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av无限制观看福利_人妻奶水在线免费观看_9热精品视频在线播放_欧美日韩一区二区不卡

登錄成功

一鍵認證

我的法院人身份

優(yōu)秀的法官都在這兒
登錄成功

認證法院人身份

加入書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內(nèi)賬號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認證

  • 知道了
  • 查看個人中心

庭內(nèi)賬號同步中

可以先瀏覽其他內(nèi)容

隱藏同步進度
如有頁面音視頻無法播放的情況,請更換谷歌瀏覽器點此下載
  • 全部
  • 詞條
  • 案例
  • 法律法規(guī)
  • 期刊
  • 圖書

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zhì)之我見

  • 期刊名稱:《法律適用》

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zhì)之我見

賈林青
中國人民大學

On Legal Nature of Guaranty Insurance
  一、司法實踐提出的問題

隨著消費信貸在我國社會公眾中的發(fā)展,涉及分期付款購房或購車等耐用消費品的買賣活動被迅速普及。面對這一新的消費熱點,國內(nèi)各家財產(chǎn)保險公司相繼開辦了相應的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合同業(yè)務。保險公司通過與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簽訂分期付款買賣保證保險合同,為此類消費借貸提供保險服務。該保證保險合同的基本內(nèi)容著眼于分期付款的環(huán)節(jié),經(jīng)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方(債務人)投保,以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賣方(債權人)作為被保險人,保險人承保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之買方(債務人)的付款風險——債務人未能依約履行付款義務而造成被保險人(賣方)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負責向被保險人償付所欠余款。

  不過,由于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較為薄弱,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買方拖欠貸款的現(xiàn)象時常出現(xiàn),導致相關的保證保險合同的出險率較高。與此相適應,由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賣方向保險人索賠而引起的糾紛日漸增多。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有關保證保險的規(guī)定尚不具體,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對相關法律的認識存在分歧,審理上帶有很大的隨意性,致使執(zhí)法依據(jù)不一,審判結果各異。其中,引起法律界和保險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就是:保證保險合同是否屬于保證合同?是否具有從屬性?很多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訴訟中向法院主張:保證保險合同的實質(zhì)屬于保證合同,保險公司是保證人,其依據(jù)保證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就是保證責任,應當從屬于被擔保的主債——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類似的主張亦為很多法院所接受。例如,1997年9月,某銷售商與購車人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購車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銷售商購車,并由保險公司提供分期付款購車保證保險。合同簽訂后,購車人共欠車款27.19萬元,銷售商遂以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購車人償還拖欠款項,并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2002年12月,某區(qū)人民法院以銷售商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法律關系與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不宜合并審理為由,駁回銷售商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銷售商上訴至某中級人民法院,某中級人民法院以保證保險合同在性質(zhì)上應屬保證合同范疇,是保險人利用保險形式所開辦的一種擔保業(yè)務,雙方當事人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內(nèi)容符合保證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具有保證的性質(zhì),故銷售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應屬主從合同關系,兩個法律關系應當合并審理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由此可見,在審理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時,法院以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是主、從合同為由,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并最終判定保險公司基于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責任。顯然,如何看待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zhì),是與各方當事人利益攸關的問題。

  二、正確認定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zhì)的法律意義

  保證保險合同是否具有從屬性質(zhì),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中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因為,認定保證保險合同具有或者不具有從屬性質(zhì),對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zhì)、地位的認定及其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jù)等方面會產(chǎn)生截然不同的結論。

  首先,就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zhì)而言,如果認為其具有從屬性,則意味著保證保險合同是依附于相關買賣合同的從合同,具備擔保合同的性質(zhì)。反之,如果認為保證保險合同不具有從屬性,得出的結論則為保證保險合同是與相關買賣合同并存的獨立的保障性合同,彼此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

