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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同步進度摘要:破產債權人無疑是破產事件悲劇的主角。債權人是不幸的,因為債務人破產至少意味著其債權的部分落空,有時其債權的受償率甚至是零或者負數。[1]債權人也是最為脆弱、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他們雖然在名義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時又被剝奪了破產事務的管理...
摘要:參與分配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執(zhí)行制度,其核心內容是將被執(zhí)行人的已知財產在各申請執(zhí)行人之間公平清償。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對被執(zhí)行人財產適用參與分配制度中遇到不少問題。筆者身處基層法院,多次參與處理過參與分配執(zhí)行案件,為求解職業(yè)上的困惑并出于學術研...
本案關注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該制度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整體利益,但這一制度的適用與合法受償的個別債權人利益存在沖突,司法應平衡整體利益與個別利益,對于債權人接受債務履行出于善意的,不應撤銷,方能彰顯企業(yè)破產法對不同權益公平保護的價值取向。
本案關注點: 在企業(yè)危機期間,債務人對先前的債務進行清償后,如債權人隨即根據新的信用提供了“新價值”,而這類個別清償在新價值的額度范圍內沒有出現偏頗性清償的后果,不應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