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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李某在網上發(fā)帖,召集網友一起參加戶外探險活動。次日下午,包括劉某在內的12人分別抵達李某擬定的集合地點某江參加探險活動。探險期間,某江地區(qū)連下大雨,導致某江山洪暴發(fā),劉某被洪水沖走。李某等12名成員在自救及互相營救后基本脫離危險。此后,劉某的遺體被找到。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是一方在為共同利益進行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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