  其次,保證保險合同從屬性的認定直接關系著此類保險合同的地位。基于從屬性肯定說的觀點,保證保險合同應處于從合同的地位,即它雖然是一種獨立的合同關系,卻因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而必須依附于被擔保的買賣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存在是保證保險合同存在的前提,后者的成立、生效、變更和消滅均決定于前者。反之,按照從屬性否定說的觀點,保證保險合同與其他各種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一樣,處于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它的設立和履行均是獨立的法律活動不以相關的買賣合同為前提。

  第三,保證保險合同有無從屬性,亦涉及到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jù)。如果認為保證保險具有從屬性,屬于擔保方法,當然要以《擔保法》作為適用的法律依據(jù);而如果否認保證保險合同具有從屬性的話,則必然將其列入保險法律范疇,適用保險法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

  此外,從深層次的角度來考慮,對保證保險合同從屬性的認定還關系到該類保證保險合同在中國保險市場的發(fā)展走勢。如果片面強調(diào)保證保險合同的從屬性,過多地在相關的買賣合同糾紛中判令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付責任,雖然可以切實保護賣方的利益,但也會助長買方惡意違約的意識,勢必導致保證保險業(yè)務的正常發(fā)展因經(jīng)營風險過大,出險率過高而受到影響。

  三、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

  造成這種爭議的原因,除了我國《保險法》對于保證保險尚無明文規(guī)定以外,主要是在理論上對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zhì)缺少深入的研究,從而夸大了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相似之處,甚至將保險合同看作是保險公司經(jīng)營的擔保業(yè)務,但是卻忽略了兩者的本質(zhì)區(qū)別。

  客觀地講,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確實存在著相似之處。

  表現(xiàn)之一,是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保證是我國《擔保法》明文確認的一種擔保方法,即由保證人以其資信能力向主債權人作保,擔保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通過保證人依約履行保證責任來保護主債權人所享有的主債權的實現(xiàn)。而保證合同則是該擔保方法的法律表現(xiàn)形式,故它以“保證”作為法定名稱是名正言順的。而保證保險合同的名稱中之所以使用“保證”一詞,則源于保證保險業(yè)務所包含的確保相關買賣合同履行的保險功能。

  表現(xiàn)之二,是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具體來講,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表現(xiàn)形式,其適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擔保主債的履行。如果主債務人沒有如約履行所負債務,保證人便應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主債權人承擔代償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由此可見,保證責任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通過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來補充和加強主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和資信能力,從而保障主債權人之債權的實現(xiàn)。與此相似,我國保險業(yè)目前開辦的保證保險業(yè)務也具有保障相關買賣合同的賣方(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實現(xiàn)的功能,即相關買賣合同的買方未能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給作為被保險人的賣方造成損失的,保證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賠付責任。

  表現(xiàn)之三,是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也就是說,保證保險合同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的買方或者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債的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險人或者保證人才需向被保險人或者被擔保的主債的債權人履行保險責任或者保證責任。反之,相關買賣合同或者被擔保的主債一經(jīng)履行完畢,保險人或者保證人便無須履行保險責任或者保證責任而導致保證保險合同或者保證合同的消滅。當然,這種或然性均始自于這兩類合同生效之時。

  四、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qū)別之處是其本質(zhì)屬性之所在

  雖然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存在著上述相似之處,但是二者之間卻有著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

  首先,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適用目的不盡相同。如前所述,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表現(xiàn)形式,其被適用的唯一目的就是擔保主債權的實現(xiàn),此目的的實現(xiàn)只能依賴于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被動地履行保證責任。而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保險手段,則以降低違約風險為目的。至于實現(xiàn)該目的的途徑可以歸納為兩個,一是保險人在承保之時,通過各種途徑調(diào)查和掌握投保人(相關買賣合同的買方)的資信情況從而確認其所具有的履約能力,并借助保證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中所具有的制約機制督促投保人向被保險人(相關買賣合同的賣方)履行付款義務;二是在投保人不向被保險人履行付款義務而構成違約,并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經(jīng)審查具備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予以保險賠付??梢?,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障范圍和保障力度均大于保證合同,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則只是其中的一種功能。特別是保險人在實現(xiàn)保證保險合同的目的時具有極大的主動性,因此,保證保險合同不能等同于保證合同。

