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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原告于某某是博時公司注冊登記的網上直銷客戶,開戶當天申購了博時精選基金10萬元,后將該基金全部贖回,但被告博時公司遲遲未將贖回款返還原告,直到十個月后才將款項返回。原告以申購基金良機錯過,造成原告經濟損失為由多次向被告主張賠償,但被告拒賠。
單方提交的仲裁協議不能約束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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