愿意與百事天府公司協(xié)商涉案商業(yè)秘密的許可問題,其請求應予支持。百事天府公司應當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時間停止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后,繼續(xù)持有從天府可樂集團獲取的有關涉案商業(yè)秘密的材料已屬不必要。為便于天府可樂集團使用涉案商業(yè)秘密和對其加以保密,百事天府公司應當將從天府可樂集團獲取的涉及涉案商業(yè)秘密的材料交付天府可樂集團。
綜上所述,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一、原告天府可樂集團是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二、被告百事天府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停止使用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商業(yè)秘密;三、被告百事天府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其從原告天府可樂集團取得的與天府可樂濃縮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產工藝有關的資料;四、駁回原告天府可樂集團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被告百事天府公司承擔。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