  其次,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截然不同。其中,保證合同是典型的單務無償性合同,其內(nèi)容是由主債權人的擔保權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所構成。在這一單務的權利義務關系中,主債權人得以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求保證人向其履行保證責任。相應地,保證人則應當依約履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除了在一般保證中,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以外,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權利,更不得要求主債權人給付對價,即使是保證人有權向被擔保的主債務人要求給付報酬或行使其他約定的權利。保證保險合同則是雙務有償性合同。其內(nèi)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請求權與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所構成。在該雙務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被保險人行使保險賠付請求權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均受到相應的對價條件的制約。其焦點就是,保險人是否履行保險責任,不僅要以被保險人在出現(xiàn)保險事故—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行使保險賠付請求權為前提,而且是以投保人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為條件,尤其是保險人還要審查投保人、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或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三,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與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法律性質(zhì)不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承擔著保證責任,也就是其作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標志著保證目的的實現(xiàn)。同時,基于保證合同的單務性,保證責任成為保證合同的核心內(nèi)容,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沒有實體法上的對價條件。應當強調(diào)的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種補充性責任。只要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應當根據(jù)主債權人的要求,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履行保證責任。對此,主債權人只須證明主債務的存在和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事實即可,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規(guī)定以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理由[1]。

  相比之下,保險人在保證保險合同中承擔的核心義務,則是保證責任。不過,保險合同的雙務性決定了保險責任是構成全部合同內(nèi)容的一部分。因此,保險人在履行保險責任之時,有權依據(jù)法律或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針對實體法上的對價條件行使抗辯權。例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未履行對投保人(相關買賣合同的買方)的資信審查義務或者出險時的通知義務作為抗辯理由,減少或者免除保險責任。同時,不同于保證合同之保證責任的補充性質(zhì),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是一種定額責任,即保險人僅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度,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而該保險金額,既可以等于主債務人應當履行的主債,也可以小于主債,具體數(shù)額取決于雙方當事人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的約定。這表明保險責任是基于保險合同而產(chǎn)生的獨立的合同義務。雖然,保險人與投保人所約定的保險金額與相關的買賣合同涉及的債務額度有關聯(lián),但是,保險責任一經(jīng)確定之后便獨立存在。保險責任履行與否,取決于是否具備保證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的履行條件。所以,相關保險買賣合同的買方(投保人)未履行債務的,保險人并非必然向相關買賣合同的賣方(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例如,因保證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約定的戰(zhàn)爭、軍事行動或者被保險人對買方資信調(diào)查的材料不真實或者出售手續(xù)不全等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導致買方不履行債務時,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免除保險責任。

  第四,兩者的運作機制完全不同。不可否認,保證保險合同和保證合同都是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被用于規(guī)范經(jīng)濟活動的法律手段,但是,二者的運作機制卻因各自適用目的的不同而相互區(qū)別。保證合同唯以擔保主債的履行為目的,故其內(nèi)容體現(xiàn)的是依附于被擔保之主債的,以無償單務為特性的擔保關系。保證人僅僅是為了擔保主債的實現(xiàn)而承擔保證責任,并不為此獲取實體法上的對價利益。因此,保證合同本身并無直接的商品交換內(nèi)容,不以追求經(jīng)濟利益為目的。與此相適應,保證合同的運作方向決定于被擔保主債的履行情況。只要主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則保證人就應按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方式和范圍向主債權人履行代償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借助保證人的保證行為補充和加強主債權人的履約能力,可以保障主債關系的實現(xiàn),維持民事流轉(zhuǎn)的正常秩序。

