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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摘要:【摘要】 近年來,隨著教育市場化與全民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法院受理的教育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不斷增加。由于教育服務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的一些特點,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面臨一些新問題。本文主要針對教育服務合同的性質與特點,對招生簡章、無效教...
摘要:1995年我國高等教育領域開始實行成本補償收費政策,在高校與學生的家長承擔一部分教育成本的前提下,向受教育者收取一定的費用,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教育服務和教育消費的價值交換關系,這種價值交換關系使學生開始從契約角度重新審視自己與學校的關系,...
本案關注點: 合同一方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超經(jīng)營范圍訂立教育培訓合同的,經(jīng)審查雙方簽訂合同的內容,如當事人提供的培訓屬于經(jīng)營性培訓行為,不屬于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的范圍,且雙方簽訂的合同亦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的,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
本案關注點: 駕校不具備培訓資質,未在服務合同中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未向學員提供符合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駕駛培訓服務,致使學員沒有完成駕駛員資格考試并取得駕駛執(zhí)照,駕校構成違約,應退還學員部分培訓費用。學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訂立合同時未盡審慎義務,也應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