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是指鐵路運輸企業(yè)因發(fā)生行車事故或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承運的貨物損失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三條 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yè)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yè)在裝卸作業(yè)、線路維修等方面發(fā)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guī),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yè)財產權屬發(fā)生爭議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