  而保證保險合同則是財產(chǎn)保險的一種具體類型,它所確認的是保險商品交換關系。投保人通過保證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達到獲得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保險人出賣保險商品的目的,則在于借助收取的保險費來實現(xiàn)相應的保險交換價值。因此,保險人按照經(jīng)濟法則設計了雙務有償?shù)谋WC保險合同關系。諸如,按照平等和公平原則構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社會公眾購買保證保險的需求情況和降低自身經(jīng)營風險的需要以及經(jīng)營保證保險的成本,計算所應收取的保險費。至于保證保險合同的履行當然是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合同條款為依據(jù),而與相應的買賣合同之間沒有直接的關系。

  保證保險合同與保險合同的上述本質(zhì)區(qū)別最終決定了二者的法理構建不同。具體而言,保證合同是在被擔保的主債之外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在主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建立的保證合同關系。從其構成要素來看,保證合同的主體是主債權人和保證人,其中,對于保證人的資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證人的情況以外,《擔保法》并未予以過多的限制,而僅僅是一般性地規(guī)定了應當具有代償能力。而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則是由無償?shù)膯蝿招缘臋嗬土x務所構成,即主債權人享有的保證請求權和保證人負有的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并無對價條件。至于保證合同的客體,則是保證人向主債權人實施的保證行為—履行保證責任的行為,它是保證合同之擔保目的的直接體現(xiàn)。應當注意的是,保證合同的上述構成要素是建立在被擔保的主債基礎之上的,故保證合同與被擔保的主債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保證合同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以主債為前提。沒有主債,保證合同也就無從談起。

  保證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不同于保證合同。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和被保險人同時也就是相關買賣合同的買方和賣方。而保險人一方則必須是依據(jù)《保險法》取得經(jīng)營保證保險業(yè)務資格的商業(yè)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則表現(xiàn)為有償?shù)碾p務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體包括保險人對于投保人享有的保險費請求權,而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成為對價條件;被保險人(賣方)為實現(xiàn)其享有的保險請求權,亦必須以履行相應的義務作為對價條件,諸如審查買方資信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和買賣合同的義務、按約定向保險人提供買方履約情況的義務、按約定向買方收取首期貨款的義務以及通知義務(在買賣合同條款變更較大時和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通知保險人)。而依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證保險合同的客體則是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法律上承認的經(jīng)濟利害關系。具體表現(xiàn)為被保險人作為相關買賣合同的賣方,借助作為相關買賣合同買方的投保人向其履行付款義務而實現(xiàn)的債權利益。保證保險合同追求的正是這種債權利益的實現(xiàn),不論是通過投保人(買方)的履約行為,還是基于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同時,這種債權利益恰恰又是相關買賣合同的債權債務內(nèi)容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相關買賣合同是保證保險合同之保險客體的載體從而與其有著密切聯(lián)系。不過,需要強調(diào)的是保證保險合同與買賣合同之間的這種密切聯(lián)系,不同于保證合同與被擔保主債之間的主從關系。它不是一種主從關系,而是由于兩者之間的關聯(lián)性而形成的并存關系。

  經(jīng)過上述法理分析得出的結論是:保證保險合同與相關的買賣合同并存于經(jīng)濟生活之中。雖然,相關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保險人在保證保險合同中確定承保條件和保險標的的依據(jù),但是,這并不改變兩者之間的獨立關系和關聯(lián)性。保證保險合同具有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相關買賣合同的切實履行,而前者對于后者并沒有從屬性。所以,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zhì)區(qū)別于保證合同,并非擔保方法。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不能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與保證合同混為一談。法院在審理相關買賣合同糾紛時,基于保證保險合同與相關買賣合同之間僅存的關聯(lián)性,不應將兩者合并審理,更不應將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列為第三人。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jù),應當是《保險法》及其相關的保險法律規(guī)范,而不是《擔保法》。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注釋】
[1]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是程序法性質(zhì)的權利。

還有70%,馬上登錄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薦此類內(nèi)容
猜你想讀
你可能感興趣
收藏成功
點擊右上角頭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