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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jù),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guī)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蹲罡呷嗣穹ㄔ好袷掳讣赣梢?guī)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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