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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未安排職工離崗健康檢查,單位被判承擔用工責任
單位能強送職工到精神病嗎?
摘要:
摘要: 一、用工者責任之確立 2010年7月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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