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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是指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借款合同所發(fā)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jù)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民間借貸案件審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民間融資作為正規(guī)金融的補充,對于豐富資本市場,推動金融市場競爭,具有積極的意義。合法民間借貸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 民間職業(yè)放貸群體盲目追求不當高額利益,通過變造填空式借據(jù)、制造走賬流水、轉貸平賬、假借現(xiàn)金給付、虛構債權人、他人收款收息、惡意制造違約事實、收取高額費用、預收利息保證金等手段,制造證據(jù)鏈閉環(huán),虛增債務金額,規(guī)避法院對虛假訴訟和違法高息的司法審查(以下統(tǒng)稱“套路放貸行為”),是當前民間借貸行為合法合規(guī)審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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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法律內容

借款合同糾紛是指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借款合同所發(fā)生的糾紛

法律釋義
依據(jù)《合同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 展開
資料庫 /研讀法律法規(guī),學習“借款合同糾紛”
  • 2018-10-24202
    本條法律中與 “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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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間融資作為正規(guī)金融的補充,對于豐富資本市場,推動金融市場競爭,具有積極的意義。合法民間借貸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 民間職業(yè)放貸群體盲目追求不當高額利益,通過變造填空式借據(jù)、制造走賬流水、轉貸平賬、假借現(xiàn)金給付、虛構債權人、他人收款收息、惡意制造違約事實、收取高額費用、預收利息保證金等手段,制造證據(jù)鏈閉環(huán),虛增債務金額,規(guī)避法院對虛假訴訟和違法高息的司法審查(以下統(tǒng)稱“套路放貸行為”),是當前民間借貸行為合法合規(guī)審查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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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民事審判中甄別與防范“套路放貸行為”可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 (一)原告屬于職業(yè)放貸人或具有職業(yè)放貸人及名義借款人特征; (二)采用格式合同,通常借貸合同中出借人身份、利率標準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 (三)存在高利貸表象; (四)存在有意規(guī)避款項交付事實審查的表象,如假借現(xiàn)金交付、制造走賬流水等; (五)存在有意隱匿還款付息事實審查的表象,如假借他人賬外收款收息等; (六)對借貸合意、款項交付、還本付息等主要事實陳述不清,前后矛盾; (七)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 (八)有因實施虛假訴訟、套路貸等不誠信行為受司法懲戒或刑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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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法律中與 “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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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理法律關系的認定 保理合同是指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簽訂的,約定將現(xiàn)在或將來的、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出租資產(chǎn)等基礎合同所產(chǎn)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等至少一項服務的合同。 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guī)定、經(jīng)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保理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yè)保理公司; (2)保理法律關系應當以債權轉讓為前提; (3)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保理合同; (4)保理商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保理商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名為保理合同,經(jīng)審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構成要件,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應按照實際法律關系處理。 保理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借款關系。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系也不同于債權轉讓關系,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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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為有效。 保理合同屬于反向保理且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應認定為有效。
  • 1997-03-2422
    本條法律中與 “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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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河南省南陽市銀河商貿有限 責任公司與中原國際實業(yè)延邊分公司借款 協(xié)議糾紛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法函[1997]42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1996]471號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通知如下: 1995年3月13日,河南省南陽市銀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原南陽縣農行大眾公司,下稱銀河公司)作為貸款方與中原國際實業(yè)延邊分公司簽訂了編號為NM9503--13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性質為借款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銀河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應為該協(xié)議的履行地。北京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借款協(xié)議的履行地,故北京市所屬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2016-07-27156
    本條法律中與 “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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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 國家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之外的法人、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因借貸行為引發(fā)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yè)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jīng)營小額貸款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j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發(fā)放貸款并收取相應利息,其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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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第三方收支借貸款項的主體認定 在民間借貸中,根據(jù)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將款項直接支付給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應作為被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民間借貸中,根據(jù)出借人指示,第三方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出借人應作為原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的,實際付款人可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付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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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關于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 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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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借條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同音不同字,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企業(yè)、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當事人書寫欠條時不規(guī)范,把名字寫為同音、近音字,或寫成俗稱等其他稱謂,或為逃避債務故意寫錯出借人名稱的,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綜合其他證據(jù)進行判斷,在被告對債權人資格提出抗辯但無證據(jù)證明時,可以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進行確定。
  • 2007-09-2116
    本條法律中與 “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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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逾期利息,當事人主張逾期利息的處理 當事人未約定逾期利息,但約定了借款利率,且該借款利率高于爭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可視當事人對系爭借款的可得生產(chǎn)單位標準計算已有明確的預見,當事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可按約定的借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若當事人未約定借款利率,或者約定借款利率低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從維護債權人利益、禁止違約方從違約行為中獲益的合同法原則出發(fā),債權人的損失不應低于銀行同類逾期還款利率所計算的利息。故當事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逾期還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 2009-10-1029
    本條法律中與 “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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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以工會創(chuàng)業(yè)小額貸款為載體,以金融產(chǎn)品和服務方式創(chuàng)新為動力,著力解決下崗失業(yè)人員及農民工的創(chuàng)業(yè)資金短缺問題,完善下崗失業(yè)人員及農民工創(chuàng)業(yè)服務體系,引導和幫助就業(yè)困難群體就地創(chuàng)業(yè)、農民工返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使受到貸款扶持的人員成為創(chuàng)業(yè)帶頭人,以創(chuàng)業(yè)帶動就業(yè),完善我國就業(yè)扶持政策體系,不斷提高我國城鄉(xiāng)就業(y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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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借款人。工會創(chuàng)業(yè)小額貸款的借款人為具有工會會員資格的下崗失業(yè)等就業(yè)困難人員,具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記錄。 3.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4.具有創(chuàng)業(yè)能力和創(chuàng)業(yè)愿望。 5.具有可行的創(chuàng)業(yè)計劃或項目,申請的貸款有明確合法的用途。 6.貸款人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具備上述條件且在有關工會組織登記的農民工經(jīng)工會組織資格審查后也可作為工會創(chuàng)業(yè)小額貸款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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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貸款人。開辦工會創(chuàng)業(yè)小額貸款的貸款人為經(jīng)銀監(jiān)會批準設立的具備經(jīng)營個人貸款業(yè)務資格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本次試點范圍暫定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城市商業(yè)銀行和各類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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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發(fā)放方式。 1.額度。工會創(chuàng)業(yè)小額貸款,采取信用貸款方式的,額度原則上控制在3萬元以內,一般不超過5萬元;采取抵押、質押、保證擔保、創(chuàng)業(yè)合伙人聯(lián)保等貸款方式的,視借款人實際承擔風險能力,貸款額度可適度提高。 2.期限。貸款期限一般設定在2年以內,可適當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其中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經(jīng)客戶申請,貸款人在審查之后可適度延長貸款期限(雙方協(xié)商確定其他條件),無需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但原合同中應對此做法作有關約定。 3.利率。按照“保本微利”的業(yè)務運營原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進行風險定價。 4.發(fā)放和還款方式。貸款人可比照小企業(yè)流動資金貸款方式,與工會創(chuàng)業(yè)小額貸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靈活、便捷的貸款發(fā)放和還款方式。
讀書室 /看書聽講,學習“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課題組 編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514
    本書中與 “借款合同糾紛”有關內容的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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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釋義】
      企業(yè)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
    • 2
      【釋義】
      同業(yè)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入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 3
      【釋義】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4
      【釋義】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 5
      【釋義】
      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chǎn)清算等方式。
    • 6
      【釋義】
      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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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
      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jīng)營狀態(tài),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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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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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xiàn)債權的行為。
    • 10
      【釋義】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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