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盜竊、周某、馬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本案關注點: 行為人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行為人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代為銷售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胡某盜竊、周某、馬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案情
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通州區(qū)機動車檢測場任檢測員的便利條件,盜竊在該檢測場驗車的某公司的小型汽車內(nèi)的加油卡一張,內(nèi)存人民幣9000余元;同年3月25日至27日間,被告人胡某通過加油員周某將油卡內(nèi)人民幣3000余元予以兌現(xiàn);被告人胡某經(jīng)被告人周某介紹認識馬某某后,通過馬某某將加油卡中兌現(xiàn)人民幣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從胡某、馬某某處獲得非法利益;在本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馬某某分別將涉案贓款退還被害人。被告人胡某、周某后被查獲,被告人馬某某于2010年4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審理情況
一審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周某、馬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代為銷售,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周某在被告人胡某、馬某某之間居間介紹并從中獲利,致使胡某通過馬某某兌現(xiàn)非法所得,故其應當對馬某某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故判決認定:一、被告人胡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被告人周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三、被告人馬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未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